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閒置“止痛藥”涉嫌販毒,賣的究竟是藥品還是毒品?

藥品回收和處理已成爲一個社會問題,普通民衆在面對閒置或過期藥品時,常常缺乏方便、安全的回收渠道,導致藥品資源浪費,甚至對環境和公共健康構成威脅。與此同時,還催生出一些藥物回收市場亂象,比如非法收購及轉售過期或假冒藥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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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記者 李聰 實習生 嚴夢雨 編輯 胡杰 校對 張彥君

5月8日,廖華收到了山東省濱州中院對其“販賣毒品”案件發回重審的通知。
2023年7月,廖華在病友藥轉羣中轉售父親生前剩下的止痛藥,包括50片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22片氨酚羥考酮片,共售得260元。家住廣州的她被山東濱州市陽信縣警方跨省抓捕,涉嫌罪名是販賣毒品罪。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廖華轉售的曲馬多爲第二類精神藥品,羥考酮爲麻醉藥品,都屬於阿片類藥物,是“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023年8月31日,山東省陽信縣法院一審認爲,廖華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以牟利爲目的,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一審判處其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廖華提起上訴,辯護律師爲其作無罪辯護。2023年10月底,此案二審在濱州中院開庭審理,當庭未宣判。
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轉售處方藥而獲刑的案例並不罕見。而更大範圍來說,不只是麻精類等處方藥處置問題,藥品回收和處理已成爲一個社會問題,普通民衆在面對閒置或過期藥品時,常常缺乏方便、安全的回收渠道,導致藥品資源浪費,甚至對環境和公共健康構成威脅。與此同時,還催生出一些藥物回收市場亂象,比如非法收購及轉售過期或假冒藥品等。
2023年12月2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發佈《節約藥品資源遏制藥品浪費的實施方案》,對廢棄藥品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提出了具體工作措施和要求。在相關專家看來,這個實施方案有積極意義,是目前針對藥物回收最明確、最高級別的政策。而隨着該方案的落地,離實施也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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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賣閒置“止痛藥”涉嫌販毒

廖華告訴新京報記者,她的父親生前患有結直腸癌,已到晚期,常會出現難以忍受的疼痛,爲此醫生開具了多種類型的止疼片。
2023年1月,父親去世後,留下很多藥,廖華不知道如何處理。她曾去醫院、藥店詢問,都被告知不進行回收。
2023年7月,經病友介紹,廖華進入一個微信轉藥羣,羣裏日常有病友相互轉讓藥品。廖華把家中剩餘的十幾種藥拍照發羣裏後,一個自稱“小王”的羣友很快添加她的微信,花費260元,向她購買了50片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22片氨酚羥考酮片。
在廖華提供的聊天記錄中,小王表示,“我是以前溜過冰,現在買不到了,用這些藥代替,現在還有點癮,太難戒了。”“我不是病了,我以前玩音樂抽大麻,現在不好找了,用這個藥代替它。”廖華問對方,“我賣這個藥給你會不會有問題呢?”對方回覆稱,“有啥問題啊,我買了好多次了。”

