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春亮案”受害者家屬遭民警網暴,法院判了

澎湃新聞記者 廖豔

江西撫州樂安縣曾春亮殺人案受害者家屬起訴撫州市公安局民警辛平“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有了結果。

5月27日,受害者家屬康女士告訴澎湃新聞,5月20日,她收到了廣東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對此案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辛平在“睡不夠的”(曾用暱稱“攝影師老卡”)“撫州喫貨”“撫州突發”“撫州人家”的四個微博賬號置頂位置登載道歉聲明,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以及律師費用。目前,他們收到了辛平的經濟賠償費用,且辛平已在其中一個微博賬號作出公開道歉。“辛平表示有兩個賬號想不起密碼,還有一個賬號因違規言論早就被封號了。”康女士說,他們從法院得知,辛平不會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被告辛平發佈公開致歉聲明。


澎湃新聞注意到,5月25日深夜,辛平在微博賬號“睡不夠的”作出道歉聲明,向康女士及其家屬致以誠摯的道歉,並承諾不會再以任何形式發表侵犯康女士等人名譽權的言論。

此外,康女士及其家屬追加的兩名被告詹某某、吳某某,深圳市龍崗區法院於5月16日均作出判決,判令兩被告向原告公開致歉、賠償精神損失等費用。

其中,詹某某5月27日11時許在其個人微博賬號“鑑影毒舌君”發佈道歉聲明,稱發表了不當言論,法院認定了其行爲構成對康女士及其家屬的名譽侵權,對此致以歉意。


被告詹元芳發佈公開致歉聲明。




民警在網上侵害

刑事案件受害者家屬名譽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8月8日,江西撫州市樂安縣山碭鎮山碭村發生一起入室殺人案,康女士的父母死亡,外甥重傷,兇手曾春亮潛逃。5天后,8月13日8時25分許,樂安縣山碭鎮厚坊村發生兇案,駐村扶貧幹部桂高平在村委會大院內遭逃匿的曾春亮殺害。2021年12月23日,罪犯曾春亮因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數罪,被執行死刑。

案發後,康女士在微博發聲,稱他們認爲樂安縣公安局對其家屬的報警處置不當,請求撫州市公安局調查樂安縣公安局是否存在瀆職行爲,追究相關辦案人員責任。因這一行爲,她及家人遭到了網絡攻擊。微博網友“攝影師老卡”多次發言稱他們的行爲是爲了“要錢”“喝帶血流量”,並指他們一家“癮君子”“老賴”“吸毒”等。根據網友提供的信息,他們發現,新浪黃V認證的“攝影師老卡”是撫州市公安局民警辛平。

2020年11月底,康女士及其姐姐起訴了辛平以及新浪微博的獨立註冊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微夢公司),案由爲“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2023年6月9日,深圳市龍崗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微博賬號“攝影師老卡”的身份也得到進一步確認。康女士說,新浪微博配合調查,確認了“攝影師老卡”是辛平。在一審開庭前一天,在法院組織下,辛平同被害者家屬的代理律師侯士朝見了面,進行庭前調解。同時,辛平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材料,是撫州市公安局對其不當發言行爲作出處分的決定。

此案經歷兩次開庭審理後,深圳市龍崗區法院於2024年5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

康女士提供的民事判決書顯示,他們提出了五項訴求請求,其中一項請求判決被告辛平以在新浪微博賬號置頂位置及全國性和當地報紙、廣播刊登公告、廣播的方式賠禮道歉,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在新浪微博首頁連續刊發十五天致歉聲明,爲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判決書顯示,被告辛平辯稱,第一,對於其在微博中發表的部分不當言論表示歉意,願意向原告當面誠懇道歉並主動補償原告精神損失。第二,其部分言論不構成民法典意義上的侮辱、誹謗,不構成侵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辛平提出了四點主要理由,比如他並未捏造虛假事實誹謗原告。原告起訴認爲辛平在微博中發表“吸毒”“癮君子”“老賴”等內容屬實,但他僅是根據當地公安微博已公開的信息表述,並非捏造虛假事實惡意醜化原告人格,不構成“誹謗”;他發表的言論未明確針對特定個人,是以“康某”進行表述,沒有指名道姓或針對特定個人等。

經龍崗區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1月期間,被告辛平通過其註冊的“攝影師老卡”(現更名爲“睡不夠的”)“撫州突發”“撫州喫貨”“撫州人家”微博賬號以及在原告康女士個人微博評論區發表言論,其中在其本人微博發表言論3條,在原告康女士的微博評論區發表言論5條,在其個人微博評論區發表言論3條。

