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伊凡:秦至西漢疇官身分與職役

作者:鄭伊凡

來源:《歷史研究》2024年第4期



摘  要秦、西漢時期明確稱爲“疇官”的職業身分有史、卜、祝、司御等十幾種,一般具有世襲身分,對疇官的培養從學童階段開始,以父子相傳和師徒相授兩種方式爲主。疇官在傅籍時須通過官方考覈,通過考覈者則由官府攤派其專業領域內的職役,服役時間隨技能水平和年齡高低等因素各有等差。從歷史發展脈絡看,秦、西漢時期的疇官可被視爲周代世官世祿與學在官師的體制瓦解後,世襲身分在一些特殊技能職業領域內的延續。職業對社會身分的區分,以及國家對專業技能者實行不同於一般編戶民的特殊管理體制,具有跨越時空的普遍性。
關鍵詞:秦漢 疇官 官制 特殊職役 世襲身分

唐代陸贄在評論租庸調法時曾言:“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在貨幣經濟不發達、僱傭勞動尚未普及的古代社會,“役”是任何民衆都無法逃脫的奉仕王權的方式。具體到個體而言,因其所屬社會階層不同,對國家提供的“役”各有差別。歷代王朝都需要專門的技術勞動者在一些特定領域維持國家運作。提供專業技術的服務者因爲特別受到國家重視,常被列入不同於一般編戶民的平行制度下管理,往往具有世襲傳承和依附於官府的身分屬性。特殊職技羣體的起源甚早,章太炎論周禮時稱:“周官三百七十有餘品,約其文辭,其凡目在疇人世官。”周代社會世官世祿、學在官師,特殊職技者不過是各領域內世官制的一種,其身分並不特別。郡縣制的推行和秦漢官僚制度的建立標誌着血緣的解紐和一定程度上的職業流通,但在一些專門的知識和技術領域內,仍維持相當程度的世襲傳承和特殊管理方式,具體到秦漢時期則以“疇官”身分爲集中體現。

“疇官”在傳世史籍中僅數次出現,根據《史記》《漢書》及其舊註記載,學界過去一般認爲“疇官”專指執掌占卜、星曆的太卜和史官。隨着秦漢簡牘資料不斷髮現與公佈,與疇官相關的文獻漸次累積,而對這一問題的關注尚顯不足。本文彙集相關資料,圍繞疇官的定義與範圍、培養與考覈以及疇官的服役方式和身分屬性等方面展開討論,以期加深對秦、西漢時期疇官身分及相關制度的認識。

一、“疇官”的定義與範圍


太史公在《史記·龜策列傳》的開頭,追溯卜筮之官的源頭及其在漢初的流傳情況:

至周室之卜官……及孝惠享國日少,呂后女主,孝文、孝景因襲掌故,未遑講試,雖父子疇官,世世相傳,其精微深妙,多所遺失。


這是“疇官”在傳世文獻中首次出現,從上下文語境看,指執掌卜祀的太卜之官,沿襲周代父子相傳的傳統。與“疇官”含義相近的還有“疇人”,見於《史記·曆書》與《漢書·律曆志》。如《史記·曆書》在述及執掌天文曆法的史官時,說周王室東遷以後:

幽、厲之後,周室微,陪臣執政,史不記時,君不告朔,故疇人子弟分散,或在諸夏,或在夷狄。


《史記集解》引如淳注:“家業世世相傳爲疇。”《史記索隱》引孟康注:“同類之人明歷者也。”可知“疇人”與“疇官”類似,均指執掌“文史星曆”等特殊專業知識的職官。清代阮元編撰《疇人傳》,彙集上古至嘉慶年間兩百多位專精天文、曆法和算學的學者,正是對這一傳統認知的賡續。受傳世文獻及其舊注所限,今人對疇官的認識一般只限於史卜星曆之官。《漢語大詞典》“疇官”詞條:“世代相傳的專業性官職。特指太史之類的歷算官。”以“太史之類的歷算官”釋“疇官”當是《史記》的影響。

其實疇官的範圍並不限於此。清人王鳴盛針對《漢書·律曆志》中的“疇人子弟分散”評論:“樂官亦曰疇人,則不必定屬治算數者矣。”談泰作《疇人解》一篇,遍引古籍並對舊注加以辨析,申述“疇”爲“世代相傳”之意,認爲凡世代相傳之業皆可稱疇人,非專指歷數之人,習詩、禮、樂者亦包含在內。另外,“疇官”一詞中的“官”表示其職能及“官有”之身分屬性,反映了《國語·晉語》中“工商食官、皁隸食職”的制度背景,即特殊專業技能者隸屬並服務於官府之意。在周代世官世祿和學在官師的制度背景下,世代執掌專業技能的人服務於王室與各級貴族並任其“官”,秦漢的官僚體系建立之後,這類專職之學集中於一些特殊領域,疇官的範圍才逐漸固定下來。

