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新能源汽車商業秘密第一大案:12 張圖紙、6.4 億賠償金

吉利訴威馬,六年終落下帷幕。



文丨洪晗琪 司雯雯
製表丨任靜宜

編輯宋瑋 黃俊杰



今年世界知識產權日的前一天,4 月 25 日,吉利與威馬的知識產權糾紛等來二審宣判,吉利再次勝訴。這距離吉利 2018 年 12 月提起訴訟已經過去 6 年。


對一場大型知識產權糾紛來說,6 年的時間不算長,但它足夠讓一家車企從輝煌墜入谷底。吉利起訴時,威馬還是最被看好的新勢力品牌之一,人氣超過理想和小鵬。到判決時,這家公司已瀕臨破產。


最高法院對威馬的判賠金額,也從一審的 700 萬元增加至二審的 6.4 億元。


6.4 億元和一審的 700 萬元,中間相差 90 倍,但它只是威馬融資額的 1.8%。威馬曾是造車新勢力中融資最多的車企之一。它自 2015 年以來累計完成了 12 輪融資,公開融資額 350 億元人民幣,超過了小鵬、理想上市前的 200 億、130 億元。投資方包括上汽集團、騰訊投資、百度、紅杉中國等。


“時間不長不短,正義來得正是時候”。一位吉利相關負責人告訴我們,“作爲原告方,吉利承擔了巨大的舉證責任”。


這是新能源汽車技術祕密第一大案。6.4 億元賠償金創下中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賠償紀錄,這起案件的標誌性意義還在於,其本身對於知識產權類訴訟的借鑑意義。


長期關注商業祕密領域的律師徐凱稱,根據最高法院評價和賠償金額,這個案子大概率會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如果入選,將對各級法院起參考作用。這意味着企業會爲侵害商業祕密付出更高成本。


最高法院對威馬侵權定性爲,“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侵害技術祕密行爲的侵權”。2016 年至 2018 年,威馬及關聯公司通過近 40 名吉利子公司離職員工,竊取了吉利的相關底盤技術祕密,以此申請部分專利、披露技術信息,並應用在威馬的 EX 系列的 3 款車型上。


對吉利、威馬而言,這場民事訴訟已經結束,但它帶來的震盪遠未停止。最高法院的裁定已經認定了相關威馬人士侵犯吉利商業祕密的事實,且涉案金額遠超立案追訴標準。參與侵權的員工有可能將面對刑事訴訟。


我們閱讀了 115 頁的判決書,儘可能還原這場新能源汽車商業祕密侵權第一大案。



被損毀的工作電腦硬盤和離職的近 40 名員工



這場金額巨大、影響長久的侵權糾紛,開始於吉利內部一次普通的日常安全檢查。


2018 年 3 月,吉利集團的信息安全部門例行檢查,發現其子公司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有多名離職員工交還的工作電腦 “硬盤被鈍器損毀 ”。


技術恢復後,安全人員發現,這些電腦中,有前員工們爲威馬工作的文件。時間在他們離職前。


於是,一場圍繞內部技術泄密的調查開始啓動。


成都高原公司是吉利間接持股 100% 的子公司,參與了吉利新能源汽車的研發、試製、改造等。2014 年底,成都高原公司開始基於吉利 NL 系列燃油車的車身(包括底盤)改造電動車。


項目推進一年多後,2016 年,成都高原公司 30 名員工離職,短時間內加入威馬及關聯公司。到 2018 年,原吉利集團副總裁、成都高原公司總經理侯海靖等 40 人加入威馬。


這些前員工有總經理、副總經理,有負責技術研發、編制試驗大綱的高管,也有一線技術人員。他們都參與了吉利的電動汽車開發項目。


跳槽到威馬後,多數成都高原公司前員工繼續從事汽車底盤技術研發的相關工作。他們用吉利的部分技術祕密,爲威馬系公司申請了 12 件專利。


侵害知識產權取證非常困難,起訴方需要證明對方獲取了自己的機密信息。但專利信息必須公開,威馬申請這些專利反而幫吉利拿到了證據。


吉利對比後發現,這 12 項專利的發明人包括成都高原公司離職不到一年的前員工,甚至大多數專利說明書的附圖都和吉利數模截圖一致。



部分涉案專利,專利號 CN201720625018.X


專利號 CN201720766423.3


2018 年 12 月,吉利提起訴訟。他們認爲,威馬竊取了吉利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信息,並利相關底盤零部件的圖紙及數模,生產底盤和底盤零部件,應用在威馬 EX 系列車型上。