▲廖華與“小王”討論藥物買賣的網絡截圖。受訪者供圖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從廖華處購買藥品的人叫董某祥,是山東陽信的吸毒人員。收到藥品後,董某祥便主動開車到當地派出所,稱其從網上買到了國家管制的藥品,是未經處方就買到的藥品,這些藥品都是精神麻醉類藥品,也可以算是毒品。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黃穎菲律師代理過多起毒品犯罪的案件,她提到,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可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毒品”。在司法實踐中,界定毒品是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最新發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及《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爲依據。
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因具有臨牀治療價值,在嚴格管理使用條件下可作爲藥物使用,故出於醫療、科研等合法目的使用時,屬於藥品,但出於滿足藥物癮癖而使用時,則屬於毒品。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廖華轉售的曲馬多爲第二類精神藥品,羥考酮爲麻醉藥品,都屬於阿片類藥物,是“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廖華表示,自己出售處方藥,的確有錯,“但不知道屬於販毒”,廖華還提到,聯繫自己買藥的小王后續還在轉藥羣裏出現過。羣主知道她涉案後,就把她踢出了羣聊。
與廖華情況類似,黃穎菲也曾接到過多起“病友轉讓止痛藥涉嫌販毒”的法律諮詢。
陳安的父親因癌症去世,家裏還欠下不少外債,母親希望能在病友轉藥羣裏轉讓剩餘藥品來補貼生活,便將剩餘的87粒艾司唑侖以55元的價格轉賣給了一位購藥人。
三個月後,購藥人所在地警方上門帶走了陳安的母親。拿到公安取保候審決定後,陳安的母親才發現,取保候審決定上的舉報者名字和購藥者相同。辦案民警告訴她,對方不是病友,而是一名吸毒人員。
經辦民警告訴陳安,他們接到舉報,陳安的母親涉嫌販賣毒品罪,關鍵證據是雙方的聊天記錄中,購藥者提到“吸食嗎啡成癮”。
對此,陳安提到,當時母親以爲對方的情況和丈夫生前類似,不服用艾司唑侖就無法入睡,也不知道艾司唑侖屬於管制藥。她的母親以爲病友羣裏都是羣主審覈過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屬,沒有想到會有癮君子僞裝成患者加到羣裏面去。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艾司唑侖是第二類精神藥品,用於治療焦慮障礙、失眠等。
陳安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該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對此,陳安母親的精神壓力很大,如果有刑罰,母親會因此丟掉工作,更擔心未來會影響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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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藥品還是毒品?

公開信息顯示,2023年7月1日後,我國管制的麻精藥品和非藥用類麻精藥品品種已達456種(含新增1種麻醉藥品和6種精神藥品)和2整類(芬太尼類物質和合成大麻素類物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26日出臺的《2023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相關規定,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員,而向其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會議紀要》同時提到,確有證據證明出於治療疾病等相關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論處;情節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處理。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上述行爲,一般可不作爲犯罪處理;確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充分體現從寬。
黃穎菲提到,而在此類案件中,警方判定當事人構成販賣毒品罪的主要原因恰恰在於,在求購者和當事人的買藥記錄裏,求購者明確提到了諸如“我上有癮”、“我溜過冰”等販毒語言。這導致警方認爲,當事人主觀上知道求購者有吸毒的可能,但仍然將管制藥賣給他們,存在販賣毒品的嫌疑,而非出於治療疾病的目的。
黃穎菲表示,按常理來看,一個癮君子買藥,只會說我要什麼藥,多少錢,不會刻意地表示“我上癮”。
黃穎菲分析,像這種“舉報人就是買藥人”的情況有兩種可能,一種是買藥人故意釣魚,另一種是買藥人吸毒被抓,然後把所有轉讓藥給他的人都舉報了。她說,像這種刻意誘導他人犯罪的行爲是不應被支持允許的,這無疑是在批量製造罪犯。
關於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實施毒品犯罪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李睿懿等人在《〈昆明會議紀要〉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提到,由於部分國家規定管制的麻精藥品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實踐中國家規定管制的麻精藥品並不一定都被用作毒品。據此,需要從麻精藥品的用途和行爲的目的兩個維度,對於涉麻精藥品行爲的性質進行審查判斷,確保裁判定性準確、罰當其罪。
文章還提到,“行爲人主觀上並不具有實施毒品犯罪的故意,此類行爲的社會危害也與毒品犯罪存在明顯差異,若以毒品犯罪定罪處罰,顯然超出了行爲人的故意內容和可預見範圍,也背離常情常理和公衆心理預期,故《會議紀要》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爲不以毒品犯罪論處。”
北京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系教授王嶽認爲,對當事人是否涉嫌販毒的指控,要從當事人的動機出發,看他以往有沒有類似行爲,有沒有對購買者造成較大的人身傷害,這些情節綜合來認定他到底是不是一個犯罪行爲。“法官不能簡單地變成一個法律的執行者,成爲一個機械的法條主義者,涉嫌販毒是一個非常重的刑責,(當事人)今後很多正常的社會行爲都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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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回收之困