疇官不限於文史星曆之人,但具體包含哪些人,傳世文獻並未給出清晰答案,張家山漢簡的發現爲深入理解疇官提供了契機。《二年律令·傅律》規定不同爵位之人,其子應在不同年齡段傅籍,第364—366號簡提到: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伍、司寇、隱官子,皆爲士伍。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當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烏,皆以爲罷癃。


《傅律》規定,疇官之子在傅籍時應依從父職,呼應了傳世文獻及舊注中的“世代相傳”之意。同時說明其訓練不限於代際承襲,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當由學師進行教育培訓。整理小組引前述《史記·曆書》中的如淳注,“家業世世相傳爲疇。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學’”,以“世業”釋“疇”。簡文耐人尋味之處在於,《傅律》主要涉及不同爵位的人免老、其子傅籍的年齡規定,末尾處忽然提到疇官的問題,如果將這裏的疇官理解爲《史記》中的太卜之官,稍顯突兀且讓人費解。此外,傳世文獻中存在和《傅律》這部分內容相關的記載,如《史記·項羽本紀》記劉邦與項羽的滎陽之戰:“漢王間往從之,稍稍收其士卒。至滎陽,諸敗軍皆會,蕭何亦發關中老弱未傅悉詣滎陽。”《史記集解》引如淳注曰:

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內學之。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爲罷癃。《漢儀注》“民年二十三爲正,一歲爲衛士,一歲爲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爲庶民,就田裏”。


如淳注的重點是解釋“傅”,其文本結構和二年律令《傅律》類似,都是先說傅籍年齡,再論及疇官,然後是罷癃的條件,“疇官”在兩處文本的脈絡下都很難被理解爲卜筮星曆之官。如淳注和《傅律》之間的細微差異也值得重視,按照如淳注,傅籍年齡是23歲,但正如《二年律令·傅律》規定,西漢初年不同爵位的人,其子傅籍年齡不同,有20歲、22歲和24歲三個等級,並不存在23歲傅籍的說法,學界一般認爲“年二十三傅之”可能是漢昭帝以後的調整,應當是傅籍年齡和爵位脫鉤之後的規定。有關疇官的記載,爲何常與傅籍聯繫在一起?如淳注中所引《漢儀注》提示我們,《傅律》主要涉及的人羣其實是以“正卒”爲主體的。或許正是着眼於此,呂思勉論秦漢軍制時,引《國語·齊語》中齊桓公與管仲的對話:

以爲軍令:五家爲軌,故五人爲伍,軌長帥之;十軌爲裏,故五十人爲小戎,裏有司帥之,四里爲連,故二百人爲卒,連長帥之……是故卒伍整於裏,軍旅整於郊……人與人相疇,家與家相疇,世同居,少同遊。


呂思勉據此申說:“所謂疇官者,即軌長、裏有司、連長、鄉良人、軍帥;各從父疇,猶言仍隸其父之伍耳。”以戰國文獻描述的軍隊各級士卒首領來定義“疇官”,雖未必符合秦漢時期實情,卻更契合二年律令和史籍舊注中以士卒作爲主體探討傅籍和疇官之間關係的文獻語境。類似語境還見於《文獻通考·兵考》:“凡民年二十三,附之疇官。給郡縣一月而謂更卒,復給中都一歲謂正卒,復屯邊一歲謂戍卒。”此處的疇官同樣無法理解爲《史記》中所指的卜筮星曆之人,而應視爲和“正卒”身分並列的一類人羣。就通過傅籍獲得服役的法定身分而言,疇官和士卒有相同的制度背景。在周代世官制背景下,各行各業原本大都以世襲方式代際嬗繼,即《管子·小匡》中所說的士農工商之子常爲士農工商。不只太卜之官,《周禮·天官冢宰》中所列的諸多職官如祝、御、醫等,在周代本來都是供職於王室和各階層貴族的專職人員,既是“官僚”也是“家臣”。隨着世官制瓦解和秦漢官僚體系建立,一些專業技術性(如卜、祝)和實用性(如醫、御)較強的職業,被秦漢國家繼續以世代相傳的方式管控,以便特殊技能的傳承與發展及國家的管理與役使。這些專業領域逐漸構成秦及西漢時期的“疇官”。

綜合以上辨析,本文認爲“疇官”是在世官制瓦解和爵制氾濫之後,逐漸集中於少數幾類專業性和實用性較強的特殊職業。至於秦、西漢的“疇官”具體包括哪些領域,《二年律令·傅律》並未給出完整界定。近年來相繼刊佈的幾批出土文獻,特別是嶽麓秦簡和張家山336號漢墓竹簡等分別提到幾種疇官的具體名稱,拓展了學界對這一羣體的認識。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第486號簡記載:

