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萬洪教授的學術絕筆:系統梳理其恩師李龍教授的人權觀|悼念

悼念

張萬洪教授



武漢大學法學院訃告



中國共產黨黨員、知名人權法學者、法學教育家、武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張萬洪,因病醫治無效,於2024年6月29日5時47分逝世,享年49歲。

張萬洪教授於1976年6月15日出生於河南省洛陽市。1993-2004年就讀於武漢大學,分別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學位、法學博士學位;1996年3月22日加入中國共產黨;2002-2003年完成南京大學-約翰斯霍普金斯大學證書項目修業;2011-2012年就讀於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獲得法學碩士學位及美國法學會比較法文憑。2003年7月起在武漢大學法學院任教,任武漢大學人權研究院(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院長,武漢大學國際法治研究院(國家高端智庫)核心團隊首席專家。

張萬洪教授畢生從事法理學和人權教育研究工作,兼任外交部人權外交諮詢委員會首屆委員,中國殘疾人“十四五”規劃綱要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全國老齡委專家委員會首屆專家委員,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會常務理事,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權益保障專業委員會主任,湖北省殘疾人聯合會副理事長,湖北省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哈佛法學院關聯研究員,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大中華公益法學者”(Greater China Public Interest Law Fellow),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荷中法律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日本立命館大學客座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中國法律與社會評論》(China Law and Society Review,荷蘭Brill出版社)《工商業與人權學刊》(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Journal,劍橋大學出版社)等刊編委,國際勞工組織殘疾人就業項目顧問,“一帶一路”框架下殘疾人事務高級別會議智庫論壇首席專家,聯合國亞太經社會殘障議題國別顧問等。

張萬洪教授筆耕不輟,先後在《法學評論》《現代法學》等重要學術期刊及《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等報刊上發表中英文論文60餘篇,多篇論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新華文摘》等轉載。主編《工商業與人權手冊》《殘障權利研究》等學術著作10餘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後期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重大項目、中國法學會部級科研項目、國務院新聞辦委託項目等各類科研項目十餘項。

張萬洪教授致力於從法學基礎理論出發,以綜合視角研究人權,是特定羣體權利研究領域最具可見度和影響力的學者之一。張萬洪教授以鮮明的權利視角,參與、引領了國內殘障研究範式的轉變,倡導、推廣特定羣體權利的多學科研究,系統介紹中國踐行和發揚“基於權利的發展”“包容性平等”等人權保障新理念和國際人權標準的偉大實踐,以此爲基礎進一步闡發人權與發展的辯證關係,向世人展示中國人權事業的立場、理念與成就。

張萬洪教授積極投身人權保障與法治建設實踐活動,爲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建言獻策。主持籌辦武漢東湖公益服務中心等社會組織,長期紮根社區關注法律援助、社區治理等議題,多次舉辦有關平等權利保護、社會融合與發展的研討會、工作坊、街頭諮詢、入戶調研等形式的活動。2017年,作爲獨立專家起草我國政府向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提交的《殘疾人權利公約》締約國第二次和第三次合併定期報告。深度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殘疾人就業條例》《電影促進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立法工作,多次參與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國家人權白皮書的制定和編撰工作。

張萬洪教授一生潛心育人、爲人師表,謙虛敏學、與人爲善,深受廣大師生的愛戴和尊敬。我們沉痛悼念並深切緬懷張萬洪教授!

張萬洪教授千古!

謹此訃告,共寄哀思。


張萬洪教授治喪小組

2024年6月29日 



小編注意到,在剛剛出刊的《法學評論》2024年第3期上,張萬洪教授還發表了一篇紀念其恩師、著名法學家李龍教授的文章,系統梳理了李龍教授發展主義人權觀的學術思想。據小編瞭解到,張萬洪教授去年發現抱恙時已是疾病的晚期,但他一直以堅強樂觀的信念在與疾病作鬥爭。而更感佩的是,這篇梳理李龍教授學術思想的文章,在某種意義上是張萬洪教授的學術絕筆,兩代學人之間的這份學緣與情懷,不禁讓人潸然淚下。

張萬洪教授的同事、武漢大學法學院翟晗副研究員說:身近之人的突然離世,所帶來的情感衝擊,無法在任何社會意義上得到合理化。所有關於“爲什麼是這麼好的人要離開我們”的答案,此刻只好理解爲:離開本身會變成啓迪,也許有的人此世的目的就包括用離開去喚醒他人。好讓我們通過一個鮮明的靈魂去鏡鑑,看到在彼此共同的志業上,自己所作爲的是那樣少,而沒能說出口的感謝和本應實現的相聚,還有那麼多。願萬洪教授安息,也願你走過的路,還會有很多人繼續前行。

張萬洪教授千古!


發展主義人權觀的奠基與傳承

——紀念李龍教授


作者:張萬洪教授

來源:《法學評論》2024年第3期(因篇幅較長,原文註釋已略去。)


*本文初稿曾在廣東財經大學人權研究院舉辦的“推動人權事業全面發展的法治保障高端論壇”(2022年11月26日)上宣讀。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任文佑對此文亦有貢獻,謹致謝忱。


摘要:發展主義人權觀以“人的全面發展”統籌發展與人權的關係,強調發展對於人權的基礎作用,將生存權、發展權視爲首要人權,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權體系。自由主義人權觀沒有準確地理解發展與人權的內涵,未能發掘二者之間的底層邏輯,因此無法協調發展與人權的關係。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認爲人既是發展的主體,也是人權的主體,發展與人權被囊括在“人的全面發展”之中。以此爲指導,發展主義人權觀認爲,社會各領域的全面發展是人權的基礎,人權的目的在於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爲了實現人權目的,應將生存權、發展權視爲首要人權,但這不能成爲犧牲其他基本人權的理由。隨着全球發展環境的變化,“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無法論證發展的優先性和各國探索本國人權道路的合理性。應在發展主義人權觀和全球發展倡議指導下,將發展視爲人權的基礎,構建“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理論。


