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學習《稀土管理條例》

    2021115日,工信部政法司在官網發佈《公開徵求對<稀土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是一個月。

    2021年5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出將制定稀土管理條例,但是到年底時該條例並沒有出臺。2022年和2023年的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都沒有將稀土管理條例列入立法計劃。20245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出2024年將制定稀土管理條例,行業內認為條例很快要出臺了。

    629日下午,國務院網站公告,李強總理已於上週簽署第785號國務院令,《稀土管理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出臺《稀土管理條例》是稀土行業的一件大事,工信部和司法部負責人就條例答記者問,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葛紅林會長和中國稀土集團敖宏董事長都在第一時間發文解讀。

    《稀土管理條例》從行政法規層面規範了整個稀土產業的生產經營秩序,從產業鏈看,主要規範了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產品流通和進出口等六個領域。把條例都打開講一遍其實很多人也不感興趣,但是我們可以把正式的條例和原來的徵求意見稿作個對比,通過研究其中的變化來近距離認識這個重要的法規。

稀土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與正式文件對比表

序號稀土管理條例(2021年徵求意見稿)
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正式法規)備註
1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範稀土行業管理,保障稀土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稀土資源,促進稀土產業高質量發展,維護生態安全保障國家資源安全和產業安全,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產品流通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稀土的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產品流通、進出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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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稀土管理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保護資源與開發利用並重,遵循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科技創新、綠色發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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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稀土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破壞稀土資源。

國家依法加強對稀土資源的保護,對稀土資源實行保護性開採。
5第四條【規劃制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稀土行業發展規劃,規範、引導和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國家對稀土產業發展實行統一規劃。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和組織實施稀土產業發展規劃。
6第五條【技術進步】國家鼓勵稀土勘查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和綜合利用等領域的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支持稀土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發和產業化。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稀土產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持續提升稀土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推動稀土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規範創新內容和目標,不從產業鏈角度講了
7第三條【管理體制】國務院建立稀土管理協調機制,研究決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協調解決稀土管理重大問題。
第七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稀土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稀土行業管理政策措施。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稀土管理相關工作。“協調機制”可能是個臨時安排,在條例中沒有提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稀土行業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國資、海關、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稀土管理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稀土管理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稀土管理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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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並向社會公佈。新增

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確定的企業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
9第六條【採礦管理】從事稀土開採,應當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稀土開採企業應當依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采礦權、採礦許可證。
10第七條【項目核准】投資建設稀土開採項目或者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核准手續。未取得核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投資建設稀土開採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
投資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等項目,應當遵守投資項目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將核准的稀土開採、稀土冶煉分離投資項目名單報送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 


11第八條【總量指標管理】國家對稀土開採、稀土冶煉分離實行總量指標管理。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據稀土行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國家產業政策,綜合考慮環境承載能力、資源潛力、市場需求以及開採、冶煉分離技術水平等因素,研究擬定稀土開採總量指標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指標,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國家根據稀土資源儲量和種類差異、產業發展、生態保護、市場需求等因素,對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並優化動態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明確了每年的指令性計劃指標與市場需求相關
為了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國家可以採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開採、稀土冶煉分離。
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總量調控管理規定。
12第九條【指標使用方案】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批准的總量指標,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總量指標使用方案:


(一)國家區域經濟政策、稀土產業佈局要求;

(二)企業產能、生產經營情況;

(三)前一年度總量指標執行情況;

(四)原材料轉化效率、安全生產、綠色環保、智能製造等情況。

13第十條【企業實施】稀土開採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總量指標使用方案實施稀土開採或者稀土冶煉分離。

歸到了第十條
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可以在總量指標以外利用進口稀土產品進行冶煉分離。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
刪除一條重要內容
稀土開採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每年向社會公示在產的稀土礦山和稀土冶煉分離生產點名單。

14第十二條【綜合利用】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環境友好的技術、工藝,對含有稀土的二次資源進行回收利用。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利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對稀土二次資源進行綜合利用。
綜合利用企業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資源以外的稀土產品作為原料從事冶煉分離生產活動。
稀土綜合利用企業不得以稀土礦產品為原料從事生產活動。
15第十三條【環保管理】稀土開採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稀土金屬冶煉企業、稀土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清潔生產法律法規,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義務。
第十二條 從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礦產資源、節能環保、清潔生產、安全生產和消防的法律法規,採取合理的環境風險防範、生態保護、汙染防治和安全防護措施,有效防止環境汙染和生產安全事故。
16第十一條 【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銷售非法開採、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銷售、出口非法開採或者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
17第十四條【產品追溯】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商務、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加強對稀土產品全過程追溯管理,推進有關部門數據共享。
稀土開採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稀土金屬冶煉企業應當將生產、銷售數據及其包裝、發票信息錄入追溯信息系統。 
從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出口的企業應當建立稀土產品流向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並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
稀土產品的包裝應當符合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註明稀土產品的來源企業。


