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歪了的競業限制

關於基層員工簽署競業限製的事情早就想梳理一下,隻是市場的情緒沒到,自己的情緒也沒到,寫不齣來。近日,這個事情被ZSZQ和某大V炒成瞭熱點。氣氛到瞭,機會難得,抓緊輸齣。

請注意,此處僅討論基層員工的競業限製,董監高、閤夥人的競業限製是另外一套邏輯。

一、基層員工簽署競業限製的法規來源

1、《勞動閤同法》

2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閤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閤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閤同後,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嚮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4競業限製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製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閤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製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36條、37條、38條、39條、40條對前述《勞動閤同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違約金”做瞭細化。

二、分析

1、所有製度,被設計齣來都帶有明確立場與目的。實際執行過程中,有的完美實現瞭最初的目的,有的被鑽瞭漏洞用歪瞭,比如競業限製。

2、法治社會,員工有跳槽的權利,但是極個彆核心員工掌握瞭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其被競爭對手挖走,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為瞭調和這對矛盾,競業限製産生瞭,製度設立的目的就是既要保障員工自由的流動,又要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讓員工失去一部分擇業自由,企業付齣相應的經濟補償,二者實現雙贏。

但是,不知道立法人員是否考慮到,在地位不等、有強有弱的兩個主體間一碗水端平,其結果就是偏袒強者。

3、根據《勞動閤同法》,競業限製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什麼是“高級技術人員”?什麼是“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沒有明確的法規與司法解釋,企業有各種理由把各個工種的員工定義為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很多人隻有在簽署這份競業限製協議時,纔發現原來自己對公司這麼重要?

4、根據《勞動閤同法》,離職後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就視為競業限製範圍。市場上有100多傢券商從事投行業務,相互都存在競爭關係,按照這個規定,離職兩年內都不能做投行瞭?是要讓他去送快遞、開滴滴?

5、當然,不讓從事投行業務也行,隻要錢給到位都好商量。但實際上,競業限製協議是企業草擬的,離職員工的違約金遠高於員工遵守約定所獲得的經濟補償。

6、有些企業在競業限製協議中把競業限製約定成瞭自己的權利,想讓離職員工履行競業限製義務時就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認為沒有必要時,就通過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形式“放棄”競業限製的權利。原本是保護雙方的製度,成瞭企業手裏的扳機。

7、說到底,不平等的根源還是如今國內的經濟狀況不允許員工有太大的話語權。當然,國傢可能也意識到瞭這個事情,即將實施的新《公司法》在有意抬升職工地位。

8、發展到今天,競業限製已經被用歪瞭,成瞭限製員工自由擇業的手段。如果想要讓它真正實現設計之初的目的,就要嚴格限製簽訂主體、提高經濟補償的金額。

9、最後,在現在這種市場行情瞭,就請各傢券商不要再逼著基層員工簽什麼競業限製瞭,難道你裁瞭他還讓他背著競業限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