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無痛胃鏡異物取出術致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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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病例簡介

2019年8月16日15時許,A市派出所民警送王某戒毒醫院途中,王某趁其不備,突然咬斷羈押民警⼿指,並迅速吞入腹中。

王某被緊急送往A市人民醫院。入院時精神極度興奮、煩躁不安,拒不配合任何檢查。

在公安部門要求取出斷指⽤於取證的情況下,經與王某家屬協商簽字同意,該市人民醫院於當⽇19:45分對王某採取靜脈麻醉"內鏡下異物取出術"。

20:10分,王某突發呼吸、心跳停止,緊急給予心肺復甦等搶救措施後無效,於8月17日2:30分宣佈死亡。




2.鑑定情況

屍檢鑑定意見


1、王某的死亡機制爲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

2、王某全⾝存在多發傷,符合鈍性外⼒作⽤所致,其中雙臀部及雙下肢後側⽪膚、⽪下及局部肌層出現範圍⼴泛,存在⼀定程度上的⾎容量下降,可影響循環功能。

3、王某死亡前曾濫⽤甲基苯丙胺(冰毒)並出現中毒症狀。此外,在王某的頭髮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冰毒),說明王某在近2-3個⽉內有甲基苯丙胺濫⽤史,反覆濫⽤可引起⼼、腦、肝、腎等器官發⽣⼀定程度的損害。


4、王某⼊院後,在靜脈⿇醉下⾏胃鏡檢查取斷指術。⿇醉用藥爲丙泊酚100mg】靜脈注射。王某的⾎液中檢出丙泊酚成分,⾎液中丙泊酚濃度未超出治療濃度範圍的上限。上述靜脈⿇醉藥可抑制呼吸、影響循環系統。

5、⼫體解剖發現,王某多⽀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左前降⽀管腔狹窄達三級、⼼肌嗜伊紅染⾊增強、局部纖維瘢痕形成、間質纖維化組織增⽣,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髒病的病理學改變,其病變程度不⾜以致死,但該疾病的存在可致⼼髒應激能⼒下降。

6、⼫體檢驗未查見機械性窒息的徵象,胃內容物未檢出常見藥物、殺⾍劑、毒⿏強成分,可排除其他毒物中毒。

【最終鑑定結論】
王某在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髒病的基礎上,在甲基苯丙胺(冰毒)、外傷並失⾎及靜脈⿇醉的共同作⽤下引起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過錯鑑定情況】
1.王某有長期吸毒病史,⼊院時極度興奮,煩躁不安,⽆進⼀步配合查體。後神志恍惚,嘆⽓樣呼吸,⿇醉醫⽣應該預見到⼼跳呼吸停⽌的⾼度可能性,應先予以⽣命⽀持治療,醫⽅對此危重狀態沒能作出正確的評估和糾正,草率實施靜脈⿇醉,存在過錯。即使開始⿇醉,也應先⾏⽓管插管,確保呼吸穩定。


2.在給王某實施⿇醉前,醫⽅沒有測量⽣命體徵,沒有做體格檢查,沒有進⾏必要的實驗室檢查,沒有詢問有關進⾷、飲⽔的情況,沒有給予⿇醉前⽤藥就實施⿇醉,違反⿇醉基本常規。

3.醫⽅沒有書寫⿇醉記錄,沒有提供⿇醉記錄單;沒有在⿇醉前、⿇醉期間和⿇醉恢復期監測呼吸、⾎壓、脈搏、⼼電圖等。

4.醫⽅在⿇醉期間的監測和管理⽅⾯存在重⼤疏忽和過錯,以致“20:10突發呼吸停⽌10餘分鐘”和“20:30患者⾎糖1.5mmol/l低⾎糖危象這兩個危及⽣命的病情變化均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

5.病歷中缺少胃鏡下異物取出術知情同意書和麻醉知情同意書,以及胃鏡操作記錄。

6.患者⼼跳呼吸驟停時,手術病情記載不明。何時呼吸、⼼跳停⽌⽆記錄,且⼼跳停⽌未進⾏第⼀時間的心肺復甦治療。

【法院判決】
醫⽅的醫療⾏爲中的過錯與患者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定因果關係,建議原因⼒爲【同等責任】。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A市第⼀醫院賠償王某家⼈43萬元】



3.給我們帶來的反思

這是一例特殊吸毒患者的無痛胃鏡下取異物手術,加上患者術前可能毒癮發作,精神極度興奮、煩躁不安,無法配合,外加公安部門干預,導致麻醉醫生在沒有任何準備的情況下匆匆麻醉,最終釀成患者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的慘痛案例。


雖然最終的司法判決結果我們沒辦法改變。但通過此案例我們應該自我反思該麻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以後的工作中應該引以爲戒。

第一、該案件爲辦案警察要進⾏斷指移植,怕耽誤時間造成斷指壞死,影響移植成功率,導致醫⽅在未保證⼿術安全的前提下⾏緊急靜脈⿇醉,最終造成了王某的死亡。雖然該案件中王某合併有衆多的致死因素,但個⼈認爲醫⽅的過錯與死亡的後果應爲主要因素,其他的原因並不能導致王某短時間內死亡。

第二、作爲麻醉醫生,不管急診還是擇期手術,一定要把握麻醉的原則和守住麻醉的底線。當然這個底線指的是手術患者本身健康狀況的底線,而不是外界通過行政手段強加給麻醉醫生的壓力。任何個人或執法部門,都沒有權利干擾正常的診療秩序。違反麻醉或醫療原則,造成患者身體殘疾或死亡的,最後付出代價的只能是當事醫生和醫院,警察不會負任何責任。

第三、【急症手術】是指病情緊迫,經醫生評估後認爲需要在最短的時間內手術,否則就會有生命危險的手術。多見於創傷、急腹症、大出血、急性感染等。顯然,該案例"胃鏡下斷指取出術"從嚴格意義上講,並不屬於急診手術,因爲暫不影響手術患者本人的生命。必要的術前檢查應該要做,也必須做。

第四、各種醫療文書必須認真詳細填寫,麻醉、搶救,操作,用藥都要如實記錄,無痛胃腸鏡檢查,也要有麻醉知情同意書,麻醉記錄單。

第五、麻醉醫生,一定要時刻堅守自己的職業底線。哪怕在執法部門干擾的情況下也要做好最充分的術前準備,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在準備不充分的情況下匆匆實施麻醉,這是對患者的不負責任,同時也是對生命的不負責任。法律是無情的,法律永遠只講證據,不講感情。

第六、對於吸毒人員行無痛胃鏡下異物取出術,麻醉監測一定要準備充分。包括呼吸、血壓、心電圖,脈氧等。因爲吸毒人員可能存在全身多器官功能不同程度的損害,比如心,肝,腦,腎,內分泌等。如果必須儘快手術,患者又無法配合的情況下,儘量在氣管插管全身麻醉下進行,當然,如果條件允許,儘可能在手術室,而不是在胃腸鏡室手術。越是不能配合的患者,越要小心謹慎,術前多一份準備,術中患者生命就多一份保障。

第七、類似的案例也給醫療機構敲響了警鐘。任何時候,都要學會權衡利弊,在不能確保⼿術操作安全的前提下,應果斷拒絕公安機關的不合理要求。醫療機構以及醫生應該永遠把確保患者⽣命安全放在第⼀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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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公衆號:醫心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