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女子將1000萬存銀行,4個月後來取錢,卡上只有6塊2,法院:銀行賠500萬

廣東廣州,一女子出國前,將1000萬存入銀行。四個月後,女子回國取錢,發現卡上竟然只有6.2元。銀行拿出協議,說上面有女子的簽名。女子一看,簽名是僞造的,立刻報警。


警方將銀行內鬼抓獲。但銀行卻是辯稱,錢是員工轉走的,他會判刑,與銀行無關。女子大怒,一紙訴狀將銀行起訴。一審法院駁回了女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女子500萬元。


"我存入銀行的10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了!"

一個陽光明媚的上午,銀行大堂裏突然傳來一個女子的怒吼聲,所有人都被這個聲音驚住了,紛紛朝發聲的方向看去。

原來是張女士,一位年過五旬的中年婦女,此刻她雙眼通紅,面色鐵青,渾身哆嗦個不停,眼看她就要暈厥過去,旁邊的櫃員連忙扶住她,將她安頓在沙發上。

"張女士,您先冷靜一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櫃員關切地問道。

張女士費力地點了點頭,過了好一會兒,她才漸漸平靜下來,將經過一五一十地講述了出來。

原來,三個月前張女士準備出國旅遊,爲了資金安全,她將手頭的1000萬元存入了這家銀行。

出國期間,她一切安好,誰知剛剛回國,她就發現銀行卡上的錢已所剩無幾,只剩下區區6塊2毛錢。

"我當時就像做夢一樣,怎麼可能?我那可是1000萬啊!哪裏會無緣無故被轉走了?"張女士語氣裏充滿了憤怒。

爲了查清事情的經過,櫃員當即調出了張女士最近三個月的賬戶流水,讓在場所有人都大喫一驚。


流水單上赫然記錄着,從4月29日到5月3日,張女士的銀行卡接連遭到200多次轉賬,數目都是5萬元,最高峯一天甚至達到了81筆之多。

而且,這些錢都被轉入了某家信託公司的賬戶。

"這...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張女士被徹底震驚了,她直愣愣地盯着那份流水單,一時間竟說不出話來。

就在這時,銀行經理拿着一份文件走了過來,臉上寫滿了誠懇:"張女士,我很抱歉發生了這種事。

根據我們這邊的記錄顯示,您本人曾親自簽署了一份委託協議,授權銀行將您的存款轉入那家信託公司。

您看,這就是協議書,上面有您的親筆簽名。"

張女士連忙接過協議書,仔細看了起來,可是翻到最後一頁時,她的臉色驟然一變,狠狠將協議砸在了桌子上:"這根本就不是我的簽名!我什麼時候簽署過這種協議了?真是無恥至極,竟然在銀行裏幹出這種事!"

張女士的憤怒讓現場的氣氛陡然緊張了起來,銀行經理雖然面有難色,但還是堅持認爲協議是張女士親自簽署的,雙方就這個問題陷入了僵持。

最終,張女士報了警,在警方的調查下,一切的陰謀很快就浮出了水面。

原來,銀行內部一名叫趙勇的經理,在看到張女士1000萬存款之後,貪念就開始熊熊燃燒了起來。

他暗中與一家信託公司勾結,僞造了張女士的簽名,在協議上籤了字。

隨後,他又指使內部技術人員,把張女士銀行卡的短信通知給屏蔽掉,在張女士外出旅遊期間,趙勇趁虛而入,悄悄將那1000萬全部轉入了信託公司賬戶。

趙勇和那些同夥都被警方一網打盡,可是張女士的錢卻已不知去向。


張女士憤怒地表示:"我把錢存入銀行,是對你們最起碼的信任,我存錢的時候,就與銀行形成了合同關係,你們理應保證資金安全。現在竟然由於內部人員的貪污而導致我的錢被盜,銀行理應爲此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銀行方面卻並不這麼認爲。

銀行經理理直氣壯地說:"趙勇的行爲已經觸犯了刑法,他私自盜竊客戶資金,這是他個人犯罪行爲。作爲銀行,我們對此也是飽受其害的受害者。張女士應該找趙勇本人追討,而不是要求銀行賠償。"

雙方就此僵持不下,無奈之際,張女士只得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了法庭,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

一審時,法院並未完全支持張女士的主張。

法官認爲,張女士作爲大額資金存戶,卻在四個月的時間裏對銀行卡的資金流向漠不關心,自己也有一定的過失,因此駁回了她的全部訴求。

張女士當即提出上訴,並在二審庭上進行了有理有據的有力陳述。

"我與銀行之間自然是存在着合同關係的,而銀行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反而讓內部人員趁虛而入,盜取了我的存款,這無疑已經構成了違約行爲,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銀行應當爲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依照《民法典》第1173條的規定,如果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存在過錯的話,侵權人的責任可以適當減輕。


張女士四個月都沒有注意到銀行卡資金的異常變動,這也屬於一種疏忽大意,因此,銀行不應該獨自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經過法理分析,法官最終作出了這樣的判決:銀行需賠償張女士450萬元本金,並支付四個月的利息,兩項加總約爲500萬元。

張女士對此判決也只好勉強接受,畢竟能撈回來一筆是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