關鍵詞:發展主義人權觀;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發展權利宣言;全球發展倡議





目錄

CONTENT

引言

一、發展主義人權觀的提出

二、發展主義人權觀的展開

三、發展主義人權觀的未來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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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發展可以爲人權提供必要的資源,發展過程中也會產生一系列人權問題,發展與人權之間存在緊密聯繫。本質上講,《發展權利宣言》《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等重要的人權文件都是在回應和處理這一命題。發展與人權關係命題也是人權研究中不可迴避的重要問題。


李龍教授首倡發展主義人權觀,旨在彌補自由主義人權觀在處理發展與人權關係命題時的缺陷。發展主義人權觀以馬克思主義人權哲學爲理論工具,將發展與人權統籌於“人的全面發展”體系之中。其以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作爲人權的基礎,同時又將人的全面發展作爲發展和人權的共同目的。這種處理方式的底層邏輯是:人是發展的主體,也是人權主體,發展與人權都服務於人的全面發展。


本文以發展主義人權觀爲題,除了梳理李龍教授關於發展主義人權觀的學術觀點外,也希望回答下述問題:第一,發展主義人權觀將人權置於動態發展過程中,怎樣確保這種演進符合人權要求?如何從人權出發推進這種演進?第二,隨着數字技術的迭代和環境污染、氣候變化等全球性問題的出現,人類所面臨的發展環境產生變化,這對於發展與人權關係命題將產生怎樣的影響?發展主義人權觀應該怎樣回應這種影響?文章正文分爲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討論發展主義人權觀的問題意識、基本內涵和理論意義,第二部分檢視發展主義人權觀下的人權目的和人權結構等問題,第三部分在反思晚近“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框架後,提出了“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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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主義人權觀的提出


發展與人權的關係命題是人權學界不能迴避的問題。發展主義人權觀以馬克思關於“人的全面發展”的論述作爲哲學基礎,以中國人權實踐經驗爲依據,對理解這一命題提供新的視角。


(一)發展主義人權觀的問題意識


發展與人權關係命題之於人權研究有重要意義。一些重要的人權文件早已涉及這一命題,例如,1986年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在序言中將發展的目的限定爲實現人的權利與自由,《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旨在“爲彌合人權與發展之間的鴻溝提供了新的切入點和機遇”。研究發展與人權命題亦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保障人權需要投入社會資源,社會資源的積累有賴於經濟政治等領域的發展。與此同時,經濟發展過程中亦會產生諸如環境保護等一系列人權問題。


遺憾的是,現有的人權理論無法幫助研究者準確理解這一命題。在諸多人權理論中,自由主義人權觀具有重要的影響力。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自由主義人權觀逐漸融入全球人權實踐之中。這包括以聯合國爲中心的和平、發展與人權的全球綜合治理體系,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爲主導的自由貿易體系,以世界衛生組織爲核心的世界衛生體系等等。從其發展歷史來看,自由主義人權觀產生於歐洲16-17世紀特定的歷史環境之中,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與地域性。彼時,啓蒙思想家們以自由權作爲人權理論的核心,積極回應當時的自由主義訴求,以鞏固宗教改革以來資產階級所取得的政治經濟成果。隨着經濟社會的變遷,自由主義人權觀面臨諸多困境,例如工業革命以來社會貧富分化所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公正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等等。面對這些問題,邊沁、貝弗裏奇等思想家對自由主義人權觀有所批判和發展,先後提出功利主義、福利主義等理論,希冀可以彌補自由主義人權觀的缺陷。但是,這些理論家沒有能夠突破自由主義的基本樊籬,繼續堅持自由權優先、人權的個體性以及普遍性等論點。


自由主義人權觀雖歷史久遠,影響廣泛,卻並沒有很好地處理發展與人權的關係命題。在實踐中,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不斷拉大,貧富差距、南北差距等拷問着自由主義人權觀的公平性問題;一些國家扭曲人權概念,干涉他國主權,使得研究者對自由主義人權觀的合法性基礎有所反思。一些研究者認爲,自由主義人權觀過分關注個體人權,忽視集體人權;過分關注政治權利,對經濟社會權利重視不足;過於強調自由的狀態,輕視實現自由的手段。


以發展與人權關係框架視之,自由主義人權觀無法準確定義“發展”與“人權”,亦缺乏合適的哲學工具論述二者的關係,自然無法準確處理“發展”與“人權”的關係命題。在自由主義人權觀體系中,發展被侷限爲財富的增長和資源的有效利用,人權則被描述爲個人的權利不受侵犯的狀態。在此體系中,研究者自然難以將二者緊密聯繫在一起;或者,研究者只能生硬地將二者的價值目標牽連起來,卻難以從根本上理解發展與人權的內在邏輯。而且,自由主義較多論證個體享有權利的道德正當性,而發展往往是一國推動的重大事業,發展的主體亦是作爲集體的人民。這種理論縫隙使得自由主義者難以解釋發展與人權的關係。


由此觀之,如果希望理解發展與人權關係命題,研究者有必要對發展與人權的內涵有較爲準確的界定。


首先,對“發展”的理解不能侷限於經濟領域等單一領域,而是經濟、政治、文化等諸多領域的全面發展,是創新、綠色、開放、協調、共享模式指導下的發展。它不僅包括社會的發展,還應當包含人的全面發展。在人的全面發展體系中,個人的全面發展和全人類的全面發展都是被重視的。從哲學層面而言,馬克思關於“人的全面發展”的論述爲其提供理論基礎。在馬克思看來,個人的全面發展是每個人所向往的,也是個人的職責、使命和任務。共產主義者則將人的全面發展作爲人類嚮往的共同理想。之後,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857—1858年手稿)》將“人的全面發展”作爲人類社會最高形態的具體表現之一。顯然,這種關於“人的全面發展”的論述超越經濟發展的單一維度,包含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與人息息相關的所有維度。


