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王某,不準離婚!


5月18日上午,話題#夫妻離婚拒養患抑鬱症女兒被判不準離#衝上微博熱搜。


妻子起訴丈夫離婚,丈夫同意離婚,但夫妻二人均不同意撫養患有抑鬱症的女兒……5月17日,山東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這樣一則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常某(女)與被告王某(男)經人介紹認識,於2007年1月舉行結婚儀式,2008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寶,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寶,2010年9月經政府登記結婚。現王大寶隨被告王某生活,王小寶因患有抑鬱症在某醫院住院治療。


原、被告婚後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幾年來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故訴至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撫養婚生女孩王小寶,由被告支付撫養費;3.分割共同財產,家庭轎車一輛價值10萬元。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第2項爲要求撫養婚生男孩。

被告王某辯稱,同意離婚;要求撫養婚生男孩王大寶,不同意撫養婚生女孩王小寶;車給原告,原告給被告5萬元。


【法院審理】


本案中,經原、被告共同確認,婚生女孩王小寶患有抑鬱症,現正在某醫院住院治療,王小寶此時更需要父母的關心和照顧。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原、被告均不同意撫養王小寶,該行爲不僅違背了法律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不應予以提倡,爲了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故對原告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一、不準原告常某與被告王某離婚;二、駁回原告常某其他的訴訟請求。(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家事案件中,婦女和兒童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家事審判的宗旨意在保護婦女及兒童的合法權益。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應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充分盡爲人父爲人母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均不願意撫養患有抑鬱症的女兒,這種行爲違反了公序良俗,違反了傳統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推卸責任的表現,不應予以提倡和鼓勵,故雖原、被告均同意離婚,也暫不能准予雙方離婚

夫妻不能遇到矛盾、困難就動輒訴諸離婚,離婚並非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原、被告應積極修復夫妻感情,加強溝通交流,增進理解信任,爲子女的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係無法維繫時,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要妥善處理,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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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黃玲

審覈:林燕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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