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緊急叫停!金融機構需自查整改四類違規業務

信託公司與理財公司違規合作業務被叫停!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某地監管局向轄內信託公司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公司與理財公司合作業務合規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消息引發市場關注。《通知》點名信託公司與理財公司合作業務存在的四類違規問題,並要求開展合規性排查,包括配合理財公司違規使用平滑機制調節產品收益,配合理財公司在不同理財產品間交易風險資產,爲現金管理類理財違規投資低評級債券、違規嵌套投資存款提供通道,配合理財產品不當使用估值方法。

《金融時報》記者從相關監管人士以及信託業內人士處確認這一消息屬實。信託業資深研究人士告訴記者,“《通知》主要是要求對不符合資管新規對淨值化管理要求的違規合作行爲進行整改,認爲其操作淨值,此外還有繞道監管的問題,突破監管變相擴大投資範圍,可能會形成信用風險。”

《通知》還明確了整改要求,各信託公司應於6月30日前完成自查並報送自查報告。各機構嚴禁新增上述違規業務模式,存量問題應通過要求相關理財產品贖回、拋售相關底層資產、協商修改合作協議或信託合同等方式儘快完成整改。

“《通知》的相關要求重申消除監管套利,加強穿透監管、行爲監管。對信託行業影響不會很大,這幾個問題涉及的規模是有限的,不會是行業普遍現象。本來銀信合作也不是主要業務模式了,對收入的貢獻也很有限。”某信託公司有關負責人對《金融時報》記者說。


問題一:配合理財公司違規使用平滑機制調節產品收益


今年以來,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7天年化收益率一度突破4%,引發市場關注。據瞭解,這一現象就與被《通知》點名的使用平滑機制調節產品收益有關。

《通知》指出,信託公司配合理財公司違規使用平滑機制調節產品收益,具體表現爲由多隻理財產品申購同一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同約定信託計劃於贖回開放日或每個工作日通過循環“補差”和“計提”特別信託利益(或稱風險準備金、風險保障金等),實現不同理財產品間的收益平滑和淨值持續增加。

通過平滑機制,能有效降低銀行理財產品收益波動,爲投資者提供相對穩定的回報。實際上,平滑機制並非信託首創,也並非全部都是違規操作。比如,養老理財產品就設置了收益平滑基金,將養老理財產品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納入平滑基金並進行專項管理,專項用於合理平滑養老理財產品收益。

但二者不同之處在於,養老理財產品是封閉式產品,產品和投資者一一對應,應用平滑機制主要爲了合理提升投資者持有體驗;而信託公司配合理財公司違規使用平滑機制調節產品收益,掩蓋了理財產品真實的淨值波動,調節的是不同理財產品、不同投資者之間的收益。正如《通知》所指出,相關業務模式使理財產品淨值未充分反映底層資產的風險收益波動情況,違反資管新規關於淨值化管理有關要求,涉嫌不公平對待投資者。

用益信託研究員帥國讓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平滑信託機制會形成一個隱性資金池,協助不同理財產品之間調節收益,從而導致該機制可能成爲在理財產品投資者之間利益輸送的工具,一旦出現大規模贖回就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




問題二:配合理財公司在不同理財產品間交易風險資產


《通知》揭示了信託公司配合理財公司在不同理財產品間交易風險資產的具體操作,即部分理財公司安排某些理財產品認購信託計劃,並由信託計劃承接原本由其他理財產品持有的風險債券。承接後,對相關債券估值方法進行調整,導致原本不持有相關債券的投資者實際承擔了損失。

《通知》要求信託公司排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間,理財合作的信託計劃(指委託人均爲同一理財公司不同理財產品的信託計劃)與該理財公司管理的其他理財計劃是否發生過以下債券交易:債券交易後對於信託計劃的估值方式進行調整,導致調整後估值與原始交易價格偏離度達10%以上的。

上述操作實際上是利用信託計劃進行人爲的信用風險分攤。資深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表示,這一操作十分隱蔽。在債券交易後對於信託計劃的估值方式進行調整,導致調整後估值與原始交易價格偏離較大。對於原有理財產品的持有者來說,相當於隱性“剛性兌付”。這種操作的最終目的可能還是拿時間換空間,通過估值操作不斷緩釋信用風險,對不知情的接盤投資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信託公司配合理財公司在不同理財產品間交易風險資產,類似於資金池模式,在不同產品之間進行利益輸送。通過信託工具間接實現資金池模式,能給銀行理財產品在投資管理、流動性管理上更大的選擇空間,但偏離了理財產品和投資標的‘一一對應’的要求,存在較大風險。同時讓原本不持有相關債券的投資者承擔了風險,損害了投資者權益。”


問題三:爲現金管理類理財違規投資

低評級債券、違規嵌套投資存款提供通道


《通知》還指出,部分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通過信託計劃投資於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部分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通過違規嵌套資管產品投資於銀行存款。

原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關於規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了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範圍。其中指出,現金管理類產品不得投資於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針對投資於銀行存款,該通知指出,每隻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產品資產淨值的30%,投資於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除外;每隻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於主體信用評級爲AAA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該產品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

帥國讓表示,這一違規操作主要是爲了監管套利。通常現金管理類產品無法投資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但是信託並不存在這一限制。理財公司藉助信託通道實現信用下沉,存在監管套利風險。

對此,曾剛表示,“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較低,相對應的收益也會較低。但有些產品爲了提高收益,通過信託通道投資高風險資產,對投資者而言實際上會承擔與之預期不相符的風險,這一操作也會導致此類產品惡性競爭,擾亂市場秩序和產品定價。”


問題四:配合理財產品不當使用估值方法


不當使用估值方法的“老問題”再次被提及。《通知》指出,開放式理財產品通過投資於信託計劃,間接對債券類資產違規使用攤餘成本法,或採用混合估值技術使部分債券估值長期偏離第三方估值價格。

爲此,《通知》要求排查截至2024年5月31日,存量理財合作的信託計劃中是否存在使用攤餘成本法估值的信託計劃,以及是否存在持有的底層債券賬面價值與第三方估值偏離度達5%以上。

資管產品的估值方式分爲市值法和攤餘成本法。就投資者直觀感受而言,以市值法估值的產品淨值波動性相對較高,採用攤餘成本法估值的理財產品淨值相對穩定。根據監管要求,攤餘成本法估值的產品類型十分有限,主要是封閉式理財產品和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

周毅欽表示,攤餘成本法原本有四種使用場景,但2021年8月25日之後,金融管理部門要求資本新規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存續或新發以攤餘成本計量的定期開放式理財產品。因此,理論上除了現金管理類產品外,其他任何開放式產品都不能使用攤餘成本法進行估值。

曾剛對記者解釋:“違規使用攤餘成本法或者混合估值技術,會掩蓋理財產品真實的淨值波動,導致潛在風險過度積累。”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要求各信託公司於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自查,認真制定整改計劃,嚴禁新增、存量整改。“短期內二者之間的合作業務會存在一定的收縮,尤其是理財公司的委外業務,待逐步整改後,長期影響可能較小。”帥國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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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時報客戶端
記者:徐貝貝
編輯:劉能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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