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融資租賃企業高管及員工頻繁捲入司法調查,涉嫌違法的案例屢見不鮮。

作為連接金融與實體經濟的重要橋樑,融資租賃在推動產業升級和資源配置中發揮著關鍵作用。然而,部分從業人員在業務推進過程中,因違規操作、利益輸送甚至欺詐等不當行為,不僅損害了企業聲譽,更觸碰了法律紅線,面臨刑事風險。

本文梳理了融資租賃企業從業人員已觸犯或潛在的高發刑事罪名,並結合實際案例,旨在為行業從業者敲響警鐘,助力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01

受賄罪

《刑法》第385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案例: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醫療業務一部總經理董某,在2017年底至2022年5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融資租賃項目資源分配、立項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夥同他人收受、索要錢款共計2202.1萬元。此外,在2016年2月至2019年6月從事融資服務中介過程中,給予4名國家工作人員錢款共計403萬元。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董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

02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2011年至2020年期間,李某在某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擔任部門經理、公司市場總監等職務,享有審批權,如決定是否立項推進等。然而,李某卻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融資租賃項目立項審核、項目推進、資金投放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融資中介人員陳某等14人給予的賄賂共計409.6萬元,其中包括現金、加油卡、商場超市購物卡等。南京市秦淮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9.6萬元,予以沒收。

03

行賄罪

《刑法》第389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案例:2017年至2020年期間,蘇州某融資租賃公司實際控制人邱某為了在融資租賃業務等方面獲得幫助,與黃某向海安高新區財政局原副局長、派駐海穗集團原財務總監解某行賄,解某先後5次收受黃某和邱某的好處費,總計322萬元。通過解某的幫助,邱某的公司在業務上獲得諸多便利。經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判,邱某因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退出違法所得590餘萬元。

04

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刑法》第164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案件:2023年江蘇某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總監王某,為獲取銀行推薦的優質企業客戶信息,向銀行對公客戶經理李某行賄現金180萬元及奢侈品(價值40萬元),累計促成融資租賃項目12筆,涉及金額5.8億元。經法院審理,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50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沒收違法所得。


05

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271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某融資租賃公司江蘇分公司法務專員劉某,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報訴訟費用和冒領提成的方式侵佔公司財產。他虛構在法院立案需支付訴訟費用,用偽造的票據上報公司核銷借款,侵佔384萬餘元;還通過虛構已立案編造案件編號申請回款提成,侵佔38萬餘元,總計420萬餘元用於個人揮霍,其中210多萬元用於打賞主播。2022年11月,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06

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272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某融資租賃公司華東區業務經理張某,負責客戶租金回收及賬戶管理。在2023年3月-2024年5月期間,要求客戶將租金支付至其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戶,並利用職務權限,篡改公司系統數據,製作虛假銀行回單,掩蓋客戶實際還款記錄。張某將挪用款項投入股票市場,試圖通過短線交易獲利填補漏洞,累計挪用客戶租金共1200萬元人民幣。2024年9月,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7年,追繳全部違法所得,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5年。

07

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2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案例:某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上海業務部總經理姜某利用職務便利,在代表公司與某高速公司等10餘家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與相關人員分別搭夥,虛設其他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為聯合租賃方,共同出資,或與其所在金融租賃公司有戰略合作關係等事實,使得該高速公司在與該金融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協議的同時,與其他租賃公司另行簽訂聯合租賃安排協議等。通過操作,姜某騙取高速公司鉅額錢款,自己也獲取超過1億元的利益。2019年10月,因犯合同詐騙罪、非國家人員受賄罪,姜某被判處無期徒刑。

08

貸款詐騙罪

《刑法》第1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案例:2018-2020年期間,某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經理黃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其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工作便利,共同策劃實施貸款詐騙。他們虛構了一系列的設備租賃項目,偽造了相關的設備購買合同、租賃協議、客戶資料、財務報表等貸款申請材料。然後以這些虛假的項目和材料向多家銀行和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申請過程中,黃某憑藉自己對業務流程和金融機構審核要點的瞭解,巧妙應對審核,使得這些金融機構基於虛假信息發放了貸款,涉及金額高達數千萬元。得手後,黃某等人將騙取的貸款用於個人揮霍、償還個人債務以及投入到高風險的投資項目中,最終導致資金無法償還。經法院經審理,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各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

