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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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行爲,並不是直接依據中央八項規定作出定性處理,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列舉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情形外,其他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應的具體條款進行黨紀政務處分。現將“兩大類”“16小類”問題適用的黨紀政務處分條款歸納如下: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類型

《黨紀處分條例》

《政務處分法》

1.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羣衆,造成嚴重後果

122

另第50條、

112

113

116

117

133

條款列舉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本質特徵,均可認定爲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39條第3

2.在履職盡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不擔當、不作爲、亂作爲、假作爲,嚴重影響高質量發展

3.在聯繫服務羣衆中消極應付、冷硬橫推、效率低下,損害羣衆利益,羣衆反映強烈

4.文山會海反彈回潮,文風會風不實不正,督查檢查考覈過多過頻、過度留痕,給基層造成嚴重負擔

5.違規收送名貴特產和禮品禮金

違規收送名貴特產類禮品

88

89

103

34

違規收送禮金與其他禮品

6.違規喫喝

違規公款喫喝

103

106

35條第3

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等宴請

92

101條第2

34條第2

7.違規操辦婚喪喜慶

91

33條第1款第2

8.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

104

35條第1

9.公款旅遊以及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等旅遊活動安排

92

105

108條第1款第1

131

34條第2

35條第3

10.違規配備使用公車

第90條

107

35條第2

11.樓堂館所問題

109

第35條第2項

12.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

106

第35條第2項

13.組織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等活動

103

第35條第3項

14.接受或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健身娛樂等活動

92

93

34條第2

15.違規出入私人會所

93

/

16.領導幹部住房違規

100

第3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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