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刑辯|警方發佈涉惡犯罪線索徵集公告侵犯了公民人格權(代理詞)



警方發佈涉惡犯罪線索徵集公告

侵犯了公民人格權

——劉某某訴霍邱縣公安局、六安市廣播電視臺名譽權糾紛案

一審代理詞


尊敬的法官:


受原告委託,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指派楊衛華、馬耀東律師擔任劉某某訴霍邱縣公安局、六安市廣播電視臺名譽權糾紛一案【案號:(2024)皖1522民初4673號】中原告劉某某的訴訟代理人。代理人當庭發表了代理意見,現補充發表書面代理意見如下:

一、本案涉警權與民權合理界限問題,具有重大公共價值。

誠如法官所敏銳洞察的,該案雖小但意義重大,涉及警方發佈涉黑惡犯罪線索徵集公告的偵查行爲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公民權利的問題。


衆所周知,在過去幾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運動中,各地警方往往偵查伊始就普遍發佈犯罪嫌疑人涉黑惡犯罪線索徵集公告。這一做法愈演愈烈,現在幾乎成了各地警方辦案標配。但法律界對這一做法頗多批評。早在2021年,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就向全國政協提出《關於公開徵集嫌疑人犯罪線索不妥的提案》。


代理人認爲,無論是否打着偵辦黑惡犯罪的旗號,警方都無權發佈犯罪線索徵集公告。警權是一種公權,遵循法無授權即爲非的原則。《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都沒有授權警方可以公開徵集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所謂“犯罪線索”。《刑事訴訟法》第二章“偵查”羅列了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鑑定、技偵、通緝10種偵查行爲,其中根本就沒有公開徵集犯罪線索這一種。


霍邱公安局答辯稱《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款賦予了警方公開徵集犯罪線索的權力。這純屬胡扯。該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無論如何解釋,該條都無法推導出警方有公開徵集犯罪線索的權力。


警方公開徵集犯罪線索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既然說是徵集犯罪線索,那就意味着警方尚無證據、並未掌握該違法犯罪活動。在這一情況下,警方僅憑主觀想象就對社會公衆公開徵集某人的違法犯罪線索,是赤裸裸的有罪推定。此例一開,則每個人都有可能未經審判就被警方想象成嫌犯並公之於衆。


警方公開徵集犯罪線索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每年受到刑事偵查的公民數以百萬計,警方只挑所謂的黑惡犯罪嫌犯公開徵集犯罪線索,這是沒有道理的。很多高官,動輒貪污受賄過億,有得甚至殺人。按說他們在任時權力更大,可能涉嫌的犯罪更多。但我們從未見過警方公開徵集過落馬高官的犯罪線索。這是爲什麼?難道是要在刑事偵查領域落實“刑不上大夫”的原則?


警方公開徵集犯罪線索也違背刑事偵查科學。刑事偵查靠證據說話,即使是偵查假設,警方也是在已有的證據基礎上“大膽假設、小心求證”。這個“小心求證”的刑事偵查過程是“以案查人”、找出兇嫌的過程,而不是“因人找案”、定點清除的過程。爲兼顧刑事偵查有效性和社會公衆知情權,這個“小心求證”的刑事偵查過程往往也是一個警方漸次祕密掌握嫌犯和案情信息,並隨着訴訟程序而逐漸向社會公衆公開嫌犯和案情信息的過程。警方在偵查伊始就公開偵查犯罪線索的做法完全違反了上述刑事偵查科學的基本規律,帶有強烈的“因人找案”的錯誤傾向,而且會直接污染後續偵查取證的證人證言、證人辨認等證據。