吉利當時要求威馬賠償 21 億元——威馬公開的 526 億元總融資額的 4%。事實上威馬的融資額沒有這麼高。根據威馬招股書,該公司共融資 350 億元。


當時高歌猛進的沈暉和威馬怎麼會停止腳步。回頭來看,當時他們都低估了這場官司的影響。


官司打了快兩年,2020 年底,沈暉在一次會面時告訴我們,“官司還在繼續,我們不是挺好的?” 他用三星和蘋果的知識產權之爭看待這場麻煩,“他們不都搞了幾十年?”


也有接近沈暉的消息人士說,沈暉對這起訴訟的底線是出讓一部分威馬股權。吉利相關負責人否定了這一說法,“他沒有尋求和解”。


被起訴前三個月, 威馬首款車 EX5 剛剛開始交付,EX5 是涉案車型之一。威馬成爲新勢力中第二家實現量產的公司,只比蔚來晚半年左右,比理想要早一年多。


前威馬汽車合夥人閆楓 2020 年底時說,能在那麼短的時間內把車造出來,原因之一是,團隊夠有經驗,“有經驗就不用走彎路”。


理想、蔚來、小鵬的創始人都是互聯網連續創業者,他們敢想、敢幹,有融資能力,但缺乏造車經驗。


威馬的創始團隊都有過在吉利、上汽等頭部車企的工作經歷,實際操盤過重要項目,是真正的全明星造車老兵,這意味着他們在汽車行業有更多資源可用。爲了搶先機,他們也希望借整合資源節約時間。


侯海靖便是其中一位,他也是此案件的關鍵人物。侯海靖 1998 年進入上海通用,在福田汽車、華泰擔任過高管,2012 年成爲吉利集團副總裁、成都高原公司的總經理。沈暉評價他 “適合創業,捲起袖子就把事幹了”,共事過的人認爲他好勇鬥狠、做事雷厲風行。


2016 年 7 月 1 日,侯海靖從吉利正式離職。吉利集團稱,按規定,侯海靖應該交還配備的工作電腦,電腦內存有大量技術數據。但離職時,侯海靖卻說工作電腦丟了,退還了一臺全新電腦。


兩年後的 7 月 1 日,競業限制期剛剛結束,侯海靖入職威馬,擔任聯合創始人、首席運營官,主要負責技術研發和產線。


原成都高原公司副總經理週一平,在一天內下載了超過 200 份技術相關資料。3 個月後,週一平離職,加盟威馬。


法院認爲,這意味着威馬顯然具有通過離職員工接觸吉利涉案技術祕密的渠道和機會。


2022 年 9 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負責威馬生產製造的威馬溫州公司侵害了吉利 5 套底盤零部件圖紙的技術祕密,需賠償吉利經濟損失 500 萬元,以及維權開支 200 萬元,共 700 萬元。


那時的沈暉已不見往日的輕鬆。威馬資金鍊開始顯露壓力,不再推出新車型,門店陸續關閉,供應商正與威馬對簿法庭。2023 年初,沈暉在微博上發佈了一條視頻,“活下去,像牲口一樣活下去”。


結果依然比他預想的嚴酷得多。這場官司和威馬的命運都是如此。



從 700 萬元到 6.4 億元,暴增 90 倍的賠償金



威馬賠償金額猛漲的背後,是二審法院在審理邏輯上發生了改變。


“如果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保留證據,之後很難再取得直接客觀證據。” 律師徐凱說。關於商業祕密的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需要自己舉證。知識產權維權困難,往往也體現在此。


2019 年 4 月,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完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例修改,增加侵犯商業祕密的懲罰性賠償項目。懲罰性賠償是指損害賠償中,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範圍的額外賠償。在威馬二審的賠償金額裏,懲罰性賠償項目帶來的罰款約 4 億元——佔整體賠償金的 2/3。