09

違法發放貸款罪

《刑法》第186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案例:2017年12月20日,靜思園公司及中青旅公司向某金融租賃公司申請借款。公司項目一部王某、李某明知聯合承租人、保證人經營財務狀況不佳,融資租賃物四塊靈璧石價值不明且抵押物未辦抵押登記,仍同意以售後回租形式發放借款。2018年1月4日,王某授意相關人員出具四塊靈璧石價值11.06億元的虛假評估報告。次日,該公司發放了8億元租賃借款。4月,經錦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四塊靈璧石總價僅1120萬元。貸款到期後,靜思園公司及中青旅公司僅付少量利息,拖欠本金及大部分利息。法院一審判決王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有期徒刑六年,罰金十五萬元;李某犯該罪,判有期徒刑五年,罰金十萬元。

10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廣東某融資租賃公司曾與深圳前海融金所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融金所)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合作在融金所平臺募集資金。融金所2019年出現問題,當年10月19日停標,歷史交易總金額270.53億人民幣,待償出借人本金28.72億元人民幣等,涉及出借人數眾多。2021年11月2日,因未履行對融金所的擔保還款義務,該公司董事長孟某、黃某等高管被抓獲。2023年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11

洗錢罪

《刑法》第191條: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案例:在重慶秀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呂某的系列犯罪案件中,兩名融資租賃從業者牽涉其中。何某,作為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駐重慶辦事處的業務骨幹,被呂某看中。在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間,呂某違規為何某承接了5個融資項目諮詢服務業務,何某則按照約定,在明知資金來源非法的情況下,通過複雜的資金流轉操作,協助呂某將425萬元好處費進行洗白,使其來源看似合法化。同樣,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陳某,也向呂某提出類似合作,獲得了呂某在業務承攬上的便利,事後陳某向呂某輸送了400萬元好處費,在此過程中,也涉及一系列資金洗白操作。最終,呂某因受賄罪、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五萬元,而何某與陳某也因協助洗錢等行為被另案處理,面臨法律的嚴懲。

12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刑法》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案件:2015年1月,北京某融資租賃公司第一事業部經理李某,負責古瑞瓦特公司1.2億元直租融資租賃項目的租前盡職調查與租後跟蹤管理。其未按公司規定盡職調查,面對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和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問題,未認真核實與實地考察。古瑞瓦特公司實際未取得項目最終審批手續及發電併網協議,融資款也未用於項目建設。最終,該租賃公司損失融資款1億餘元,國有資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2019年5月,李某被北京市西城區監察委員會留置。經法院審理,認定李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3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案例:某融資租賃公司員工張某,在公司負責客戶資料整理和系統維護工作。他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公司內部系統漏洞,非法獲取了大量客戶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家庭住址、車輛信息等。張某將這些信息打包出售給多家貸款中介和推銷公司,從中獲利數十萬元。最終,張某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14

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案件: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採取了一系列違規操作,通過電話詢問等方式,廣泛聯繫不特定的社會大眾,在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安排天津某融資租賃公司與其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整個交易過程中,租賃車輛的所有權並未按照正常融資租賃流程,僅僅是為天津某融資租賃公司辦理了抵押登記。這種操作模式,使得該合同雖名為融資租賃,實則為借貸。法院在審理(2019)蘇11民終3658號案件時,認定該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進一步偵查處理。



每一起案例的發生都教訓深刻,令人深省,作為融資租賃從業人員要堅持以案為鑑知敬畏,防微杜漸守底線。同時,案件的頻發也反映了融資租賃行業在快速擴張中面臨的刑事風險,需通過法律合規與內部治理相結合,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風險防控體系、監督機制以及員工培訓教育機制,從內部提升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與職業操守,從根本上防範從業人員犯罪行為的發生。


來源:外資租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