其次,在探討“發展與人權”時候,如果將人權侷限於個體所享有的某些權利並將人權保障限定爲權利不受侵犯的消極狀態,研究者會遇到這樣的理論困境:發展是一國政府推動的事業,包含一國全體國民的進步;這種集體觀念如何與個體權利直接建立聯繫呢?或許,研究者可以生硬地強調集體進步之於個體的意義,但是,這種聯繫畢竟是間接的、原子式的,甚至,實踐中存在的貧富分化等公平性問題亦不會完全支持這種論證。最理想的假定是,人權的主體包含作爲集體的人民,甚至包含全人類。這就將人權與發展置於相對對等的境地。這種理解亦有理論根據。《發展權利宣言》將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作爲權利主體,要求改善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的福利;《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序言中也選擇將全體人民作爲權利主體。不論研究者對於集體人權的討論存在怎樣的爭議,尊重現有發展文件中對於人權的定義方式是符合邏輯的。


在理解“發展”與“人權”各自的概念之後,該如何建構兩者之間的關係呢?自由主義人權觀並非沒有嘗試過建構二者之間的聯繫。最初,自由主義人權觀的支持者的確沒有意識到發展與人權的內在聯繫,但是,全球面臨的諸如貧富差距、南北差距、環境污染等發展問題使得研究者不得不考慮二者之間的聯繫。由於不能理解二者之間的內在邏輯,他們往往試圖利用抽象的人權理念約束髮展過程。這很可能帶來人權治理的異化,即一些國家以所謂的人權理由干涉他國選擇適合本國國情的發展道路。所以,在理解發展與人權各自的內涵和外延之後,研究者有必要探索二者之間的深層次邏輯,而不是試圖以一個概念隨意地限定另一個概念。


現在可以對發展主義人權觀的理論處境做一個小結:它致力於解決發展與人權的關係問題,這一問題已經得到理論界的重視並在多個國際人權文件中被提及;自由主義人權觀也試圖解決這些問題,但是,它或者不能準確定義“發展”與“人權”,或者不能理解兩者的內在邏輯,反而間接導致人權問題的異化。現在,發展主義人權觀試圖探索“發展”與“人權”的底層邏輯,建構更具說服力的理論。


(二)發展主義人權觀的基本內涵


李龍教授以馬克思關於“人的全面發展”的論述作爲處理發展與人權關係命題的法哲學基礎。藉助這一理論,李龍教授闡發了發展主義指導下的人權觀念,並由此構建出發展主義人權觀的基本框架。


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爲研究者理解發展與人權關係命題提供了一個範式。在這一體系中,發展與人權是一組相互聯繫的概念:第一,發展與人權的主體都是人。馬克思將“人”視爲發展的主體,在唯物辯證法看來,“發展”不是簡單的重複或者增加,而是對立統一的過程,既包含發展“可能性”,也包含發展的“必然性”。無論如何,人都是推動發展的力量,也是發展成果的享有者,在這個過程中,人的能力也得到發展。馬克思將全人類的發展作爲共產主義者的最高理想,體現出馬克思所定義的發展不僅包括個人的全面發展,也包括全人類的全面發展。另一方面,人權的主體也是人,且既包括所有個體,亦包括作爲集體的人民。這種牽連關係使得研究者有必要從人的全面發展的視角理解發展與人權的關係。第二,發展是人類社會永恆的主題。既然發展是人類社會的底層邏輯,那麼,發展亦應當是人權的底層邏輯,如此,亦可以建立發展與人權的另一層關係。


以前述理論爲基礎,發展主義人權觀至少提出了下述命題來闡述發展與人權關係:


第一,發展貫穿於人權事業的全過程,由此,人權的具體內涵與特定的發展環境緊密相連。發展主義人權觀認爲,發展貫穿於人權事業的全過程。社會各個領域的全面發展是人權事業進步的重要基礎,缺乏社會的全面發展,任何人權保障策略都只是空中樓閣。另一方面,人權事業也是服務於人的全面發展,換言之,人的全面發展引導人權事業進步。同時,發展的理念是解釋具體權利的指導原則,這不僅體現在對發展權的理解中,也體現在對自由權、平等權等權利的闡發中。受到發展理念的影響,人權的內涵亦可能與特定發展階段相關。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認爲,“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藉助這一理論理解人權,就可以論證各國探索適合本國國情的人權發展道路的合理性。


第二,在發展主義人權觀體系,生存權、發展權被視爲首要的基本人權,與民生相關的人權會受到格外重視。發展主義人權觀將人民作爲人權的主體,進而強調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理念,將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爲發展的目標。自由主義人權觀比較重視個體的發展,認爲個體的自由對於個性的發展與個體潛能的發揮有着重要意義。發展主義人權觀在強調所有個體的發展的同時,也強調人民的發展,由此,在發展主義人權體系中,生存權、發展權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無論是發展還是人權,都被統籌於“人的全面發展”價值之下。在發展主義人權觀看來,“人的全面發展”的理念具有較高位階,它代表人權事業的進步方向,也是社會全面發展的目的所在。換言之,無論是社會全面發展還是人權保障都是服務於人的全面發展,任何國家發展戰略和人權保障策略都應當有利於人的全面發展。另一方面,如果將發展和人權都視爲動態的過程,那麼,如何引導它們的發展方向成爲重要的理論問題。確立“人的全面發展”的重要地位也就是爲發展和人權設定具體的路徑,使之不得偏離既定演進軌跡。


綜合來看,相較於自由主義人權觀,發展主義人權觀在處理發展與人權關係命題時候進行如下創新:首先,它沒有選擇自由主義作爲理論工具,而是將馬克思主義人權觀作爲法哲學基礎。在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中,人既是發展的主體,也是人權的主體,人的全面發展可以統籌發展與人權兩個概念。第二,它認識到發展之於人權的重要意義,試圖將人權的內涵與發展聯繫在一起;發展是動態的變化過程,將人權概念與發展聯繫在一起,人權就不能被視爲完全抽象的概念,其具體內涵與特定的發展環境緊密聯繫。第三,它將人民作爲人權主體,尤其是發展權主體,由此,也更爲重視與民生有關的權利。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往往被具體化爲諸如教育權、醫療權利等民生權利,正是基於這個邏輯,發展主義人權觀會強調優先保障這些權利的重要性。


