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答覆

6月26日,國家能源局網站“留言選登”欄目就企業諮詢“第三方投資工商業分佈式光伏電站採用“自發自用、餘電上網”的事宜”進行了答覆。

以下爲原文

第三方投資工商業分佈式光伏電站採用“自發自用、餘電上網”的事宜

諮詢時間:2024.5.23
  
諮詢問題:我公司是一家光伏電站投資公司,近期與山西省一家大型冶金企業簽訂光伏電站投資合作協議,擬在該企業廠區場地建設工商業分佈式光伏電站,我公司在當地成立“項目公司”作爲該光伏電站的投資與經營主體。這家冶金企業是用電大戶,具有很強的消納能力,所以要求光伏電站採用“自發自用、餘電上網”模式。當地能源局同意用項目公司作爲備案主體採用“自發自用、餘電上網”模式。但是,我們在與當地供電公司溝通過程中,當地供電公司認爲以“項目公司”作爲備案主體不能採用“自發自用、餘電上網”模式併網,須採用“全額上網”模式併網;以“冶金企業(用電主體)”作爲備案主體,才能採用“自發自用、餘電上網”模式。項目公司花錢投資的光伏電站,備案在冶金企業(用電主體)名下,總感覺不放心,應該備案在自己的名下。請問:當地供電公司否定當地能源局的備案模式,拒絕項目公司以“自發自用、餘電上網”模式併網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是否違背了工商業分佈式光伏建設“自發自用,餘電上網”的相關政策?

答覆時間:2024.6.11

答覆單位:新能源司
  
問題答覆:
  
《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第三條明確: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餘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佈式光伏發電系統。第七條明確:開放用戶側分佈式電源建設,支持和鼓勵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爲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印發分佈式光伏發電應用示範區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3〕274號)第一條提出:光伏發電項目可由電力用戶自建,也可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關於印發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一章第三條提出: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爲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
  
建議您按照上述文件規定開展工作,感謝諮詢。

消息來源:國家能源局網站


End
歡迎分享給你的朋友!
出品 | 中國能源報(ID:cnenergy)
編輯丨閆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