多位受訪者認爲,麻精類藥物管理嚴格,處置不當可能帶來法律上的風險。而藥品轉售或涉嫌刑事犯罪的背後,是缺乏明確的回收渠道、公民的法治意識薄弱、缺乏激勵機制等。
浙江一位臨終關懷科住院醫生告訴新京報記者,只有具備相應處方權限的醫生才能開具麻精類藥物。在住院部一般都是按照醫囑按每天發藥,患者出院後,給患者最多開到一週的量,一週後複診再開藥。
若患者不幸去世或不再需要這些藥品,家屬便面臨如何正確處理剩餘藥品的困境。這位醫生提到,他所在的醫院要求醫生及護士向患者提示藥品的特殊性,還會提示患者家屬,如果有未用完的藥品,需要返還醫院,並不退還費用。藥房登記之後,每年固定時間會有相關部門來統一銷燬。
另一位不願具名的臨牀醫生則表示,儘管根據《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醫療機構應當要求患者將剩餘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銷燬處理。”但在他日常工作中,無償把藥品退回來的家屬是少數,並不是所有人都有經濟能力和思想覺悟,之所以轉賣藥品,就是因爲藥品沒過期,對家屬而言又失去了使用價值。

▲網友們在社交媒體上討論閒置的藥物該如何處理。網絡截圖


5月16日,新京報記者以市民的身份諮詢了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員回覆,含有麻精成分的藥物,是醫院經由處方開出的定向治療某些疾病的藥品,隨意買賣屬於違法行爲;若開藥醫院不回收,需要按照有害垃圾進行處理。
相較於麻精類藥物,閒置或過期的普通藥物覆蓋面更廣,影響人羣也更大。
在社交媒體上,常常能看到有網友在帖子中詢問是否可以將剩餘藥物轉贈給需要的人、是否可以低價轉賣、或者是否有官方的回收途徑。
張宇從事了多年的防癌抗癌科普工作,目前是一家抗癌公益組織創始人。在張宇的觀察裏,“剩餘藥物處理”的需求普遍存在。他的公益組織創建之初便爲病友們提供了一個互助平臺,希望能爲病友及家屬提供一些知識上的幫助,隨後也發展出一些轉藥羣。
張宇表示,轉賣病人去世後剩餘藥物的這種需求應該被理解和體諒,以爲家庭帶來沉重負擔的癌症治療來說,癌症治療的藥物不少都是按顆賣的,貴一些的靶向藥高達萬元一盒。
他提到,如果有相關部門或者醫藥企業回收這些閒置的藥物,比如藥沒開封,按照生產批號,是不是可以折扣價進行回收,那病人也不會自己找途徑把它售賣處理了。
對於轉藥羣,張宇也會感到擔憂,擔心有不法分子釣魚購買。但是爲了幫助病人,暫時只能維持原狀。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表示,個人不能將藥品賣給藥店,也不能轉賣給他人。他提到,銷售藥品,主體必須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而個人不可能取得這樣的行政審批,故而個人無權將藥賣給藥店,否則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會受到行政處罰。
河北一家藥店的店員表示,藥品一旦售出,除非有質量問題,是不退不換的,即使剛買也不行。該店員還強調,從個人手中回購藥品是違法的。
免費贈藥也存在一定法律風險。趙良善解釋,免費贈藥要合法,需滿足以下三種條件:一是所贈藥品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二是所贈藥品不屬於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三是不得針對不特定人贈藥。如果是處方藥,在實施緊急救助行爲情況下可以贈與。但若在非實施緊急救助行爲情況下贈與處方藥,受贈一方喫藥後出現不良反應時,贈與人需根據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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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聯手遏制藥品浪費