(三)發展主義人權觀的理論意義


本文重述李龍教授提出的發展主義人權觀並不只是展示這一理論的基本脈絡,也是爲了探究這一理論之於人權研究所具有的價值,爲在後研究選擇合適的理論工具提供指導。總的來說,發展主義人權觀觀察到自由主義人權觀在理解發展與人權關係時候面臨的困境,嘗試將馬克思關於“人的全面發展”的論述與人權結合在一起,爲研究理解人權治理提供不同的視角。同時,發展主義人權觀以中國人權事業取得的成就爲範本,將之系統化、理論化,爲中國參與世界人權治理提供理論資源。就全球人權治理而論,它一方面爲人權事業進步提供新的評價方式,另一方面,它也爲實務界處理發展與人權的關係提供指導。

發展主義人權觀關注到自由主義人權觀在理論與實踐中的缺陷,試圖更新人權理論的哲學基礎。自由主義人權觀的哲學基礎是自由主義。一些研究者認爲,自由主義理論至少包括三個核心內核:選擇的充分性、獨立性以及自主選擇的能力。自由主義人權觀以自主性爲基礎,“往往認爲人權具有自然屬性和道德屬性,並先於國家和法律存在”,並以此論證人權具有普遍性。儘管自由主義人權觀受到福利國家的影響有所修正,但是,它依然堅持自由權的優先性。事實上,人權並不是抽象的,它往往與一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環境緊密聯繫;個體自由也不是絕對的、孤立的,一方面,它往往與集體福利緊密聯繫;另一方面,它也要受到一系列社會因素的限制。從國際人權治理經驗來看,自由主義人權觀可能無法解決貧富差距、南北差距等難題,亦可能被扭曲,用於干涉他國內政,損害世界和平,導致全球人權治理的異化。


至少有兩種方案可以解決前述弊端:一種方案是延續自由主義哲學觀,在自由主義人權觀內部解決這些問題;另一種方案則是尋找新的法哲學基礎,重新審視發展與人權的關係。有研究者嘗試過第一種方案,並由此發展出福利主義、新自由主義等一系列理論,但是,囿於自由主義的地域性與時代性,這些理論仍然不能容納廣大發展中國家探索人權道路的合理性,而國際人權治理失衡之局面亦愈演愈烈。與此同時,全世界注意到中國在人權領域取得的成就。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權發展道路。這一事實給研究者這樣的啓發:在傳統自由主義哲學觀之外另尋理論基礎是可行的。


發展主義人權觀以馬克思關於“人的全面發展”的論述作爲法哲學基礎,並將之與人權理論相結合。這一理論嘗試至少有助於引導研究者對人權理論的法哲學基礎作出反思。自由主義人權觀的支持者亦不會反對這樣的觀點,即對於人權的理解不能脫離哲學界對於人的研究,人權最終是爲了實現人的幸福。馬克思認爲,人的全面發展包含兩個層次,包括所有個體全面發展與人民的全面發展。前者回應了自由主義人權觀的關切,後者則爲集體人權的發展提供理論資源。


以發展主義人權觀爲指導,研究者可以更好地理解生存權、發展權在人權體系中的價值,這是發展主義人權觀的重要優勢之一。1986年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將發展權視爲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這一文件被視爲“發展中國家在人權領域集體行動所促成的重大成果之一,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秩序發展,發展中國家有必要再次行動,擬定發展中國家有關人權行動的願景”。在傳統自由權體系之外進一步闡述生存權、發展權的重要意義對於全球人權治理有重要意義。發展主義人權觀試圖在發展的基礎上闡釋人權體系。一方面,它將發展視爲人類社會的永恆命題,是指導人權進步的重要理念;另一方面,它認爲自由權的非絕對性,人權的非抽象性,希望可以通過具體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實現人權。


發展主義人權觀與中國人權實踐緊密相連,它試圖總結中國人權經驗,理解中國特色人權道路的理論內涵,爲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和世界人權治理提供智力支持。發展主義人權觀意識到中國人權道路的特殊性,即中國人民沒有照搬自由主義人權觀的理念,而是以中國具體國情爲參照,結合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探索中國特色的人權道路。中國取得的人權成就得到世界人權研究者的讚揚。在此背景下,如何恰當、準確地總結中國人權經驗是當代人權研究面臨的重要課題。發展主義人權觀則以中國人權實踐爲基礎,試圖闡述中國人權經驗,併爲世界人權治理提供理論資源。


在發展主義人權觀的指導下,理論界可以發展出評價人權事業的科學指標,各國政府亦有可能制定出符合國情的人權發展戰略。全球人權對話有賴於一種可以爲各方所接受的人權標準,它可以避免人權治理的異化,併爲各國人權事業的發展提供參考。當下,人權理論界囿於自由主義人權觀,在評價人權事業時往往存在分歧,甚至可能出現不合理的“雙重標準”。發展主義人權觀並不否認自由權的重要意義,在容納自由權的同時,發展主義人權觀希望人權研究者能夠理解發展之於人權的意義,主張研究者應關注集體發展,重視民生權利等等。這些內容可以指導理論界建立更加科學的人權評價指標,從而引導各國制定切實有效的人權發展戰略。


總之,發展主義人權觀至少具有下述理論意義:它以馬克思的“人的全面發展”作爲理論基礎,更新了人權理論的法哲學基礎;藉助這一理論優勢,它可以更好地解釋中國人權經驗,爲中國人權事業的進步和世界人權治理提供智力支持。這一理論可以回應自由主義人權觀的合理關切,爲世界人權對話提供理論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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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主義人權觀的展開


發展主義人權觀將人權置於發展過程之中。這種理解方式需要回答兩個疑問:第一,既然人權被置於動態過程之中,那麼,這種變化是否具有明確的方向?第二,如何確保人權始終沿着既定的方向演化?前者可以化約爲人權目的理論,後者則涉及人權結構問題。發展主義人權觀有必要回應這些問題,並從中國當代人權實踐中汲取營養,從而不斷完善理論,提高理論的競爭力。


