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佈!6起安全生產舉報案例,附舉報方式
《應急管理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舉報工作的指導意見》實施以來,各地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工作機制,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一步營造人人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的濃厚氛圍。近期,應急管理部選取並公佈6起各地嚴肅查處的安全生產舉報案例。
案例1:舉報查處未依法開展安全條件審查
2024年1月,湖南瀘溪縣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瀘溪縣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改建工程項目未開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評價工作。經查,該企業於2023年10月開始對生產工藝、設備進行改建,生產產品由紅磷變更為阻燃劑(屬於危險化學品),未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改建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安全條件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舉報屬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瀘溪縣應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2:舉報查處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舉報人發現並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按照《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新疆局於2024年4月獎勵舉報人256056元。
案例3:舉報查處無證生產危險化學品
案例4:舉報查處瞞報事故
2024年1月,甘肅省應急管理廳接群眾舉報,反映天水市秦安縣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生產,發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未依法報告,涉嫌事故瞞報。經查,該企業於2023年7月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嚮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舉報屬實。
案例5:舉報查處未按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
2024年4月,四川寧南縣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寧南縣某礦業有限公司未按照設施設計施工礦硐,存在事故隱患。經查,該企業礦硐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原採場未按照設計留設採場房間間柱和礦房內礦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寧南縣應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6:舉報查處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
2024年2月,天津市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北辰區某工貿企業違法存放危險化學品,存在安全隱患。經查,該企業倉庫內存放柴油及CLEANSOL HS清洗劑,經對照企業提供的上述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等10部門公告(2022年第8號)相關內容,上述兩種化學品屬於危險化學品,均存在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危險性,存放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不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第8.3.3項要求,舉報屬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北辰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
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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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統一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在政府網站公佈了2個礦山安全生產舉報電話,分別是:
010-64463182
010-6446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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