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動向:消防總隊和司法廳聯合發文,消防行政複議明確為向地方政府提出

各地級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隊、司法局: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爲做好消防系統行政複議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告知行政複議途徑。全省各級消防救援機構作出行政行爲,在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複議救濟權利時,應當按照如下規定指引其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一)除第二項、第三項另有規定以外,全省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指引行政相對人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東莞、中山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指引行政相對人向市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根據合作區相關規定指引行政相對人向相應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要及時組織修改相關法律文書,文書上法律救濟途徑告知部分寫明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關爲相應的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作爲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要做好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工作。
  二、做好行政複議受理工作銜接。此前已經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以及申請人已經向消防救援機構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繼續辦理至終結。消防救援機構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應當引導其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或自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並告知申請人。轉送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三、加強層級業務指導。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要加強業務指導,提升行政行爲的質量,切實減少行政爭議。要積極配合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對人民政府抄告的行政複議決定,要有針對性地加強業務研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一步提高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          廣東省司法廳
  2024年6月12日

改革背景:爲啥要明確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瞭解,新的《行政複議法》已經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已經明確了行政複議的申請對象是相關人民政府,但27條列的垂直領導部門除外:

第二十七條 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消防部門之前都是兩條線申請複議的,既可以向上一級消防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複議,但現在新的《行政複議法》出來後,不能搞兩條線了,只能選擇其中之一。

這個選擇是必須選擇,因爲《行政複議法》已經實施了。但是怎麼選擇呢,目前上面還沒有明確,司法部和國家消防救援局還沒發文,並且27條裏面也沒有指出消防。因此,廣東這個做法,算是一個先例,應該是司法廳、消防總隊都向上溝通過了,可以先這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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