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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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行爲,並不是直接依據中央八項規定作出定性處理,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列舉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情形外,其他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應的具體條款進行黨紀政務處分。現將“兩大類”“16小類”問題適用的黨紀政務處分條款歸納如下: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類型 | 《黨紀處分條例》 | 《政務處分法》 | |
1.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羣衆,造成嚴重後果 | 第122條, 另第50條、 第112條、 第113條、 第116條、 第117條、 第133條等 條款列舉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本質特徵,均可認定爲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 第39條第3項 | |
2.在履職盡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不擔當、不作爲、亂作爲、假作爲,嚴重影響高質量發展 | |||
3.在聯繫服務羣衆中消極應付、冷硬橫推、效率低下,損害羣衆利益,羣衆反映強烈 | |||
4.文山會海反彈回潮,文風會風不實不正,督查檢查考覈過多過頻、過度留痕,給基層造成嚴重負擔 | |||
5.違規收送名貴特產和禮品禮金 | 違規收送名貴特產類禮品 | 第88條 第89條 第103條 | 第34條 |
違規收送禮金與其他禮品 | |||
6.違規喫喝 | 違規公款喫喝 | 第103條 第106條 | 第35條第3項 |
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等宴請 | 第92條 第101條第2款 | 第34條第2款 | |
7.違規操辦婚喪喜慶 | 第91條 | 第33條第1款第2項 | |
8.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 | 第104條 | 第35條第1項 | |
9.公款旅遊以及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等旅遊活動安排 | 第92條 第105條 第108條第1款第1項 第131條 | 第34條第2款 第35條第3項 | |
10.違規配備使用公車 | 第90條 第107條 | 第35條第2項 | |
11.樓堂館所問題 | 第109條 | 第35條第2項 | |
12.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 | 第106條 | 第35條第2項 | |
13.組織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等活動 | 第103條 | 第35條第3項 | |
14.接受或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健身娛樂等活動 | 第92條 第93條 | 第34條第2款 | |
15.違規出入私人會所 | 第93條 | / | |
16.領導幹部住房違規 | 第100條 | 第35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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