疇屍、茜御、杜主樂皆五更,屬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踐更大祝。


“疇屍”,整理者注爲“專業任某些神之屍者”,可以理解爲專業任屍主之疇人。“茜御”,整理小組注引《說文》“禮祭束茅加於裸圭而灌鬯酒是爲茜,象神歆之也”,將“茜御”視作一個整體,釋爲執行此祭禮的專業職人。三類人的執掌均與祭祀有關,因而同屬太祝。李立提出應當把“疇”與“屍”分開理解,筆者贊同,但他同時認爲“疇”指“明歷者”。如前所論,“疇”本身並不專指星曆之術,世代相傳之業皆可稱“疇”。不過這一讀法提示我們,簡文開頭的“疇”並不是“屍”的專門修飾語,而應涵蓋其後的屍、茜、御和杜主樂等身分,和《史記》中的卜祝、星曆同屬於上古的史官和術數知識傳統。《史律》將三種參贊祭祀的專業人員並列而統屬於太祝,其服役方式也不同於一般編戶民,應當同屬於疇官。這一解讀可以從新近公佈的張家山336號漢墓竹簡《功令》得到驗證,《功令》21號令文記載:

(奉)常書言,史、卜、祝、屍、茜、御、杜主樂,治(騂)、治騂)佐,宰、宰監,治豢皆疇。祝治(騂)、治(騂)佐、祕,爵頗五大夫,當以令罷。罷官或少不足以給事,及頗不欲去疇,請勿罷。


《功令》將“屍、茜、御、杜主樂”並列,明確稱之爲疇官,確認《史律》中的“疇”不應僅指“疇屍”,而應涵蓋此後幾種疇官身分的推測是正確的。另外,《功令》的整理者把“茜”和“御”分開來讀,專司駕車的“御”作爲疇官(或即“疇司御”)已多次見於出土文獻,茜則指祭禮中灌鬯酒者,《二年律令·史律》中的茜和御也應分開理解。治騂、宰、治豢等則是首次作爲“疇官”出現,王玉推測他們屬太宰所轄,主祭祀用牲,祕指轉移君主災異的祕祝。至於“罷疇”的原因,黃浩波指出是因爲這些疇官爵高而官卑。

職業世代相承在上古時期是普遍現象,“以事爲氏”、“因職爲氏”的傳統即由此而來。除史、卜、祝、屍、茜、御之外,傳世及出土文獻中常見的還有“樂人”,《漢書·禮樂志》中記載“樂家有制氏,以雅樂聲律世世在大樂官”,樂人常以家族爲單位服務於公家。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七記載了“樂人講”被誤判爲黥城旦,後又被免爲隱官,其中“樂人”的稱謂與士伍、城旦並列,應是官方認可的法定身分。該案例還提到,樂人講在案發時曾“踐十一月更外樂”,這一服役方式與《二年律令·史律》中史、卜、祝的踐更方式類似。長沙走馬樓西漢簡《都鄉七年墾田租簿》記載“出田二頃六十一畝半”爲十幾位樂人提供免租田,李立分析是長沙國對從事公職性服務樂人的優待措施,體現樂人身分的官有屬性。

除史、卜、祝和樂人外,嶽麓秦簡中還有“疇吏”,見於《嶽麓書院藏秦簡(伍)》:

令曰:吏及黔首有貲贖萬錢以下而謁解爵一級以除,[及]當爲疾死、死事者後,謁毋受爵,以除貲贖,皆許之。其所除貲贖[皆許之其所除貲贖]過萬錢而謁益[解]爵、[毋受爵者,亦許之,一級除貲贖毋過萬]錢,其皆謁以除親及它人及並自爲除,毋過三人。貲贖不盈萬錢以下,亦皆[許之。其年過卌五以上者,不得解]爵、毋受爵,毋免以除它人。年睆老以上及罷癃不事從睆老事及有令終身不事、疇吏解爵而當復爵者,皆不得解爵以自除、除它人。


本條秦令規定,吏及黔首可以通過解除爵位償還官方債務。不過,秦代對以爵償貲有着嚴格細緻的規定,如年過45歲者不得解爵爲他人除債,年在睆老以上及因罷癃而不事者,以及因特殊詔令而被免除終身勞役的人,都不得解爵以自除或除他人。這應當是因爲年高者更有可能通過賜爵等方式累積相對高的爵級,同時因爲年齡或其他條件被減免服役的人,也更有能力和意願通過解除自己的爵級爲他人除債。官府爲保障足夠多的可役使勞動力,遂從制度層面限制上述人羣解爵以免貲的機會。