(一)發展主義指導下人權目的之設定


在發展主義人權觀理論體系中,人權目的理論顯得十分重要。所謂人權目的,可以被理解爲尊重和保障人權所希望達成的最終願景。自由主義人權觀內部對這一問題的理解是有分歧的:一些論者認爲,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人類道德的必然要求,具有不證自明的合理性,無需額外論證其目的性;另一些研究者則主張,尊重和保障人權雖然具有較高的道德合理性,這亦不排除它的工具價值。自由主義人權觀的確可以忽視這一問題,因爲它更傾向於將人權論證爲普世價值,其內涵是穩定的,靜態的,無需考慮它的方向性。發展主義人權觀必須重視人權目的問題。發展主義指導下的人權處於普遍聯繫與對立統一之中,它相信具體的權利內容與一國的經濟、政治以及文化等有着密切關係。由此,尊重和保障人權不是孤立的價值,而是與客觀發展環境密切聯繫的事業。這並不是否認人權的道德性,發展主義人權觀相信人權之不可克減和不可剝奪的性質,贊同人權之於人的尊嚴等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發展主義認爲,人亦具有社會性,它會隨着客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發展,甚至會有更高的要求,人權既然服務於人,亦有必要保持足夠的適應性,回應人之客觀需求與主觀意向。這種處理方式很可能產生這樣的擔憂,即,人權處於變動之中,如何確保這種變動不違揹人權的不可剝奪性?答案就是爲這種變動確立正確的方向。


當論及人權目的時候,應該反對將實現某一權利視爲人權目的的觀點。一些研究者將發展權、自由權或者生存權等作爲人權目的,認爲“自由主義人權理論將自由作爲最終目的性權利,生存主義人權理論將生存權作爲終極目的性權利,而發展主義人權理論則將人的發展權作爲終極目的性權利,”這就忽視了人權目的命題的理論意義。無論這項權利具有怎樣的價值,其內容具有怎樣的概括性,它都不能被視爲人權的目的。首先,這種論述顯然有些厚此薄彼,認爲某項權利較其他權利更爲優越,但是,人權體系中的基本人權都是不可剝奪的,不能被徹底忽視或者被犧牲;其次,人權目的命題預設抽象的“人”與形而上的“人權”之間的互動關係,系法哲學層面的疑問,實現某項權利則涉及具體的行政、司法等程序,兩者不可混淆;再次,人權目的命題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它超越於客觀的發展環境,是指導人權事業前進的方向;具體權利則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其內容可能受到客觀發展環境的影響。所以,具體的權利不能成爲人權目的命題的答案。


發展主義人權觀不排斥個體自由在人權目的命題中的地位,而是希望將其置於更爲合適的處境中。自由主義人權觀一直重視實現個體自由的意義,一些論述者將之作爲人權目的。在自由主義人權觀視野中,個體自由之於人的個性發展有着重要意義,社會應當尊重個體的自由。53發展主義人權觀並不反對這種觀點。在此基礎上,發展主義人權觀認爲,自由的內涵並不限於免於干涉,而是包括人類對於客觀規律的理解和掌握。由此,發展主義人權觀將個體自由納入人權目的的討論之中。


在理解這些前置性問題之後,我們方可論述發展主義視角下的人權目的命題。發展主義人權觀將“人的全面發展”作爲其立論的基礎,並將之作爲理論脈絡貫穿於人權概念之中。自然,“人的全面發展”亦能夠成爲人權目的立論的基礎,換言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目的是爲了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對於這一理論,可以有以下辨析:第一,它首先強調的是“發展”。所謂“發展”,是經濟、社會、生態等諸多領域的全面進步,是個人能力的增長,是全體人民追求價值實現的過程。第二,它強調的是“全面發展”。從抽象角度視之,它強調涉及人的諸多方面都應該有所發展;具體來看,它反對單一的發展經濟或者增加政治權利等,而是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機統一。第三,它強調的是“人”的發展。這裏的人既包括原子化的個體,亦包括作爲集體概念的“人民”。換言之,發展主義人權既希望有利於個體的全面發展,亦希望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促進全體人民的發展。


值得說明的是,作爲人權目的的“人的全面發展”不能等同於發展權。有研究者將“發展權”視爲概括性權利,“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的諸多與發展相關的權利”。但是,無論發展權的含義具有怎樣的概括性,它都不能被視爲人權的目的。一個顯而易見的論據是,諸如自由權、生存權等權利對於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有着不可忽視的意義。一旦將發展權視爲尊重保障人權之終極目的,其他類型的權利則處於從屬地位。這就意味着,如果發展權與其他權利產生張力,犧牲其他權利就是合理的。


當然,前述論證亦並非否認發展權與“人的全面發展”理念之間存在關係。作爲人權目的的“全面發展”對於解釋發展權的內涵有指導意義。“人的全面發展”中包含個體的發展與人民的發展,在個體發展框架中,個人有參與發展進程的權利;在人民發展的框架內,全體人民有平等享有發展成果的權利。以此推論,發展權至少包含兩個規範維度:第一,每一個個體有權參與發展進程;第二,全體人民有平等享有發展成果的權利。發展權的前述維度亦得到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的確認:一方面,宣言指出每個人“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另一方面,宣言要求各國制定政策,以促進“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積極、自由和有意義地參與發展及其帶來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礎上,不斷改善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的福利。”這些內涵體現了“人的全面發展”理念,但是,它並不等同於“人的全面發展”,而是有利於實現這一目標。


綜合來看,發展主義人權觀認爲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是人權的目的,它不同於具體的發展權,後者着眼於發展成果分配與發展進程的參與,前者則是以抽象的“人”爲基礎,既包括個人的發展,亦包括全體人民的發展。人權體系中的其他權利亦有助於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二)發展主義視角下人權結構的重塑