最高法院則在二審期間採用了推理邏輯,即判決書中提到的 “整體分析 + 綜合判斷” 原則。即便原告沒有提供完整的直接證據,法院也可以通過間接證據結合合理的分析判斷,推理出侵權行爲。


最終審判中,最高法院改變了一審的多個審判邏輯,降低了原告舉證難度,調整了賠償金額的裁定方式,做出了開創性的知識產權訴訟裁定。


  • 第二次訴訟,吉利可以爲更多商業祕密維權


吉利、威馬糾紛的技術信息主要包括兩個部分: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相關零部件的 12 張圖紙及數字模型。但一審判決認定吉利方只有 5 套圖紙的商業祕密被侵害。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裏認爲,成都高原依然是獨立法人。因此,吉利不能直接對成都高原研發的底盤相關技術信息開展維權,只能對印有 “GEELY ” 企業標識,並署名爲 “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 的圖紙維權。


成都高原公司是吉利集團的子公司,吉利間接持有其 100% 股權並簽署過《授權及相互確認聲明書》。最高法院在二審認可了吉利與成都高原之間的密切關聯,將吉利列爲全部涉案技術祕密的權利人。


“一審判決對於權利人的要求是更高的,這也是常見做法”,律師徐凱認爲二審法院的審判邏輯在於,關聯公司只要存在統一安排,對權屬有明確約定,就可以認定原告擁有主體資格。


  • 侵權事實的判定邏輯改變了


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爲往往隱祕而後知,甚至不留痕跡,所以相關證據很難獲得。於是,大部分維權者只能通過選擇鑑定機構出具證明等曲折方式,還原侵權行爲。


吉利的多項證據屬於 “間接證據”,比如這份公證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證處於 2019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2019) 浙杭之證字第 532 號公證書顯示,2015 年 7 月 30 日,羅嗣周向冷飛虎、張雪魁等人發送標題爲 “關於 NL-4 數據整理事宜 ” 的郵件稱,“根據周總的要求,你們把 NL-4 的數據等技術資料收  集後統一共享在週一平或羅嗣周電腦。放假期間周總會對大家的數據進行審覈 ”。2015 年 11 月 12 日, 向建明在與成都高原公司技術人員寇芯晨(2016 年 6 月 12 日赴威馬集團工作)的往來郵件中提醒寇芯晨,“電動車核心部件資料只發給了你們,下載到自己的電腦上,不要外傳 ”。


“從法律邏輯上來說,離職員工未交還工作電腦、下載相關技術信息、入職威馬系公司,其實並不能直接證明相關人員把技術信息帶到了威馬公司。” 律師解釋。二審法院是把這些間接證據當作一個整體來看待,運用了 “整體分析 + 綜合判斷” 的原則:當直接證據無法完成證據閉環時,可以通過合理推理,來還原事實,由被告來證明確實不存在侵權行爲。新的審判邏輯降低了原告的舉證難度。


通過以上間接證據,最高法院認爲,威馬有接觸到這些技術信息機會,並且威馬 EX 系列車型從研發到生產的時間,明顯短於獨立研發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已經可以直接推定威馬侵害了吉利的技術祕密。


最終二審針對侵權事實作出了較大改判:判定包括威馬溫州公司在內的 4 家威馬系公司,共同侵害了吉利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 12 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對比之下,一審則只認定威馬溫州公司侵權使用了吉利的 5 套圖紙。


  • 6.4 億元判賠金額如何得出?


計算威馬的賠償額時,最高法院採用了與一審不同的計算方式。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判定損害賠償有三種方案。一是根據被侵權者損失金額裁定賠償,二是根據侵權人獲利金額裁定。這兩種都需要原告舉證,如果證據不充分,便採用第三種: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上限 500 萬元。


一審時,吉利主張以威馬融資額的 4%(約 21 億元)作爲研發成本,來計算損失。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威馬融資並不主要依賴底盤零部件圖紙,沒有支持這樣的計算方法,最終酌定威馬賠償吉利損失 500 萬元,並支付吉利的合理訴訟開支 200 萬元。