該條秦令又重出於《嶽麓秦簡(柒)》第一組第0378/25—0476/32號簡,兩卷簡文的內容可以互相補充釋正。對比發現,上引《嶽麓秦簡(伍)》中的最末一句,在第7卷中作:

疇吏解爵而當復疇者,皆不得解爵以自除、除它人。


卷5中的“復爵”在卷7中作“復疇”。查“疇”字在《嶽麓秦簡(柒)》中的兩個字形都比較清晰,分別爲,文字釋讀並無問題。而《嶽麓秦簡(伍)》釋爲“爵”的字,因處於簡首而有部分磨損,字形比較模糊。同支簡中另有較爲清晰的“爵”字,字形作對比可知,《嶽麓秦簡(伍)》中較爲模糊的“爵”字,字形大致走勢及疏密程度與傾斜度,都與《嶽麓秦簡(柒)》中的“疇”字形更爲接近。再就文意看,如依整理者讀爲“爵”,《嶽麓秦簡(伍)》中的“疇吏解爵而當復爵”一句含義不明,令人費解。若改讀爲“疇”,則全句是說:原先屬於疇吏的人如果在解除爵位之後需要重新從事疇事,便不能以解爵的方式免除自己或他人的債務。結合前文所引張家山336號漢墓《功令》21號令文的規定,西漢初年也不允許爵位高過特定級別的人繼續從事疇官工作,即“爵頗五大夫,當以令罷”。也就是說,爵位高過一定層級的人如果解除自己的爵位爲他人除貲,同時自己又能重新符合任疇官的資格,就有可能利用這一制度一舉兩得,牟取個人利益。從行政成本角度看,兩種情況都是官府不希望發生的,故而秦令禁絕之。到了西漢初年稍微寬鬆,也僅在“少不足以給事”和“頗不欲去疇”情況下,爲之開通特例。無論如何,該條秦令的用意在於不因執行此法令允許解爵除貲而影響當事人的身分狀態,“疇吏”應是“疇官”身分的一種,可能屬於世代爲吏者。

在以上幾種疇官身分之外,《嶽麓秦簡(柒)》第一組編號爲044/0402的簡文中出現一組新見疇官名稱:

十九年八月辛丑,丞相請:恆以傅時試疇司御、醫、鼓人、執劑、騷醫之新傅,不中試者,奪[疇]新地三歲,日備,勿令復疇。其前令棄疇者,以此令從事。


結合整理者與陳偉的釋讀,可列舉出疇司御、醫、鼓人、執劑、騷醫五種職業身分。其中“司御”此前已多次見於敦煌、懸泉等西北漢簡,王錦城指出其爲“廄置駕駛傳車的專業技術人”。整理者釋“執劑”爲“冶金時負責調配各種金屬成分比例的技師”,陳偉釋“騷醫”爲獸醫或特指馬醫。與《二年律令·史律》類似,開頭的“疇”字不專指“疇司御”,而應涵蓋後面全部五種身分,因爲若僅司御爲疇官,便難以理解下文在“新傅籍”之時對全部五種人都加以“(考)試”,不合格者會被“奪疇”的規定。該條秦令還提到一個重要時間點“十九年八月”(前228),或許就是從這一年開始,疇官在傅籍之時要參加官方組織的考試,合格者才能取得疇官身分,這一制度沿用至西漢。

至此,傳世及出土文獻中明確稱爲“疇官”的身分總計有18種,包括史、卜、祝、屍、茜、御、杜主樂、治(騂)、治(騂)佐、宰、宰監、治豢、司御、醫、鼓人、執劑、騷醫和疇吏。隨着更多出土資料刊佈,這個名單應當會進一步擴大,對疇官羣體的認識顯得尤爲重要。論及秦漢之前專業技能羣體的情況,《禮記·王制》中的一段話常被引用:

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出鄉不與士齒。仕於家者,出鄉不與士齒。


該記載提到的七類人中,祝、史、卜、醫、御在出土文獻中明確被稱爲疇官。百工的身分比較複雜,因爲涉及羣體衆多,僅《周禮·冬官考工記》就記載“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等幾十種。各類工中應當有一些屬於疇官,如《嶽麓秦簡(柒)》中明確爲疇官的“執劑”就見載於《周禮·冬官考工記》的“攻金之工”。至於其他類型的工,其身分來源比較複雜,或出自工匠世家,但也有本來從事其他行業的平民、奴婢和刑徒,受官府指派經過特殊訓練而成爲工,不能一概而論。目前比較謹慎的做法是隻把現有資料中明確稱“疇×”者視爲正式的疇官身分。“執技以事上”的表達類似於“宦皇帝者”,強調疇官與君主的關係,與疇官源自周代服事各級貴族的專業技能羣體身分相符。而“出鄉不與士齒”,鄭玄注“賤也”,表明這一羣體在社會身分上區隔於“士”,處於相對獨立的平行管理體制之下。“不貳事、不移官”則是爲了保障疇官的穩定發展與傳承,同時便於管理和役使。官有性質與世襲身分是疇官的兩個基本特徵。