發展主義人權觀將人權置於發展的過程中,併爲人權設定具體的發展方向。由此,發展主義人權觀將面臨另一個質疑:如何確保人權始終朝着預設的發展方向演進?自然,這就涉及到如何安排人權結構,即如何合理佈局各種資源發展各項基本人權。對於這一問題,可以首先闡述這樣的預設:假如各項資源可以滿足全部基本人權,則這一提問就是沒有意義的;這一疑問預設資源不足以同時發展各項人權,此時,可能需要合理安排各項基本人權的優先次序。另一方面,如果發展主義人權觀侷限於人權的法哲學分析,其立論的實踐意義會受到削弱。所以,發展主義人權有必要回應具體權利保障問題。自由主義人權觀強調自由權的優先地位,將保障自由權的程度作爲評價人權事業的主要標準。而且,自由主義人權觀將個人自由放置於突出地位,往往較少關注集體權益。不同權利的優先次序影響一國人權實踐和人權戰略,發展主義人權觀有必要解答這些疑問,以回應人權實踐中的關切。


發展主義人權觀強調生存權、發展權的優先性,這種優先性並非否認自由權等其他權利的價值,發展主義人權觀承認不同權利均具有不可克減的核心內核,任何時候,發展都不能損害這些權利的基本內涵。當然,在權利保障方面,發展主義人權主張優先爲生存權、發展權提供資源;在評價人權事業時候,發展主義人權認爲生存權、發展權的保障水平關涉人權發展的中心意旨。


發展主義人權觀雖然承認各項基本人權之間存在優先次序,但是,它反對將這些權利區分爲目的性權利與手段性權利。有研究者基於生存權、發展權的優先地位,認爲它們是目的性權利,而自由權等權利屬於支持性權利。這種理論進一步細化各項支持性權利,將之區分爲“主體性權利”“手段性權利”“約束性權利”“基礎性權利”等。發展主義人權觀將“人的全面發展”作爲人權的目的,並以之統籌人權體系,換言之,它並不是以生存權或發展權作爲統籌,而只是將其看作人權體系內部的一項具體權利,與自由權、平等權等權利一起構成完整的人權體系。其次,以所謂發展權統籌全部人權體系,其實是將其他權利視爲實現發展權的手段。從哲學角度來看,作爲手段的權利是可以被犧牲、被放棄、被重新選擇的,這與《世界人權宣言》中關於“基本人權”的設定是違背的,也與憲法中基本權利的法理相違背。再次,人權事業具有複雜性,它需要面對不同場景。在不同適用場景中,不同權利可能扮演不同角色。例如,在數字環境中,自由與平等可能比生存權更具有基礎地位。所以,這種孤立地預設權利位階的理論可能並不符合發展主義人權觀的精神。


發展主義人權觀強調生存權、發展權的優先性,對於這一命題,至少要做以下理解:


第一,發展主義人權觀比較關注生存權、發展權的價值,強調它們是首要的基本人權。生存權與發展權一樣,都是具有較高概括性的權利。生存權“既包括生命免受任意剝奪的權利,也包括延續生命所需的基本條件的相關權利”,發展權則包含“教育權、財產權等與實現發展權有關的權利”。發展主義人權觀認爲,生存權、發展權是實現其他基本人權的重要保障。如果無法有效保障生存權、發展權,或許可以從形式上保障自由權,卻無法真正賦予權利主體自由選擇的能力;如果沒有生存權、發展權,或許可以有形式上平等,但是,這種平等是否是持久的、有效的,尚待質疑。總之,或許從物質層面確立人的存在基礎之後,其他基本人權纔不會成爲無源之水。


生存權與發展權之間亦存在相互依賴關係。發展權爲生存權提供重要指引,缺乏發展權,生存權的權利內涵單調而又僵化,缺乏足夠的影響力和號召力;生存權則爲發展權提供物質保障,缺乏生存權,發展權可能缺乏足夠根基。正是基於這樣的考量,發展主義人權觀將生存權與發展權作爲一組基本人權,並將之放置於基本人權體系的優先地位。


第二,這種優先性並不意味着必然以犧牲其他權利爲代價來實現。發展主義人權觀試圖容納自由主義人權觀的合理因素,尊重自由權的基本內涵。自由主義者認爲,保障自由有助於個體探索客觀世界,實現自我發展,由此,他們認爲“個性是人類福祉的因素之一”。發展主義人權觀贊同自由對於個人發展的重要意義,只是認爲,片面強調個人自由並不能最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同時,自由權的實現亦有賴於生存權、發展權之保障。這種折中的觀點可以被進一步解讀爲:首先,所謂基本人權之間的次序只是引導一國人權事業發展的策略,它啓發一國優先投入資源實現某些人權目標,但是,反對將這種次序視爲犧牲其他權利的理由。其次,當發生權利衝突時,優先次序引導執法者作出法益衡量,但是,這種衡量不能違背比例原則,且在客觀環境發生變化之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或者作出補償。這種理解或許更爲契合《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世界人權宣言》第三十條反對將任何條文作爲侵犯基本人權的理由,這意味着,即使強調某些權利的優先性,亦不能否認其他權利的合理性。


第三,全部的基本人權都應該被“人的全面發展”價值所統籌。換言之,各類基本人權之間相互依賴,相互支持,共同服務於“人的全面發展”的目的。發展主義人權觀強調“人的全面發展”作爲人權目的,這裏所論述的“全面”一詞表明,發展主義人權觀所論述的基本人權體系不可能厚此薄彼,而是試圖引導不同類型的人權均衡發展。自由主義人權觀過分強調個體自由,由此可能造成社會治理的不公正;但是,如果過分強調生存權、發展權的價值而忽視自由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所具有的保障人的“尊嚴”的功能亦難以實現。各類基本人權之於“人的全面發展”都有重要意義,只是在發展策略上可能存在先後次序,以合理調配資源。


總結前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下述命題:發展主義人權觀將生存權、發展權置於相對優先的地位,但是,這種優先性並不是要犧牲其他類型的基本人權,它只是人權發展過程中策略性、階段性設計。發展主義人權觀基於“人的全面發展”理論會更加強調所有類型的基本人權之間的相互依賴關係,即使在權利發生衝突時候,發展主義人權觀會贊同適用比例原則加以調控,反對以犧牲一項權利爲代價維持另一項權利;而且,這種優先性並不是絕對,在數字場景等特殊場景中,生存權、發展權的優先性亦會受到挑戰。總之,發展主義人權觀會以相對靈活的原則對待生存權、發展權的優先性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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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主義人權觀的未來:

從“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到“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


伴隨全球化、數字技術以及氣候變化等全球重大議題,人類社會發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這種變化對人權理論和實踐帶來重大影響。發展主義人權觀試圖回應前述議題,在反思“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human rights-based development)基礎上,嘗試構建“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development-based humanrights)理論。這一理論將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作爲解決人權問題的基礎,同時,以人權理論爲基礎,確立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基本方向和最終目標。


(一)對“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的反思


二十世紀末到二十一世紀初,人類已經關注到“發展與人權”命題,並且感受到全球發展環境的變化以及對人權產生影響。在此基礎上,人權學界提出“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試圖將人權的理念融入發展進程之中。在這一理念的指導下,聯合國先後制定《發展權利宣言》《千年發展目標》等文件。這一理念糾正了將“發展”與“人權”分離的理念,對於全球人權治理有重要意義。但是,這一理念既沒有給各國發展戰略提供足夠自主權,亦沒有關注到人權事業的漸進性,更沒有回答什麼是發展的目的。這一理論有待進一步完善。


如前文所述,在思考“發展”與“人權”的關係時,人們一度習慣於將“發展”限定於最大限度的生產與利用各類資源,將“人權”侷限於個體享有的一些具有道德正當性的權利。顯然,前者較多強調國家或者社會力量的統籌,後者則侷限於個體免於他人侵犯的狀態。這種狹隘的定義方式阻礙研究者探索“發展”與“人權”的關係。爲了應對工業化對社會治理帶來的衝擊,一些政府開始“福利國家”的實踐,從客觀上將發展成果的分享與人權保障聯繫在一起。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環境問題、隱私權問題等引導人權研究者思考如何防範各類風險。


這些思考促使“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觀念的形成。這一理念將“發展”視爲客觀變化的過程,並試圖將人權理念融入到這一過程之中,最終可以有效地約束髮展,形成符合人權要求的發展框架。換言之,這一理論將人權作爲基本框架,將發展置於框架之內,以人權檢視、控制發展的方向與內容。這一理念被1986年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所承認。發展權利宣言將“發展”定義爲“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全面進程”,這種進程受制於“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可得到充分實現”。在1993年維也納人權會議上,與會各方同意發展與對人的自由和權利的尊重是相互獨立但是又相互強化的觀點;在1997年聯合國會議上,各方同意將人權作爲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基礎。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與《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都試圖以“所有人享有人權”來定義可持續發展觀念。


相較於“發展”與“人權”相分離的論點,“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理論無疑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它觀察到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不平等、歧視以及環境正義等重大問題,也意識到這些問題對於人權產生的負面影響。它試圖以人權作爲基本框架,將發展置於人權的監管之中,從而提前防範人權風險。


更可貴的是,“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並沒有停留在抽象的原則層面,而是將之轉化爲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方面,“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強調國家在促進發展和保障人權方面的責任,明確要求各國在發展過程中不得損害人權。例如,《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即爲各國制定發展政策指明方向;另一方面,“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試圖構建發展權體系,將發展成果分配等內容由福利轉化爲法定責任。例如,《發展權利宣言》將發展權作爲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並要求各國予以保障。這也意味着分配發展成果不是一種福利,而是一項請求權,是國家的責任。這些內容細化“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使之可以融入各國的發展進程和人權事業之中,提高這一理念的影響力。


但是,這一理論只是將“發展”和“人權”作爲一種抽象的存在,忽視兩者所受到的客觀制約。以“發展”視角觀之,這一理論限制發展的方向,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各國制定發展戰略的自主權。然而,各國所處的發展環境往往大相徑庭,所能調動的發展資源亦存在很大的差異,以人權爲理由限制發展,其實也是限制各國發展道路的選擇。以“人權”視角觀之,這種限制也未必能夠真正保障人權。各國所能調動的人權資源亦有賴於其所積累的發展成果,離開發展,各國的人權事業往往是無源之水。以兩者關係而論,不同的發展環境可能產生不同的人權觀念和人權保障策略,人權保障亦離不開其所處的發展環境。


在實踐中,“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有可能被扭曲、異化,成爲部分發達國家侵犯他國主權的藉口。西方國家可能會以人權爲藉口,誇大一些國家所存在的階段性問題,或者扭曲人權觀念,將之作爲批評他國發展道路的不合理理由。這種扭曲只會加深不同國家之間的分歧,甚至可能導致不同國家之間政治、軍事、經濟等方面衝突。


“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在處理當代“發展與人權”議題方面做了非常有意義的探索,它跳出“發展”與“人權”相分離的誤區,使用並完善發展權等新的工具以調和“發展”與“人權”關係。但是,它沒有將“發展與人權”問題置於具體的全球環境之中,沒有考慮到各國的不同國情,最終,既可能破壞全球發展進程,亦可能阻礙人權事業進步。爲此,理論界有必要探索新的解決方案。


(二)“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的時代意義


在瞭解“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的利弊之後,我們可以轉換思路,將發展作爲人權的基礎,論證“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這一命題。這一提法有其理論基礎和實踐依據,並有助於處理當代人權問題。


首先,“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契合“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爲推動人權事業發展提供資源,併爲各國靈活選擇各自的發展道路和人權道路提供空間。雖然當今時代存在一系列發展問題和地區衝突,但是,“和平與發展”仍然是時代的基本任務、基本規律,是各國人民普遍嚮往的共同價值。在此語境下,強調發展之於人權問題的重要意義契合當今時代主題,換言之,這是時代主題對於“發展與人權”問題的映射。而且,發展對於人權事業意義重大,它爲人權保障提供重要的資源、穩定的秩序以及解決人權問題的時間。至少,沒有經濟社會的發展,生存權與發展權的保障就缺乏物質基礎。爲發展解除人權桎梏,即爲各國探索適合本國國情的發展道路提供契機。須知,各國國情不同,發展階段不同,對於人權的理解也可能不同。盲目地劃定人權標準並以之約束各國發展,很可能會削足適履,導致各國既無法完成發展任務,也可能無法保障人權。