綜上,警方公開徵集犯罪線索的做法於法無據,於理不合。本案將是對警方此類非法偵查行爲的一個司法拷問,如何判決將成爲一個風向標。若判決警方勝訴,則等於給警方頒發了一個通行證,令他們可以掃黑除惡之名擴張警權。若判決警方敗訴,則無異於給狂飆突進的警權套上了一個司法之軛,民權仍可稍作保全。這不是一個小問題,這是一個關係到所有人、包括法官、包括警察自身在內的大問題,必竟肆無忌憚的警權對任何人都是一個災難。始作俑者,其無後乎!庾斃的屠某即爲明證。我們期待霍邱法院能夠作出一個開創性的判決,堅決對警權的違法擴張說“NO”。

二、霍邱公安局涉惡徵集公告嚴重失實,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刑事裁判文書可知,2020年6月9日,霍邱公安局利用掃黑除惡運動翻十五年前的舊賬,抓捕原告等訪民。兩天後的2020年6月11日,霍邱公安局就迫不及待地發佈公告,聲稱摧毀了原告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公佈原告等人照片、身份信息,公開徵集犯罪線索。在此期間,霍邱公安局只是對原告等人做了一兩份筆錄,根本就沒有任何初步證據證明原告等人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2020年9月16日,霍邱公安局偵查終結、出具起訴意見書。起訴意見書中也未指控原告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也就是說,即使警方有權發佈犯罪線索徵集公告,本案中霍邱公安局的公告也是嚴重失實的。更何況相關刑事案件本身就是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冤案,原告等人正在申訴中。


霍邱公安局答辯稱警方發佈涉惡犯罪線索徵集公告沒有侵犯公民權利。這純屬胡扯。刑事訴訟是國家對一個公民的戰爭。涉惡指控的嚴重性僅次於涉黑指控,相當於扔戰術核彈的戰爭。偵查是這個戰爭的開始。如果允許警方在戰爭伊始就憑藉國家巨大的公信力向全社會廣泛散佈、公開徵集警方尚未掌握的所謂公民涉惡犯罪線索,那就是對該公民的遊街示衆和公開羞辱,會徹底污名化被偵查的公民,會對該公民的社會評價造成毀滅性打擊,嚴重侵犯公民人格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其第三章“刑事賠償”中的賠償範圍包括案件錯誤偵查但最終撤案或不起訴的賠償情形。其第35條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說明,錯誤偵查造成侵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是撤案或絕對不訴情形下的國家賠償責任。這種情形意味着偵查是徹底錯誤的,毫無合法性可言。本案中,相關刑事案件已經二審定讞,刑事申訴尚未成功。我們目前不能斷言霍邱公安局的偵查行爲徹底錯誤,並據此要求霍邱公安局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但如上所述,霍邱公安局明知原告等人不涉惡,卻故意發佈原告等人涉惡犯罪線索徵集公告明顯失實,由此造成對原告名譽權等人格權利的貶損,理應由霍邱公安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者關係如下:

實際上,從法理上講,國家賠償責任就是國家侵犯公民權利時承擔的、由國家機構支付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們不能因爲《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偵查行爲明顯失實情形下的國家賠償責任,就推論出公民不能根據《民法典》追究警方偵查行爲明顯失實情形下的民事賠償責任,否則公民對警方偵查行爲明顯失實造成的侵權惡果就徹底喪失了救濟途徑。警方也會因爲沒有犯錯成本而變得更加隨心所欲。比如,警方抓了一個小偷卻發佈公告、廣泛徵集小偷強姦罪的犯罪線索。此時,小偷怎麼辦?難道只能獨自忍受由警方失實公告導致的公衆異樣的目光嗎?真正的法治精神,不僅體現在對好人的錦上添花式的保護上,更體現在對壞人的雪中送炭式的保護上。不能理解這點,我們就永遠不可能建成真正的法治社會。

三、六安廣播電視臺未盡合理覈實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2020611日,霍邱公安局發佈原告等人涉惡犯罪線索徵集公告後,六安廣播電視臺立即在其抖音賬號“六安廣播電視網”進行了動畫轉載,還配上進行曲。直至2024115日,原告取證固定證據時仍未刪除。2024626日開庭當日,經原告查詢,六安廣播電視臺已經刪除了上述公告。