二、疇官的培養與考覈


文獻中涉及不同疇官的史料多寡不均,其中以史職類相關文獻最爲豐富。本節探討疇官的培養與考覈,限於史料,多以史職作爲代表,以點帶面。據《二年律令·史律》,疇官的培養以父子相傳和師徒相授兩種方式爲主。宮宅潔指出各類史職雖然有共同來源,但至少到秦代已經發展分化出不同層級,如令史與負責基層文書的史佐自然不能等而視之。馬增榮指出史職在秦漢時期雖仍以世襲性身分爲主,但官府所需的大量史職逐漸向非世襲成員開放。《二年律令·史律》第474簡記載:

史、卜子年十七歲學。史、卜、祝學童學三歲。學佴將詣大史、大卜、大祝,郡史學童詣其守,皆會八月朔日試之。


史、卜之子要承其父業以學爲史、卜,體現疇官的世襲身分。相較而言,睡虎地秦簡《內史雜律》的規定更爲嚴格:“非史子殹(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其中的“史子”類似於張家山漢簡中的“史學童”。睡虎地秦律禁止史、卜以外的人學於學室,而《史律》則只規定史、卜之子應從父職學爲史、卜,李學勤指出《說文》在引用本條律文時僅稱“學童”,因爲東漢已不再限制其先世出身,以至於時人都不曾意識到世襲性曾經存在過,其中的發展變化體現了史職由秦到漢逐漸發展爲更加開放的流動身分。

“學佴”又見於裏耶秦簡與《嶽麓秦簡(伍)》,從裏耶秦簡中遷陵縣令就逃亡的史學童致書學佴索要學童的“名吏裏”信息可知,學佴不僅是學童的教育輔導者,也負責管理學童。學室與學佴的出現是疇官培養制度化的體現,爲保障史、卜、祝學童能集中於專業技能提升,《史律》規定,“學佴敢擅徭使史、卜、祝學童者,罰金四兩”,防止學佴擅自徭使學童爲學佴私人服務。不過,處於學童階段的史子有時不免被官府徭使,如《嶽麓秦簡(肆)》簡158記載:“史子未傅先覺(學)覺(學)室,令與粟事。”宮宅潔指出,這是因爲穀物運輸的滯留可能會導致穀物腐爛,因緊急程度高才允許徵發未成年學童。

各類疇官依據職業屬性,所學當有不同,如史學童側重識字及讀寫、諷誦訓練,祝學童要背誦祝十四章,卜學童還有實操練習。其他類疇官如司御、鼓人、樂人、醫等,因其專業性質可能更加側重實際操作的訓練,《嶽麓秦簡(柒)》有“疇司御子”考試的相關規定:

縣已傅疇司御子各自試,給車、善馬,馬無奔驇者及所以肄試具,令廄嗇夫謹先教駕御,駕御具盈廿日,令若丞與尉雜試之,官嗇夫、令史、(試),皆期足。廄嗇夫之不謹及予馬不善,貲一甲。


整理者注“肄識”爲考覈,《說文》訓“驇”爲“馬重貌”,指馬負重難行的樣子。由令文可知,疇司御子在考試之前,要專門安排廄嗇夫教其駕車御馬。爲嚴肅其考覈,令文規定若廄嗇夫沒有認真指導教學,或是爲其考試準備的馬不合格,會受到處罰。簡文提到由廄嗇夫教駕御的時間是20日,應當只是在考試之前的集中培訓期,疇司御之子既然是從其父疇,應在未傅之前已有相關學習經驗。

《史律》提到“以八月朔日試”史、卜、祝學童,前引《嶽麓秦簡(柒)》也提到在“十九年八月辛丑,丞相請:恆以傅時試疇司御、醫、鼓人、執劑、騷醫之新傅”,兩條律令中都出現“八月”不是巧合,因爲秦漢時期的傅籍時間正是在每年八月,本文第一節論及“疇官”出現在《二年律令·傅律》中並非偶然,因爲疇官身分的確立是在傅籍之時完成的。“傅籍”作爲秦漢時期的制度術語,指爲達到一定年齡的人登記造冊,以承擔兵役和各類徭役,一般認爲是“成人”的起點。傅籍年齡隨民爵升高而提高是對高爵者的優待。《史律》載史、卜子17歲開始學,學滿三年後入試成爲史、卜,則疇官之子的傅籍年齡在西漢初年可能與士伍和不更爵級以下者之子相同,都是20歲。睡虎地《秦律十八種·倉律》:“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爲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可知傅籍不僅涵蓋無爵的士伍,也包括庶人以下身分的隸臣妾等,目的是把不同身分的羣體統一納入爲國家服務的序列中。《史律》與嶽麓秦簡都提到在八月試疇官之子,或許正是因爲此時要爲新傅籍者造冊登記。