18第十五條【進出口管理】稀土產品進出口企業應當遵守對外貿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 稀土產品及相關技術、工藝、裝備的進出口,應當遵守有關對外貿易、進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屬於出口管制物項的,還應當遵守出口管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出口客體來要求,更準確
19第十六條【儲備管理】國家實行稀土資源地和稀土產品戰略儲備。
第十六條 國家按照實物儲備和礦產地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完善稀土儲備體系。
稀土戰略儲備資源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部門劃定並組織實施。列入國家戰略儲備的資源地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監管和保護,未經國務院自然資源部門批准不得開採。
稀土實物儲備實行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不斷優化儲備品種結構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制定。留了個口,具體辦法另外製定
稀土產品戰略儲備實行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的儲備機制。稀土產品戰略儲備計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納入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收儲的稀土產品應當納入稀土冶煉分離總量指標,未經批准不得動用。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保障稀土資源安全需要,結合資源儲量、分佈情況、重要程度等因素,劃定稀土資源儲備地,依法加強監管和保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留了個口,具體辦法由自然資源部另外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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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稀土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企業守法、誠信經營,促進公平競爭。估計是協會提出來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21第十七條【檢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海關、市場監督、稅務、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對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等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以隨機抽查為主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公佈抽查事項目錄,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監督檢查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稀土的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產品流通、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理。
22第十八條【行政強制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可以採取下列強制措施:
監督檢查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扣押有關稀土產品及設備;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查封生產或者銷售稀土產品的場所。
(二)詢問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要求其對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進行調查和取證;

(四)扣押違法活動相關的稀土產品及工具、設備,查封違法活動的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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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新增,像是司法部門提的意見

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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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明確了自然資源部門的權限

(一)稀土開採企業未取得采礦權、採礦許可證開採稀土資源,或者超出採礦權登記的開採區域開採稀土資源;

(二)稀土開採企業之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稀土開採。
25第二十條【無指標超指標開採、分離】稀土開採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違反總量指標使用方案從事稀土開採、稀土冶煉分離或者加工非法開採的稀土產品的,由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直至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違反總量調控管理規定進行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的,由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的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並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加大了處罰力度,增加了對具體人員的處罰
26第二十一條【非法冶煉分離】稀土綜合利用企業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資源以外的稀土產品作為原料從事冶煉分離生產活動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直至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加大了處罰力度

(一)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之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冶煉分離;打擊非法企業

(二)稀土綜合利用企業以稀土礦產品為原料從事生產活動。
27第二十二條【非法銷售】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銷售非法開採、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沒收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加工、銷售非法開採或者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銷售的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加重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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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進出口稀土產品及相關技術、工藝、裝備,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明確了進出口的違規處罰
29第二十三條【違反產品追溯】稀土開採企業、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稀土金屬冶煉企業在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中偽造數據信息的,由相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從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出口的企業不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並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對企業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明確對具體人員處罰,更精準,威懾力更強
30第二十四條【擅自動用儲備】未經批准擅自動用稀土產品戰略儲備的,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這條刪除了,基本是對國家儲備局的要求,估計被相關部委建議刪除了
31第二十六條【妨礙監督檢查】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阻礙監督檢查或者隱匿、銷燬、轉移證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對企業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明確對具體人員處罰,更精準,威懾力更強
32第十九條【信用機制】稀土開採、稀土冶煉分離、稀土金屬冶煉、稀土綜合利用等企業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罰信息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七條 從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的企業,違反有關節能環保、清潔生產、安全生產和消防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從事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進出口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
33第二十五條【失職瀆職】負責稀土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34第二十七條【治安和刑事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5第二十八條【名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第三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去掉了“稀土開採”的解釋
稀土,指鑭、鈰、鐠、釹、鉕、釤、銪、釓、鋱、鏑、鈥、鉺、銩、鐿、鑥、鈧、釔等17種元素的總稱。
稀土,指鑭、鈰、鐠、釹、鉕、釤、銪、釓、鋱、鏑、鈥、鉺、銩、鐿、鑥、鈧、釔等元素的總稱。
稀土開採,指以獲取稀土礦產品為直接目的而進行的鑿巖、爆破、衝採或者挖掘等工藝生產過程。
冶煉分離,指將稀土礦產品加工生成各類單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鹽類以及其他化合物的生產過程。
稀土冶煉分離,指稀土礦產品經冶煉分離後生成的各類單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鹽類及其他化合物的生成過程。
金屬冶煉,指以單一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鹽類及其他化合物為原料製得稀土金屬或者合金的生產過程。去掉了生產工藝相關內容
稀土金屬冶煉,指以一種或者多種稀土氧化物為原料,採用熔鹽電解法、金屬熱還原法或者其他方法制得金屬的生產過程。
稀土二次資源,指經加工可使含有的稀土元素重新具有使用價值的固體廢物,包括但不限於稀土永磁廢料、廢舊永磁體以及其他含稀土廢棄物。新增內容
稀土產品,包括稀土礦產品、單一稀土化合物、混合稀土化合物、單一稀土金屬、混合稀土金屬等。
稀土產品,包括稀土礦產品、各類稀土化合物、各類稀土金屬及合金等。合金的範圍比較廣,估計以後還要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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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對稀土之外的其他稀有金屬的管理,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這一條很好,拓展了範圍,至少把鎢解決了。
37第二十九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是一條一條整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