其次,“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是中國發展理念及其實踐經驗的理論表達,爲破解全球發展難題提供了中國思路與中國經驗。2021年9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第76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時提出全球發展倡議指導人權研究者將“發展”作爲“人權”的基礎。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堅持發展優先,將發展置於全球宏觀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深刻揭示出“發展”對於全球的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護和促進人權,做到發展爲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斷增強民衆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進一步揭示出“發展”與“人權”的關係。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全球發展倡議“爲解決當今世界難題和匡正全球發展新徵程,提供了一份立足時代特徵和中國發展實際,飽含中國智慧,濃縮新時代治國理政精華的中國方案。”以全球發展倡議爲指導,以中國人權實踐爲依據,人權學界有理由將“發展”視爲“人權”的基礎,並在此基礎上協調“發展”與“人權”關係。


“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堅持將“發展”作爲“人權”的基礎,對於這一觀點,至少可以做如下理解:第一,強調發展的優先性,認爲人權事業的進步有賴於發展。從理論層面而論,發展是人類社會永恆的主題,人權事業的進步亦有賴於發展;從實踐層面而論,全球發展倡議與中國的人權實踐都指導人權研究者關注發展的優先地位,以發展促進人權;第二,這裏所定義的“發展”是全面發展,不是某一領域的片面發展。在發展主義人權觀體系中,“發展”並不單純意指經濟發展,而是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諸多領域的協調發展,它最終表現爲人的全面發展。第三,強調發展優先性並不意味着以犧牲人權爲代價,在任何時候,基本人權都是不可剝奪的,即使在緊急情況下限制人權亦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在發展主義人權觀中,各項基本人權可能存在優先次序,但是,這種次序只是人權保障的策略性選擇,並不意味着可以犧牲一項權利實現另一項權利。發展是實現人權的基礎,但是,發展最終目的是爲了人民。“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理念應當接受發展主義人權觀的限制,將實現人的全面發展作爲最終目的。


在理解“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的基本理念之後,我們可以具體分析它的理論優勢。相較於以“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框架,新的框架更爲強調發展的重要意義,並賦予發展更多的靈活性、自主性。這一方案提高各國制定發展戰略的自主性,尊重各國選擇適合國情的發展道路。強調發展的優先性,並從理論上論證發展之於人權事業的重要意義,爲當代處理“發展與人權”命題,解決當代存在的發展問題和人權問題提供方略。


迴歸“發展與人權”的學理框架,“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理念是發展主義人權觀處理“發展與人權”命題的延伸。在發展主義人權觀體系中,發展是全面的,包含人的全面發展,且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就是人權目的。實現人權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隨着客觀環境的進步而逐步實現的。這些理念已經展示出發展對於人權的基礎作用。所以,“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也是在發展主義人權觀的框架內的必然選擇,換言之,這種處理方式可能從理論上回歸“發展與人權”的本來面目。


在數字時代,強調“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理念或許亦有助於實現數字技術發展與人的數字權利保障之間的平衡。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是當代的重要特徵之一,一些研究者認爲,數字技術正在引起新一輪的科技革命。在數字技術的發展中,個人的數字權利得到重視,一些研究者提出“數字人權”的概念回應數字時代人權保護。如何處理數字技術與數字人權的關係是當代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顯然,嚴格的數字監管會暫時有利於數字人權保障,但是,它勢必阻礙數字技術的發展。這會帶來一系列負面後果。例如,各國之間數字技術發展的不平衡使得一些網絡技術尚不發達國家面臨被攻擊的風險,全人類則可能因黑客技術的發展而陷於不安全境地。有學者稱,在網絡和人工智能領域,“不發展是最大的不安全”。因此,或許亦應當堅持發展的優先性,在發展中解決數字技術帶來的問題,在發展中實現數字人權。近年,已有研究者試圖將人權原則轉化爲技術發展的目標,以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在2019年設立了B-Tech項目,旨在爲將《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應用於數字技術的開發和使用提供“權威的路線圖”。這種思路或許就是“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在數字領域的實現。


綜合來看,“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借鑑“以人權爲基礎的發展”將人權與發展相融合的思路。但是,它反對爲發展套上人權的枷鎖,而是將發展作爲人權事業的基礎,在發展中保障人權。它是發展主義人權觀的延伸,以全球發展倡議爲指導,以中國的人權實踐爲藍本,試圖爲當代全球人權治理提供智力資源。這一理論爲各國選擇適合本國國情的發展道路提供正當性基礎,爲人權事業的進步提供可操作的方略,有利於解決全球發展問題並提高世界人權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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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梳理李龍教授創立的發展主義人權觀理論,爲之後人權研究提供可選擇理論工具是本文的寫作目的之一,但並非全部。本文希望從以下兩個維度延展發展主義人權觀的理論體系:第一,回應對發展主義人權觀可能的質疑,完善人權目的理論和人權結構理論;第二,回應當代發展與人權命題面臨的新環境,提出“以發展爲基礎的人權”指導當代人權實踐。這些延展是以發展主義人權觀爲體,結合中國人權實踐和當代發展環境提出的具體策略,希冀可以提高發展主義人權觀的競爭力。


發展主義人權觀還有一些不完備之處,例如缺乏足夠堅實的道德哲學論證;對“發展”一詞的哲學分析亦有待深化等等。但是,這一理論仍然值得被人權學者所重視。它關注到發展與人權關係命題的重要意義,並嘗試利用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加以闡發、論述;且這一理論以中國人權實踐爲根基,有意識地總結中國人權經驗,爲中國參與全球人權治理提供理論資源。未來,人權學者在解決社會發展中面臨的人權問題時,有必要嘗試使用發展主義人權觀,獲取靈感,尋找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