據《史律》,史學童的考試由中央太史和地方郡守兩個層級分別主持進行,第一名可以做令史,最後一名則取消爲史的資格;卜、祝學童由中央的太卜、太祝考覈。《史律》規定“不入史、卜、祝者,罰金四兩,學佴二兩”,對考覈不合格的學童及負責其教學管理的學佴進行處罰。“不入史、卜、祝者”除了考試不合格者,可能還包括主動逃避爲史、卜、祝的情況。《嶽麓秦簡(陸)》記載中縣史學童有“不肯入史”的情況:

中縣史學童今茲會試者凡八百卌一人,其不入史者百一十一人。臣聞其不入者泰抵惡爲吏而與其□徭故爲詐,不肯入史,以避爲吏。爲詐如此而毋罰,不便。·臣請:令泰史遣以爲潦東縣官佐四歲,日備免之。日未備而有遷罪,因處之潦東。其有耐罪,亦徙之潦東,而皆令其父母、妻子與同居數者從之,以罰其爲詐,便。臣眛死請。制曰:可。


本條秦令爲針對中縣史學童拒不入史、以避爲吏作出處罰的規定,其中的“中縣”一般認爲是關中地區秦國故地內的縣。在當年的841名中縣史學童中,不入史者有111人之多,他們是不願成爲吏而故意在考覈中失敗,所以被稱爲“詐不入試”。該條秦令規定,史學童不入史者要被遣送邊郡潦(遼)東爲官佐四年,其父母妻子也會受到牽連。可見疇官的身分具有強制性,其中有政府保障某些需求量較大的從業者(如“史”)來源的考量。《史學童詐不入試令》也讓我們看到疇官的內部差異,既有《功令》所載“頗不欲去疇”的情況,也有“不肯入史,以避爲吏”者。造成差異的來源有多種,包括職業類別、在疇官體系內的等級、出身地域及成爲疇官前的社會經濟地位等多種因素。前引《嶽麓秦簡(柒)》044—045號簡表明,疇官之新傅者似乎在傅籍以後也要接受考覈,如考試不合格,仍會面臨“奪疇”及戍新地三年的處罰,且在罰戍期滿後不得“復疇”,意味着從此被逐出疇官系統,可見管理與考覈之嚴。

三、疇官的服役方式及身分屬性


疇官的工作強度與服役時間,取決於職業類型、年齡和身分等多種因素。以工作看似輕省的祝、宰、樂人爲例,《漢書·韋賢傳》記載西漢時期僅祭祀帝后皇陵,一年就要用祝、宰、樂人一萬餘人,可以想見其他體力勞動強度要求更高的工作對勞動力的需求之大。正因如此,僅靠編戶民的常規徭役徵發,無法滿足國家對一些特殊行業的服務需要。睡虎地《秦律雜抄》記載:

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償四歲徭戍。


整理者的註釋指出“駕騶即廄御”,其身分或近於“疇司御”。駕騶如不能勝任工作,教者會受處罰的規定類似於前文所見的廄嗇夫和學佴受連帶責任的規定。“償四歲徭戍”對應“除四歲”,“償”字暗示駕騶在任職期間是被免除常規徭役義務的。從情理上推測,秦漢國家既然以制度化方式對疇官進行培養與考覈選拔,成爲疇官後理應爲國家提供長期服務,應不再承擔以農業人口爲主體的編戶民的常規勞役。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記:

史、卜受調書太史、太卜而逋留,及擅不視事盈三月,斥勿以爲史、卜。


史、卜不履行工作職責滿三個月就會被剝奪身分,表明史、卜等疇官可能常年處於服役狀態。

疇官的具體供役方式是困擾學界多年的難題,主要因爲《史律》中“若干更”的規定,與學界對一般編戶民服役期限的認識相差較大。下表爲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所見疇官服役規定。