《中國藥物經濟學》刊載的一篇調查文章顯示,74.3%的被調查者選擇將過期藥品直接扔掉。這意味着閒置的、得不到正確處理的藥物數量可能更爲巨大。
新京報記者查詢相關政策法規後發現,雖然廢棄藥存在多重危害和風險,但對其回收處置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過期藥品屬於劣質藥範疇,不允許運輸和銷售,但未規定如何回收和處理。2021年施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其附錄中規定,家庭過期藥品屬於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按照生活垃圾處理。

▲2023年12月2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發佈《節約藥品資源遏制藥品浪費的實施方案》。網絡截圖


北京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系的王嶽教授提到,目前我國家庭廢棄藥品主要依靠個別企業或政府部門的公益性活動,輔之以社會組織自發自願回收,這幾種方式的效果都很有限。
王嶽解釋,企業自發回收屬於公益性活動,高昂的回收銷燬費用讓醫藥企業擔負了額外的經濟成本;居民參與積極性低下,不願意費時、費力將過期藥品專門送至定點回收單位;若採取以舊換新、有獎回收等有償回收的方式激勵居民配合上交手中的過期藥品,定點回收藥店往往不願承擔相應費用。
上海市人大代表葛敏在調研中發現,廢棄藥品處理的成本很高。廢棄藥品涉及藥品流通的各個環節,對廢棄藥品的回收管控、無害化處置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監管部門委託醫廢處理公司處置廢棄藥品每噸平均收費8000元左右,藥品生產企業委託醫廢處理公司處置液廢每公斤25元,固廢每公斤10元。有藥品批發、連鎖企業因不堪重負,也曾提出廢棄藥品是否可以委託所在區的監管部門定期回收處理,但監管部門受財政經費、儲存條件、銷燬時效長等因素,無法幫助企業解決困難。
王嶽認爲,藥品回收只是靠責任感和公益性是不行的,需要明確責任主體到底是誰,還需要立法來保障,比如在國家層面將藥品回收管理相關事項寫入《藥品管理法》,或制定出臺《過期藥品回收管理法》、《過期藥品回收資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明確過期藥品回收管理的責任承擔主體、回收管理具體流程、回收管理資金保障等內容,使我國過期藥品的回收和處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王嶽說,對藥物浪費問題,本質上還是要從源頭上少開藥,或是“去包裝售藥”。在他看來,儘管“以藥養醫”的畸形狀況已有所改善,但過度開藥的現象仍客觀存在。
去年全國兩會上,農工黨中央提交了一份《關於打通家庭過期藥品回收“最後一公里”的提案》,農工黨中央建議,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相關主體責任,完善回收機制;建立藥品分包裝制度,推出小規格、小劑量的藥品,督促藥店落實拆零銷售服務,避免過期藥物的浪費。還可將藥品回收與其他垃圾分類結合起來,引導公衆投放過期藥品等有害垃圾,由專業機構收集轉運和統一處置。藥監部門應加強科普宣傳,普及合理使用藥品。建立藥品回收激勵機制,對於合法從事過期藥品回收企業及回收點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提高其回收過期藥品的積極性;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出臺政策,以發放紀念品、藥品“以舊換新”、“有獎回收”等方式鼓勵居民主動上繳家庭過期藥品,形成長效機制,提高居民對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的積極性。
2023年12月2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發佈《節約藥品資源遏制藥品浪費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從藥品生產、臨牀用藥、藥品流通、宣傳引導、廢棄藥品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提出具體工作措施和要求。
實施方案第五條“規範廢棄藥品收集銷燬”提到,完善廢棄藥品收集工作,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做好廢棄藥品運輸、交接工作,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強廢棄藥品規範銷燬,由生態環境部、國家藥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在王嶽看來,這個實施方案有積極意義,是目前針對藥物回收最明確、最高級別的政策。根據方案中“各地要抓緊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提出具體工作任務和措施”的要求,方案離實施不遠了。
(廖華、陳安、張宇爲化名)
值班編輯 康嘻嘻 古麗
歌手韓紅,有新身份

打虎!劉星泰被查

這屆年輕人,怎麼又雙叒有新人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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