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說關務合規|運保費類典型處罰案例分享

在進出口操作中,對於運保費,成交方式的申報需要特別注意,出口申報錯誤,會涉及影響出口退稅,進口申報錯誤,會涉及進口稅費,本篇嘗試選取典型案例,供大家參考避坑。
案例一:進口貨物漏報海運附加費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21年11月至2023年10月間,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共54票,經查,上述進口貨物有低硫燃料附加費共計人民幣975240元未向海關申報,經核算影響國家稅款徵收共計人民幣198412.58元。
以上事實有XX號等共計54票進口貨物報關單為證。當事人上述行為已經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當事人影響國家稅款徵收,漏繳稅款佔應納稅款比例不滿百分之十且不滿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具有減輕處罰情節,故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八條第七項第二目、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簡析:在進口申報時,需要特別注意除基本運費外的附加費,確保將應計入的附加費一併計入申報。
案例二:綜保區類運保費申報錯誤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4月24日,當事人代理XX分別以區內物流貨物、進料對口和一般貿易的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13票成卷的銅鋅合金帶及精煉銅帶至綜保區。因當事人疏忽大意,未仔細審核相關材料,將XX與外方簽訂的CIF價格作為FOB價格向海關申報,多報了運保費,影響了國家對出口退稅的管理。13票報關單為:XX。經計核,上述13票報關單多申報運保費共計251,668.64元,多退稅款共計19,388.28元。
調查期間,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海關調查,如實說明違法事實、主動提供材料,主動申請繳納案件擔保金。XX在發現上述事實後,主動配合國家稅務部門將多退稅款退還。
當事人在代理申報出口貨物時,價格申報不實,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申報不實違規行為,且影響了國家對出口退稅的管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9000元。
簡析:根據報關單填制規範,對於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進口申報CIF,出口申報FOB,在實際申報時,需注意申報價格中是否包含國際段的運保費。
          
案例三:進口成交方式申報錯誤,申報為CIF,實際為FOB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20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4日間,當事人在 XX等共2869票報關單項下,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258145 個控制電路板,申報成交方式 為CIF。
經查,上述進口貨物實際成交方式為FOB,  另有運保費共計人民幣9341317.34元未向海關申報,申報價格與實際價格不符,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經海關計核,涉案貨物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 354472291.50元,應納稅款共計人民幣53546644.36元,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1417975.77元。以上行為有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 規定,當事人作為進口貨物的境內收貨人、消費使用單 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貨物過程中,向海關申報進口貨 物的價格與實際不符,構成申報不實違規,影響國家稅款 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 ( 三 ) 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 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450000元。   
案例四:運輸方式由海運改為空運,額外產生運輸費用未申報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18年3月27日,當事人委託憑《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以鼓勵項目向海關申報空運進口德國產數控強力車齒機1 臺,申報成交方式為CIF , 申報價格705000歐元。在設備進口前,因安裝時間緊張,當事人與供貨商協商 後將運輸方式由海運改為空運,因此產生了額外運輸費用 43980歐元。當事人相關工作人員因工作疏忽,未將上述運輸 費用43980 歐元予以申報,共計漏繳稅款人民幣97477.31元。
以上行為有發票等證據為證。當事人作為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在進口貨物過程中未 向海關如實申報運輸費用,影響了國家稅款徵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鑑於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危 害後果較小,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 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   
簡析:在進出口操作中,由於收貨人各種原因,需要改變運輸方式,那麼額外產生的運輸費用需要申報。那麼,由於發貨人原因導致運輸方式改變的,比如約定CIF海運,發貨人原因,由發貨人改為空運的,價格該怎麼申報呢?
          