被告辛平發表上述言論後,已自行將涉案微博評論全部刪除。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爲:1.被告辛平通過其微博賬號“攝影師老卡”“撫州喫貨”“撫州人家”“撫州突發”發表的涉案言論是否侵害了兩原告的名譽權;2.本案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和範圍應如何認定;3.如行爲人構成侵權,則被告北京微夢公司是否應對行爲人的侵權行爲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書顯示,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爲,被告辛平通過其註冊的涉案四個微博賬號數次發表針對“康家人”的言論明顯帶有貶損侮辱“康家人”名譽的字眼,足以導致看到該言論的公衆會降低對兩原告的社會評價,在一定程度上對“康家人”的名譽造成損害。另外,被告辛平明知兩原告系所涉刑事案件被害人女兒,卻不顧兩原告當下失去至親的悲痛之情,惡意貶損兩原告,被告辛平存在主觀惡意等。綜上,被告辛平發表的涉案言論構成對兩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被告辛平辯稱其是通過當地公安微博已公開的信息指出康家吸毒,因辛平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所述屬實,且如上所述,辛平發表的言論除指出康家吸毒外,還包含其他明顯帶有貶損侮辱“康家人”名譽的內容,故被告辛平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第二個焦點,龍崗區法院認爲,本案中,被告辛平的侵權行爲給兩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應向兩原告賠禮道歉。因涉案侵權言論發生在微博平臺,被告辛平對兩原告造成的損害範圍僅限於新浪微博,故法院按照侵權人的責任承擔方式應與其侵權行爲的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的原則,判令由被告辛平在其發表涉案不當言論的四個微博賬號置頂位置公開向兩原告發表道歉聲明。

關於第三個焦點,龍崗區法院駁回了原告認爲被告北京微夢公司應與被告辛平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爲,被告北京微夢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儲存空間服務,對相關用戶發佈的微博並不負有事先的審查義務,如相關權利人未進行有效通知,則被告北京微夢公司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亦不知曉侵權行爲的發生。本案中,被告辛平已自行刪除涉案全部評論,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北京微夢公司屬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情形,故被告北京微夢公司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龍崗區法院判決被告辛平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微博暱稱爲“睡不夠的”“撫州喫貨”“撫州突發”“撫州人家”的四個微博賬號置頂位置登載道歉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道歉聲明內容至少保留七日;辛平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等。

5月25日深夜,辛平在微博賬號“睡不夠的”作出道歉聲明,稱四年來,他一直爲其在網上的衝動言論感到後悔與自責,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爲消除不良影響,特向康女士等人致以誠摯的道歉。

5月27日,康女士告訴澎湃新聞,她已經收到辛平的經濟賠償費用。




受害者家屬追加兩被告,

其中一人發表涉案言論時未滿18歲




2023年9月12日,深圳市龍崗區法院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康女士曾告訴澎湃新聞,開庭當日,他們又追加了兩名被告詹某某、吳某某。此次開庭被告均未出席。

2024年5月16日,深圳市龍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分別向康女士等兩原告公開致歉並支付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公證費用等。

康女士提供的判決書顯示,經龍崗區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至20日期間,微博用戶“鑑影毒舌君”在其個人微博及其本人評論區發表涉案言論,其中在其本人微博發表言論9條,在其本人微博評論區發表言論2條。經統計,“鑑影毒舌君”發表微博閱讀量總計36730,轉評贊數總計167。2022年6月15日,被告北京微夢公司刪除微博用戶“鑑影毒舌君”的涉案全部評論。

龍崗區法院認爲,被告詹某某發表的言論明顯帶有貶損侮辱“康家人”名譽的字眼,足以導致看到該言論的公衆會降低對兩原告的社會評價,在一定程度上對“康家人”的名譽造成損害,且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爲不特定公衆所知悉。涉案評論指向對象清晰、明確。被告詹某某發表的涉案言論構成對兩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另一份判決書顯示,經龍崗區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至24日期間,被告吳某某通過“氣大無窮的項籍”微博賬號以及原告康女士個人微博評論區發表涉案言論,其中在其本人微博發表言論2條,在原告康女士的微博評論區發表言論1條,在其個人微博評論區發表言論6條。經統計,被告吳某某通過“氣大無窮的項籍”微博賬號發表微博閱讀量總計56397,轉評贊數總計948。

吳某某的言論同樣是構成對康女士等兩原告名譽權的侵害,龍崗區法院作出與詹某某相同的判決。

澎湃新聞注意到,吳某某於2002年9月出生,發表涉案言論時,未滿18歲。判決書顯示,本案中,因被告吳某某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財產性民事責任,應首先由被告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其本人財產不足以支付賠償費用的,由其原法定監護人賠償。

5月27日11時11分,微博賬號“鑑影毒舌君”發佈道歉聲明,表示其發表了惡意貶損康女士及其家屬的不當言論,其意識到自己的錯誤,爲消除不良影響,特向康女士等人致以歉意。

27日下午,康女士告訴澎湃新聞,他們也已經收到了詹某某的經濟賠償費用。另外,龍崗區法院電話告知她,吳某某將在本週內按照法院判決的執行。



本期編輯 鄒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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