物業清理樓道雜物引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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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清理樓道雜物引發的思考


前兩天有個朋友,因爲物業公司將他擺放在家門口的童車拖走,跟物業大吵一架,氣不過來問我,物業是不是有這個權力。今天就借這個機會,把這件事說一說。


物業有沒有權力清走樓道雜物呢?


物業公司在處理這個事情的時候,一般都會給出自己的兩大理由:一個是我在業主羣裏通知了,或者說我在樓道張貼公告了,服務更細緻些的,會說我單獨微信或電話溝通了;另一個是業主的行爲違反了《消防法》和業主規約的規定。所以物業公司有權處理。


第一個理由,屬於物業管理告知,也就是業主行爲違反了業主規約的規定,侵佔其他業主合法權益。


第二個理由,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爲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何……侵佔通道……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爲人停止侵害……。行爲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樓道等位置屬於行道,也具有消防疏散通道功能。


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似乎沒毛病。問題是,物業公司在這裏的處分權,不論是消防法或者是民法典,物業公司都只有勸止、舉報、投訴的權利,法律沒有規定給與物業公司執法處分權。


這時候,物業公司苦惱就來了,通知業主搬走吧,業主不配合。不處理吧,也有相鄰業主指責物業公司不作爲。萬一出了消防火災事故,主管部門又可以據此認定物業公司存在管理責任。這左右不是人,咋弄?


存在這個問題,客觀的說,業主的習慣和認知是根源,相關部門執法不力是主因,大家都講人情社會,法制就是個玩笑,而物業公司溝通操作能力嚴重不足,則是產生矛盾和糾紛的核心。


物業公司如何操作纔是比較合情合理合法呢?


首先,在業主規約上要有明確的條款約定並解釋,生活垃圾和廢棄物應當棄置在指定地點,車輛有序定點停放,其他物品不得暫放於公開場所,否則發生丟失或損毀,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這是在規則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減少糾紛認定的模糊區域。


其次,搬挪業主物品前,應當事先告知業主並充分溝通,溝通中要通過已發生的災害事故,站在業主自身安全的角度對業主相關行爲進行勸止,這是於情,在進一步溝通中,推己及人的向業主宣講此類行爲容易引起的效仿,並擴展成其他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爲,從而影響鄰里和諧,造成生活不便和不愉快,破環居住環境和居住心情,這是於理,最後通過普法宣講,說明業主行爲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並告知可能產生的後果,以及物業管理在這個過程中的職責所在,這是於法。通過充分溝通,爭取達成共識。


第三,在勸止、舉報、投訴無果,不得已要搬挪相關物品時,應全程拍照取證,並在第一時間通知使用人到集中暫放地取回,在使用人取回過程中進一步溝通並留存相應證據。


以上步驟充分證明了物業公司盡職盡責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也給業主留下了規範管理的良好形象,同時釐清了管理責任。


良好的溝通是化解管理矛盾的潤滑劑,規範的作業流程是防控風險,減少對立的有效手段。把善意擺在首位,一切從善意出發,物業管理也一定會獲得廣大業主的支持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