學界一般認爲,秦漢時期丁男每年作爲“更卒”服徭役一個月,但若以此來理解疇官的“更”,從表格中可以看到,年齡越大服役的更數就越大,不符合高齡者勞役強度應當逐漸降低的一般制度原則。爲避免這一矛盾,先行研究中提出多種解讀方式,如把“×更”理解爲“免除更役的次數爲×”,或認爲更數其實是指史、卜的等級,此後接受最廣的說法是“每×個月輪更一次”的解釋,即所謂“輪更制”。輪更制可以較好地解釋服役時間隨年齡增長而降低的一般規律,但也並非全無問題。若依照“每×個月輪更一次”的說法,上表中多數史、卜、祝每年的服役時間不超過兩個半月(五更),比一般丁男每年服役一個月的時間長不了多少。而不同於以農業人口爲主體的一般編戶民,疇官的本職工作就是爲官府提供專業服務,類似於後世職役,若每年服役時間僅兩個多月,恐怕和國家爲培養疇官投入的資源不成比例,也和前引《史律》記載史、卜不視事三個月就會被剝奪史、卜身分的規定相扞格。

另外,王彥輝根據松柏漢墓47號木牘《南郡卒更簿》中針對一般編戶民丁男的服役時間也用“×更”標示,指出若按照輪更說,一般編戶民每年可能要服幾個月徭役,頗難以想象。他進而根據《嶽麓秦簡(肆)·徭律》的記載,指出“×更”可能指每年的踐更次數,每次踐更的時間則不必限於一個月。至於更次與年齡的關係,王彥輝認爲應將普通丁男和疇官的更役方式區別看待,疇官的專業屬性決定了越年長者越諳習其本職業務。筆者認爲,疇官服役的“×更”究竟指踐更次數還是輪更次數,目前還難以定論,有待於更多新資料驗證,不過每次服役時間不必限於一個月的看法確有道理。以張家山《奏讞書》案例十七樂人講的情況看,仔細推算,樂人講從十月二十二日到十二月中下旬一直在外地服役。曾智安分析指出,十一月踐更外樂的地點可能在秦的祭祀中心雍地,十一月底又“下總咸陽”,服役直到十二月二十五日,已遠超一個月時間。因此,疇人每次踐更的時間似不必以一個月爲限,可能有更靈活的計算方式。《史律》中所見疇官服役的更次有可能是指史、卜、祝離開本郡縣去往外地服役的頻次,即所謂“外徭”,疇官在原則上應是長期處於服役或是待命狀態的。

宮宅潔從服役方式和受官府廩食供養角度指出,卜、祝、樂人、工等專業技術者,與史等任職於官府的下級吏員之間並無明顯界限,都是“執技以事上者”。其中工的身分比較複雜,包括多種不同身分來源,個別工如“執劑”在嶽麓秦簡中明確被稱爲疇官,可能出自工匠世家,更多的工可能來自原本從事其他行業的平民、奴婢和刑徒羣體,受到官府指派而成爲工。出土文獻所見對“樂人”和“工”的培養和考覈方式與史學童類似,《嶽麓秦簡(伍)》第三組簡中有一條殘缺的令文:

諸樂人及工若操緡紅,有技能者皆毋得爲臣史、佐吏書,年不盈六十者毋得守鍾、鼎、守內爲……


該條秦令雖不完整,但可知是要禁止樂人和有特殊技能的工擔任“臣史”。陳偉指出“佐吏書”應與“臣史”連讀,是對地位較低的“臣史”職事的概括。“緡紅”又見於睡虎地秦簡,整理者釋爲刺繡之類的工作。書寫能力雖然已經是一種專長,相較而言樂人和刺工可能更稀缺。作爲士農工商四民之一,“處工必就官府”的傳統體現工由官府供養並向官府提供服務的特徵。《管子·小匡》篇有關於工之養成過程的細緻描繪,以理想主義筆觸論述“族居”和世襲對於工的培養是必要的。因爲只有如此,工匠之子才能從出生伊始就在一種切磋琢磨、探討技藝的環境中薰陶成長。以今人觀點看,國家希望工世襲和族居,當是着眼於勞動力供應穩定和方便管控的考慮。從出土資料看,工的世襲性身分和族居現象並不明顯,但傳世文獻關於工匠世襲性身分的論述應有其歷史背景。《逸周書·程典》曰:“工不族居,不足以給官。”《荀子·儒效》也說:“工匠之子莫不繼事。”文獻中所見的工多出自世襲工匠之家,在法律身分上與一般編戶民接近,通過向官府提供服務來謀生,故曰“食官”。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均工》涉及工之培養與考覈的規定,與前述史、司御等疇官也頗多相似之處,只不過其中所包含的“工”範圍更廣,不只有世襲身分的工,也包含從一般民戶和刑徒中選拔培養而來的工:

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均工。


官府安排“工師”指導工的學習,又根據學習階段將工分爲“新工”與“故工”。工的培養過程與史、卜、祝相近,新工要學兩年,故工學一年而成,新工第一年的工作量只算爲故工的一半。官府還設定獎懲機制,提前達成培訓目標的要上報並給予獎賞;爲期不能完成的,要記錄並上報內史。所謂“工商食官、皁隸食職”,在《二年律令·徭律》中有比較具體的體現:

