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取款需派出所同意,錯在哪裡?


撰文丨魏英傑


這兩天,一則消息引起很多人的驚訝和不安。


據極目新聞報道,6月11日,有網友反映,在吉林省長春市的一家吉林銀行取款,被告知需要轄區派出所同意纔行。銀行工作人員介紹,這是轄區派出所的要求,取款2萬元以上都需要銀行工作人員向派出所報備。工作人員還表示,不僅吉林銀行,目前多家銀行均有相關要求。


圖/網絡


記者也採訪了派出所方面。派出所人員表示,居民有取款需求,確實需要向銀行說明用途、明細等,銀行會將相關信息提交到派出所,工作人員覈實後方可辦理。此舉是爲了防範電信詐騙,防止居民被電詐。


不過,派出所很快又糾正了上述說法。6月12日,據紅星新聞採訪報道,銀行所屬轄區的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沒有此規定,正常取款即可,如有大額取款需求是提前向銀行報備,派出所只會覈實來源不明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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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消息,很多人肯定會想,不是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嗎,怎麼現在取錢這麼麻煩?這錢難道不是我自己的嗎,憑什麼還要派出所同意才能取?


這話說得沒錯。但要理清楚這個問題,還需要回到報道來分析。


結合極目新聞和紅星新聞的消息,其實不難看出,派出所先肯定後糾正,只是措辭上更規範而已,事實指向“報備”(覈實)一事真實存在,只是針對的不是所有居民取款,而是大額取款。之前報道也提到了,取款人是想從吉林銀行取款“不到10萬元”,轉存到其他銀行。按這樣的表述,取款數額肯定不低於5萬元,妥妥屬於大額取款。


至於派出所所說的“沒有此規定”,應該是說沒有紙面上的規定,或者說沒有正式文件。這一點在前面的報道中,派出所工作人員沒有挑明,這就容易引起誤解。


還原整個事情,我覺得比較合理的解釋是,所謂“取款需派出所同意”,並不是說有什麼規章或文件,而是基於《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銀行和派出所在實際操作中的一種聯動措施。


我們經常看到一類報道,有人到銀行櫃檯轉賬,銀行工作人員懷疑是電詐,拼命勸都勸不住,最後是警察到現場了才成功勸阻。


在這類事件中,警方處置流程相對滯後,這就難免出現一種後果:等警察來了,電詐人員已經得逞,錢已經轉出去,追不回來了。


而現在,一有大額取現(或轉賬),銀行先跟派出所報備,等於警方防電詐關口前移,這樣是爲了更好地預防和遏制電詐發生。


至於銀行工作人員使用的措辭是“規定”“要求”還是“報備”“覈實”,其實不重要,都是“口頭禪”而已。況且,銀行工作人員爲了讓儲戶更好地配合,難免會強化這一操作的正式化、嚴肅性,賦予其強制性。


也就是說,銀行和派出所這麼做,出發點是爲了防電詐(或反洗錢),是爲了防止儲戶上當受騙、遭受財產損失,而不是爲了限制用戶的“取款自由”。


就我所知,防電詐是警方一項日常重要工作,如果轄區內發生一起電詐事件,且不說擔責與否,對社區民警的壓力還是很大的。銀行方面也有類似職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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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這麼做的出發點是爲了儲戶個人財產安全,爲什麼這則消息還是讓很多人感到不安呢?或者說,“取款需派出所同意”,到底錯在哪裏?


首先,在銀行經辦的基礎上多了一道派出所“覈實”流程,事實上會造成各種不便。自己存的錢,要取出來還得派出所“同意”,這本身就讓人感到不適,如果等待派出所覈實的時間長了,更會讓人不耐煩。派出所又不是專門爲銀行服務的,很難說一有核實的需求來了就能馬上辦理,這就可能造成時間上的延誤和浪費。


對派出所來說,這是增加了自己的工作量,而對儲戶來講,自己取錢、花錢,無緣無故多了一個“把關人”,難免給人一種被警方“盯上”的感覺。不用多說,這種種不便和不適,會讓人產生個人財產控制權被剝奪的失落感。


再者,銀行和派出所針對的是電詐、洗錢等違法行爲,行爲對象卻是廣大儲戶,或者說,“取款需派出所同意”的做法,等同於把所有具備大額存取款需求的儲戶視爲防範對象,這種做法難免有“一刀切”之嫌。


事實上,雖然電詐違法行爲氾濫成災,但沒被坑騙過的大多數人對此是無感的,他們對銀行和警方的工作認不認可另當別論,但多數人肯定不願意自己的正常生活(包括取款)受到干擾。既然是“取款自由”,爲什麼我取自己的錢,還不能自己說了算?類似不解和困惑,難免因此而來。


何況,每個人對自己的存款的取用理由各有不同,不排除還涉及個人隱私等方面,如此大張旗鼓、動輒需要派出所同意才能取出,這能不讓人慌兮兮的嗎?


第三,“取款需派出所同意”,是銀行和派出所的防電詐手段,但儲戶日常面對的可不止就這一種手段。


別說取款了,如今開卡、存款也有類似的防範措施。


如早在2021年,就有“辦銀行卡需派出所開(居住)證明”的相關報道,而“存款要查資金來源”的新聞也不少見。這些做法或是源自某個專項行動,或是銀行內部要求,各家銀行具體做法也不一。


可以看到的是,隨着防電詐和反洗錢等行動的深入開展,銀行對從開卡到存取款等流程都加強了規範和日常監測。



這些做法有其合理性,但也不能忽視,這在客觀上限制了儲戶對個人資產的自由處置權,壓縮了“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定義範疇。


俗話說,捨不得孩子套不住狼。不惜一切代價遏制電詐、洗錢等違法行爲,肯定大多數人都支持,但如果“代價”是大多數人的存取款自由,這不就成了“狼”沒套住,先把“孩子”給扔了嗎?


所以,“取款需派出所同意”等類似做法,不是銀行和派出所的出發點不對,而在於行爲手段可能存在偏差,導致好心也會辦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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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按照銀行和警方現有的資金監測與偵查技術,對於存取款異常應該都不難排查出來,似乎沒有必要再採取這麼粗放原始的預防措施。


如何從技術着手,在預防電詐等違法行爲的同時,盡最大程度保障儲戶存取款便利,這應當是一個重點方向。


突然想起,針對電詐現象,多年前我曾建議在銀行窗口多擺放一些反詐宣傳冊,以及對銀行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以便及時提醒和告誡儲戶。可見當時針對反詐的宣傳力度是非常不夠的。



而到今日,銀行櫃檯、酒店客房、小區路口擺滿了反詐宣傳單,微信、微博、抖音也隨處可見反詐宣傳報道和作品。反詐宣傳,已經成爲公安部門的一項日常重要工作。


可不知道爲什麼,每次看到這些宣傳海報、作品,總感覺有些“密集恐懼症”。


這方面信息過於密集,要麼讓人感覺自己活在一個騙子的世界裏,要麼就是選擇性無視。這是不是也是一種過猶不及呢?


防電詐,歸根結底是爲了保障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所以,更應避免通過限制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去防電詐。

來源:常識流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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