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法院裁定兩“機鬧”行為人作出民事賠償


日前,記者從民航局公安局瞭解到兩起航空公司向“機鬧”行爲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案例,兩起案例中,行爲人均被法院裁定作出相應民事賠償。


案例顯示,2023年5月27日,旅客康某某乘坐湖南航空A67266航班(哈爾濱—無錫),登機時聲稱攜帶炸彈。機組報警移交機場公安,安排旅客、托運行李二次安檢下機,開展航空器搜查,全面排查後未發現異常情況。行爲人被哈爾濱機場公安依法行政拘留5日。湖南航空對行爲人提起民事訴訟。2024年3月5日,哈爾濱市道里區法院裁定行爲人賠償湖南航空5500元。


2023年9月12日,旅客範某某乘坐湖南航空A67141航班(鄭州昆明),機上騷擾兩位女性乘務員,造成兩位乘務員身體和精神上的不適。機組報警移交機場公安,昆明機場公安依法對行爲人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湖南航空幫助兩位乘務員起訴行爲人,要求其賠償兩位乘務員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2024年3月22日,昆明市官渡區法院裁定行爲人分別賠償兩位乘務員13868元、68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上述案例中兩名行爲人的違法行爲分別侵害了航空公司的財產權與乘務員的人身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這與他們此前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行政拘留處罰並不衝突。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教授許凌潔介紹,法律責任主要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行爲人違反行政法或者刑法受到法律制裁(包括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並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只要其行爲違反了民事法律規定,同樣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許凌潔表示,“機鬧”的表現形式有多種,但只要對航班正常運行秩序產生了阻礙和擾亂,如導致航班延誤、取消、備降等,就可能造成航空公司權益損失,這主要表現爲財產損失,如延誤後旅客下機再次登機的地面服務費、再次安檢的安檢費、旅客因延誤等候產生的飲食甚至住宿費用、旅客的延誤損失補償、備降可能多產生的油耗、機組增加的人工成本等。在追究民事責任時,這些損失要獲得法院認可,也需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許凌潔認爲,從這兩起案例的判決來看,讓“機鬧”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數千甚至數萬元的民事賠償金,使其爲違法行爲付出了經濟代價,也能對某些潛在違法者起到較大的警示作用,使他們意識到,“機鬧”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也需承擔民事責任——損失財產。鼓勵航空公司對“機鬧”行爲人追究民事責任,將有利於提高違法成本,震懾“機鬧”行爲,維護航空運輸的安全和秩序。(中國民航報 記者潘瑾瑜)




評論



讓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


近日,湖南航空及其乘務員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向兩名“機鬧”行爲人追究民事責任。這兩名行爲人此前已分別因機上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猥褻乘務員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經法院審理,兩名行爲人均被裁定作出相應民事賠償。


航空安全無小事,“機鬧”行爲不僅擾亂客艙秩序,干擾其他旅客正常出行,還會影響航空安全,可能造成嚴重後果。面對“機鬧”,必須“嚴”字當頭,打造航空安全保護“利劍”,既要不斷完善機組、公安等方面協同處置機制,在“機鬧”發生時快速響應、有效處置;也要強化行政處罰、刑事追責、民事賠償、失信懲戒等全方位立體式追責,在“機鬧”發生後使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提高違法成本,加大震懾力度。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實施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依法從嚴懲治吸菸、霸座、毆打辱罵機組人員、違規開啓應急艙門等擾亂航空器客艙秩序、危害飛行安全的各類“機鬧”違法犯罪行爲,切實保障人民羣衆民航出行安全。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也都包含航空安全的相關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爲公安機關防範整治“機鬧”提供了有力武器。與此同時,當“機鬧”者的所作所爲違反民事法律規定,造成航空公司及機組、乘客權益損失時,受害者同樣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此次湖南航空向“機鬧”行爲人追究民事責任並獲得勝訴,便爲我們提供了積極的範例。


嚴格執法,嚴肅追責,強化對“機鬧”者全方位立體式追責,就是要讓“機鬧”者“痛到不敢再犯”,讓潛在違法者真正受到震懾。機上無“鬧”,廣大旅客才能共享天朗氣清的安全、文明之旅。(中國民航報 記者潘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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