案例五:出口運費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
2021年11月15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報關單號:XX,申報品名:嬰兒拉拉褲,商品編碼:9619001100,申報數量:4308480片,申報單價:0.0884美元,申報總價:CIF 380869.63美元,申報運費:2710美元。
經查,實際總價為CIF 380869.63美元,實際運費為27100美元。當事人出口貨物運費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
以上行為有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等為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0.1萬元整。           
案例六:鐵路運輸進口運費未申報國際段運費
XX公司於2021年2月19日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的一票貨物涉嫌運費申報不實,涉案報關單號:XX,申報貨物:聚酰胺-6切片,申報價格:16938.24歐元,申報運費:1250美元。
該票報關單申報的運費(1250美元)未包含其從斯洛文尼亞到波蘭華沙段的運費 1400歐元,構成運費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
經海關計核,上述未申報運費涉及漏繳稅款5284.48元人民幣。以上行為有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線索移交材料、稅款計核證明書、情況說明、查問筆錄、企業營業執照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0.08萬元。
案例七:進境備案清單運費申報不實
當事人受於2018年7月16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間向海關申報進境備案273票貨物,申報運費均為71美元,海關進境貨物備案單編號為XX等。經查,上述貨物進境備案運費申報不實,其中233票進境備案清單實際運費大於申報金額,合計少報運費357303.23元;40票進境備案清單實際運費小於申報金額,合計多報運費4815.09元。(詳見違法貨物清單)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情況說明等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案例八:報關單運費規範申報錯誤
2021年6月3日至6月11日期間,XX向海關申報進口三 票(報關單號 :XX)未燒結鐵礦砂,當事人因不熟悉相關報關規定將三票貨物的運費24.43美元 /噸的數據在海關申報系統中“ 運費 ”一欄申報為 “USD/0.0244/2”,此外,在申報070220211021134184號報關單時因疏忽未向海關申報0.075美元 /噸的雜費,當事人實施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中關於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要求,運費可按運費單價、總價或運費率三種方式之一填報,註明運費標記(“2”表示每噸貨物的運費單價),並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經海關計核,涉案的10121.99噸未燒結鐵礦砂漏繳稅款20.718043萬元人民幣。以上行為有案件線索移交單等為證。當事人作為進口貨物的報關企業,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進口未燒結鐵礦砂運費申報不實及雜費未申報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當事人行為具有減輕處罰情節。對當事人二連浩特市百匯源實業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03萬元。   
簡析:根據報關單填制規範:運費標記“1”表示運費率,“2”表示每噸貨物的運費單價,“3”表示運費總價。
案例九:進口成交方式EXW,運費申報不實
XX從2016年6月開始,將進口貨物交A代理境外運輸、報關和國內運輸,A公司又將貨物進口報關業務委託給當事人公司等多家報關公司。其中當事人公司涉及的進口報關單一共32份,當事人公司在代理XX報關業務時,因工作疏忽,在未向A核實境外發生費用的情況下,直接將XX公司所提供的報關合同上進口貨物的EXW成交價格(即工廠交貨價)申報為FOB價格或者CIF價格,均未申報貨物在境外實際發生的提貨費、運輸費等,以CIF價格申報的報關單還未申報空運費和保險費。上述32份報關單中,2016年6月22日申報的報關單已超過行政處罰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不予處罰。其餘31份報關單涉案貨物申報的境外運輸費用及相關費用摺合人民幣171489.81元,XX公司實際向A公司支付的境外段運輸費用及相關費用摺合人民幣713577.36元。
經海關綜合業務科對31份報關單涉案貨物完稅價格及稅款進行計核,貨物完稅價格5836712.73元,應繳稅款1371339.85元,漏繳稅款126750.81元(關稅29948.06元、增值稅96802.75元),漏繳稅款對應的貨物價值666230.69元。以上行為有支付運費及等證據材料為證。當事人公司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價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的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
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0.8萬元整。   
案例十:國外代為支付運費未計入
經查,當事人向國外供應商訂購貨物時,訂單約定的成交方式為EXW,即工廠提貨。其中 ,由於當事人在美國的供貨商眾多,為節約提貨及運輸成本,加快運輸時效,當事人美國總部指定了關聯公司A負責協調美國供貨 商的提貨及物流事宜,採用了拼箱運輸、統一結算的模式,具體為:當事人下達訂單後,由A公司指定的陸運承運商到美國供應商處提貨,集中運送到貨代公司EI公司位於洛杉磯的倉庫,EI公司再將貨物拼箱後,通過海運運抵上海。美國段陸運的運費、EI公司操作費及倉儲費,以及海運運費,都由A公司先行支付 。其中,貨物在美國港口整合後,由於海運費由A公司支付,所以海運提單上的發貨人 為A公司 ,且提單上顯示“Freight Prepaid”,即運費已付 (由A公司)   。EI公司在貨物抵達上海之前,將提單連同供貨商的商業發票、裝箱單等文件以郵件方式發送給當事人 進出口部人員、採購人員,以及報關公司在當事人廠內的駐廠人員。
根據2017年及以前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成交方式無EXW可選,當事人 需將價格調整為CIF、C&F或FOB的情形。  駐廠人員在收到EI公司發送的商業發票、 裝箱單、提單等資料後,由於資料中無海運費發票、貨代公司運費發票等運費憑據,且提單上 顯示“Freight Prepaid”,據此認為運保費已包含在商業發票的價格中,故而將報關用發票上的 成交方式填製為CIF,報關單預錄入單上的成交方式也填製為CIF,當事人進出口部人員未發揮 審核作用,  一直未發現報關用發票與商業發票不一致的情形,導致申報成交方式與實際不符 ,並漏報運費。當事人自A公司集中送貨這一模式開展以來,貨物自美國供貨商至當事人廠內的運 費、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已由A公司支付。當事人進出口部人員雖對該模式知情 ,但因A公司從未要求其支付此部分費用,因此也從未知會當事人財務部門有此部分費 用的存在,財務部門也從未將該部分費用計入財務成本及應付賬款。  A公司出具了情況 說明,稱從未要求當事人支付此部分費用,今後也不會要求其支付,當事人也沒有支付此部分 費用的義務。經查,當事人2015年11月5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間,共有66票一般貿易進口(報關單編號為 X等)的銅管、密封圈等貨物,將成交方式為EXW申報為CIF,且未計入A公司代為支付的運費、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經計核,涉及貨物價值人民幣6565344.91元 ,應繳稅款1184186.28元,漏繳稅款人民幣41421.45元。另,當事人在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過程中,也存在上述情況。
由於加工貿易貨物申請內銷補稅時,當事人申報價格的依據為原進口價格,而原進口價格由於未計入A公司支付的運費、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而低於實際,導致當事人在委託報關公司以進料料件內銷的貿易方式向海關 申請內銷補稅時,申報價格低於實際情況。
經查,當事人於2015年11月18日至2017年8月16日期間,共有20票進料料件內銷的(報關單 編號為X等)流量閥、減壓閥等貨物,申報價格中未計入A代為 支付的運費、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經計核,涉及貨物價值人民幣312169.10元,應繳稅款人民 幣64298.43元,漏繳稅款人民幣2266.88元。以上行為有稅款計核證明書等為證。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罰:科處罰款人民幣0.4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