□□工事縣官者復其戶而各其工。大數率取上手十三人爲復,丁女子各二人,它各一人,勿算徭賦。家毋當徭者,得復縣中它人。縣復而毋復者,得復官在所縣人。新學盈一歲,乃爲復、各如其手次。盈二歲而巧不成者,勿爲復。


據此可知,成爲工者可以得到免除賦役的優待,這一特權以戶爲單位授予。免除賦役的特權要在工學滿一年之後才能獲得,並按照其技能水平的高低順序授予。若學滿兩年仍不能成爲合格的工,其家人就無法獲得免除賦役的特權。兩年的培養時間,和前引睡虎地《均工》律一樣。《嶽麓秦簡(肆)》第一組《亡律》提到“虜學吹”和“謳隸臣妾”可以其音樂技能免爲“學子”,其中的謳隸臣妾在“學吹謳”時稱“學子”,近於“學童”和新工的身分,吹、謳的音樂技能使得虜和隸臣妾得以免除依附性身分,成爲服務於官府的樂人。同樣出自《亡律》的還有“隸臣妾、白粲以巧及勞免爲士伍、庶人、工、工隸隱官”的規定,可見由技能帶來的身分轉變跨越不同職業。

餘  論


秦、西漢時期的疇官是否具有歧視性身分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其身分的複雜性至少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疇官”內部個體經濟與社會地位存在差別,應作進一步細分;二是特殊職役羣體的社會地位從先秦到秦漢發生過變化。從《功令》中提到的“頗不欲去疇”,以及《二年律令》中“復其戶”的免役特權看,進入疇官序列對部分人而言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史記·大宛列傳》記載漢武帝時期曾“發天下七科謫”,七科謫中,有四種身分與商人有關,其餘則是有犯罪前科者或贅婿,未見疇官身分。班固在《漢書·宣帝紀》的“贊”中把工匠等職人專精於技巧,視爲民安其業的盛世表徵,甚至將他們與政事、文學、法理之士並列而論,與後世斥專門技術爲“奇技淫巧”,或法家把從事農業以外的職業視爲“去本就末”的貶抑態度有別。

儘管如此,不同職業之間還是存在高低差別。《漢書·地理志》記載“漢興,六郡良家子選給羽林、期門”,其中的“良家子”,如淳注曰:“醫、商賈、百工不得豫也。”可見在特定情形下,醫、百工可能與商賈一樣被視爲低於一般編戶民的身分。以同時期的史料看,秦漢時期並未見禁止疇官與一般平民通婚的規定。睡虎地秦簡《日書》中還常見生子有“工巧”的願望。對於社會身分較低的羣體說,成爲疇官可能是免除奴役身分、提升社會地位的機會;對於一般平民而言,掌握專門技術是維持經濟生活的保障。成爲疇官意味着能夠從官府得到廩食,甚至復除賦役特權,因此一般編戶民中不乏有意願進入疇官體系者。從制度源流看,疇官上承先秦時期“侍奉王權義務者”的身分,對應《國語》中的“皁隸食職”,以職役侍奉王權,其職役逐漸成爲一種身分稱呼。作爲從屬於君主、以技能獲取生活口糧的“隸屬者”,官府對他們提供的恩惠終究是以強制性服役爲前提,本質上具有功利性和強權性特徵,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社會地位。

特殊專業技能的疇官之所以被官府以相對固定的方式管控,是因爲相較於農民天然依附於土地從事生產,掌握專業技能的個體能夠憑藉自身的技藝謀生而不受地域限制,使得他們和商人一樣具有流動性。這一特質增加了官府對此類人羣的管理難度,同時給利用他們的技能爲官府提供穩定的服務帶來挑戰。因此,傳統政治思想中很早就出現“工商食官、皁隸食職”、“百工居肆以成其事”等觀念。

黃宗羲論三代之法曾嘆曰:“夫古今之變,至秦而一盡,至元而又一盡。”其所嘆者正是由封建到郡縣轉變的“一大事因緣”。周秦之變關涉社會、政治、經濟各個層面,但最核心的還是由世官世祿向秦漢官僚制的轉變,過去對這一轉變前後的斷裂關注較多,而秦漢“疇官”制度作爲世官世祿和學在官師傳統的孑遺,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周秦之間的延續性。秦漢以後,儘管“疇官”術語不再使用,但職役身分的制度實踐卻長期延續,以不同名目和麪貌在各個歷史時期呈現,如中古時期的太常音聲人,直到明代的匠、竈、醫、陰陽戶等職業身分仍世代相襲,不輕易變改。以職業劃分社會身分的制度實踐,具有跨越不同地域和歷史時段的普遍性。


(作者鄭伊凡,系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東亞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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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拾 壹
校審:青 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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