六安廣播電視臺答辯稱其是在進行新聞輿論監督,並當庭豪邁地宣稱與犯罪份子做鬥爭永遠在路上。這種口號喊的甚爲可笑!喫皇糧的六安廣播電視臺,你摸着良心回顧下,你們喫了那麼多納稅人的錢糧,監督出了幾個貪官?曾經勇敢地對公權濫用說過不嗎?關注過當地鎮政府給原告村民分配的連門窗都沒有的所謂拆遷安置房嗎?摁着幾個被冤判的訪民,大喊與犯罪份子作鬥爭永遠在路上,在最安全的地方惺惺作態你的勇敢,真是羞煞先人!


《民法典》第999條規定:“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1025條規定:“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覈實義務;……”第1026條規定:“認定行爲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覈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三)內容的時限性;(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六)覈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對於可能嚴重貶損原告等人名譽的涉惡犯罪線索徵集公告,六安廣播電視臺當庭承認其在轉載時未經任何覈實,只是天然地相信了霍邱公安局。這種行未顯然有悖上述法律所規定的新聞單位應盡的合理覈實義務,嚴重擴大了對原告等人的名譽侵權後果,持續時間長達4年。《民法典》第1194條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原告要求六安廣播電視臺承擔侵權責任於法有據。


六安廣播電視又稱抖音平臺的後臺審覈就是在履行其合理覈實義務。這也是沒理攪三分。抖音平臺是抖音平臺,六安電視臺是六安電視臺。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平臺審覈就可以替代新聞單位自己的合理覈實義務,那麼在這個網絡時代《民法典》根本就沒有必要去規定新聞單位的合理覈實義務。


六安廣播電視臺還答辯稱原告未通知刪除涉案公告、未起訴抖音平臺,故其免責。這個觀點也是錯誤的。在共同侵權的情形下,原告有選擇被告的權利。如果六安電視臺覺得不妥,自己可以申請法院追加抖音平臺的所有者字節跳動公司爲被告。《民法典》第1195條所規定的通知制度也只是被侵權人的權利救濟途徑之一。被侵權人不行使該權利並不等於免除了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四、本案證據確鑿,原告訴請合理合法,理應支持。

本案兩被告的侵權期間可分爲兩段,一段是從2020年6月11日(霍邱公安局、六安電視臺發佈涉案公告之日)到2020年9月16日(霍邱公安局偵查終結、出具起訴意見書之日);一段是從2020年9月16日到2024年1月15日(原告取證固定涉案公告之日)。前者是公告發布行爲沒有法律根據,公告發布內容明顯失實。後者是霍邱公安局偵查終結,兩被告明知原告等人不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仍然放縱公告在網絡上任意傳播,其侵權顯屬故意。這兩段期間內,兩被告的侵權在違法行爲、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上都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爲證明上述侵權行爲,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6月11日兩被告發布的涉案公告、2024年1月15日原告取證固定涉案公告仍在網上傳播的取證視頻、2020年9月16日霍邱公安局製作的起訴意見書、相關刑事案件的二審裁判文書、代理人往返霍邱開庭的高鐵訂票信息。這些證據或者來自霍邱法院的檔案室,或者有原始存儲介質供法庭當庭查驗。證據三性均無問題,足以證明兩被告的侵權行爲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990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1000條規定行爲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爲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據此,原告要求兩被告刪除涉案公告、在抖音賬戶“六安廣播電視網”上置頂賠禮道歉(期限相當於2020611日到2024115日)、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和代理人實際發生的差旅費,合情合理,於法有據。


以上意見,供參考,望採納。代理人真心期待霍邱法院能拿出司法勇氣,阻擊警權,維護民權,爲全國法院爭口氣。


致禮


原告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


楊衛華 馬耀東律師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