最高法院則以 “侵權人獲利” 的方式確定賠償額,即威馬通過竊取吉利的底盤技術祕密,獲得了多少利益。


威馬通過竊取的底盤技術祕密獲得了多少利潤,很難直接判斷。於是,法院根據侵權的 EX 系列銷量、銷售價格、利潤率、涉案技術祕密的貢獻率,得出威馬通過侵權的實際獲利。再加上懲罰性賠償、維權合理開支,爲最終賠償額。


庭審採用的主要依據是威馬的招股書。銷量、銷售價格、涉案技術祕密貢獻率等大部分數據都沒有直接數字。


法院的解決方法是,根據已知事實,做一定程度的推算,這同樣是 “整體分析 + 綜合判斷” 審理原則的體現。


威馬不是所有車型都採用侵犯吉利商業祕密的底盤,但它的招股書沒有區分 2022 年一季度各具體車型銷量。最高法院按照 2021 年 EX 系列和 W 系列的銷量比例,推算 2022 年一季度銷量中,有 6138 輛 EX 系列車型,得出侵權車型總銷量爲 8.17 萬輛。




銷售價格認定中,法院也無法區分 EX5、EX6、E5 三種車型的具體數量,便按照主力車型 EX5、E5 零售價的平均數 17.52 萬元計算。


威馬的利潤率爲 20%,也來自法院推定。推定過程爲:


鑑於本案中缺乏計算威馬方因侵害涉案技術祕密而減少研發成本或虧損的直接證據,故而本院以在案的新能源汽車的代表性企業理想汽車、小鵬汽車同期電動汽車毛利率( 10.6%-17.9%)作爲參考,計算威馬方因侵害涉案技術祕密獲得的利益。


同時,鑑於威馬方系以故意侵權方式獲取他人技術祕 密並因此節省了相應研發成本,且被訴侵權行爲發生期間我國新 能源汽車產業正處於顯著增長期和盈利能力上升期,在確定本案 侵權人的有關利潤率時可以同類代表性企業的毛利率爲基礎並 可適當取高計算利潤率。


“這種推算邏輯其實並不完全嚴密。” 徐凱認爲,“可以看出法官在這場訴訟中發揮了自由裁量權。”


法院綜合事實後認定,從 2018 年到 2022 年一季度,威馬 EX 系列總銷量爲 8.17 萬輛,銷售價格爲 17.52 萬元,利潤率爲 20%,涉案技術祕密貢獻率爲 8% 計算。


最後需要確定的是懲罰性賠償的倍數。


在這場長達 6 年的訴訟期間,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完成。2019 年 4 月,侵犯商業祕密相關條款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該條款規定,經營者惡意侵犯商業祕密,“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實際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利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於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後,吉利明確主張 5 倍的懲罰性賠償。


最高法院認爲,威馬侵權故意明顯、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鑑於威馬在二審期間 “放棄了對合法技術來源的抗辯”,懲罰性賠償倍數爲 2 倍。最終賠償總額爲 6.4 億元。



事件沒有到此結束,後續可能會有刑事訴訟



終審判決落槌,這場民事訴訟結束。但吉利拿到這筆錢的可能性很小,大概率會轉化爲破產債權。


威馬此時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負債 203 億元,創始人沈暉下落不明,大多數門店關閉,追債者衆多,成爲造車新勢力中被淘汰的角色。


2015 年,沈暉離開吉利,創立威馬,他的目標是做成燃油車品牌裏的大衆、豐田。2018 年威馬第一款車型 EX5 量產時,中國的新能源車市場滲透率只有 4.8%,能量產的新勢力寥寥,威馬是其中之一。


九年後,新能源汽車市場有了年產超過 300 萬輛的品牌。中國新能源車企擔憂的不再是能不能造出車,而是競爭太激烈,如何在價格戰中拼過對手。威馬用違法手段獲得的先機沒能讓它倖存。


這件侵權案件的影響也遠未結束。


部分侵權的員工有可能被追溯刑事責任。終審判決中,最高法院已經認定威馬系公司存在侵犯了吉利方的商業祕密。根據侵犯商業祕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違法所得數額 30 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而此案涉及損失 2 億元。


“這種情況下,法院有義務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這是一件公訴案件,即使原告不報案,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也都有義務起訴、偵查”。律師徐凱說。


這場 “新能源汽車技術祕密第一大案” 的影響將不止於汽車行業。


題圖源:商海通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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