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醫保報銷比例不斷提升、醫保藥品目錄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參保群眾購藥渠道日益多元,醫院、藥店、診所和互聯網醫院等多種場景都可便捷購買到所需藥品。然而,在醫保政策惠民的同時,部分不法分子也藉機牟利,一些藥販子通過“醫保取現”“高價回收”等手段誘導參保人倒賣醫保藥品。這種通過醫保報銷渠道獲取的藥品,經非法轉手後再次進入市場銷售的,就是醫保“迴流藥”。

朋友,參與“迴流藥”買賣,損人、害己、必被捉。



損人:迴流藥品脫離監管體系,安全無保障,可能傷害他人性命





假藥害人——治病不成反要命。“迴流藥”中可能混雜假冒偽劣藥品,有效成分不足甚至含有毒害物質。患者使用後不僅無法治病,還可能引發嚴重不良反應,甚至危及生命。

錯藥傷人——吃比不吃更可怕。有的藥販子在拆解重組“迴流藥”過程中,劑量規格、藥品種類往往產生混淆。小孩吃了成人藥會有生命危險,需要促進血液循環的患者吃了凝血藥更可能會直接喪命。

過期藥誤人——藥效盡失誤病情。回收的藥品可能已經過期或儲存不當導致變質,有效成分降解失效。患者使用這類藥品,輕則延誤治療,重則導致病情惡化。



害己:“醫保取現”透支自身救命錢,“套取基金”涉嫌欺詐騙保





害己其一,“醫保取現”是誘人的陷阱。參保者使用個人賬戶購藥,然後以所謂的6至7折賣給收藥人,看似給參保人提供了一種便捷的獲取現金方式,實則是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一方面,所謂的“醫保取現”“迴流藥買賣”,給個人賬戶造成的損失就是在透支參保人自己的“救命錢”,真正是“把自己賣了還替不法分子數錢”。另一方面,當前醫保基金個人賬戶的使用空間不斷拓展,共濟範圍愈發寬廣,應用場景日益豐富,就算是一輩子不生病不吃藥,也可用於繼承,不會有一分錢損失。

害己其二,欺詐騙保更是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會坐牢。通過醫保卡超量開藥、重複配藥、轉賣藥品等手段套取醫保統籌基金,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就屬於欺詐騙保,是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基金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醫用耗材等,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現實中也已有真實案例,如藥販子馬某雨多次使用多張他人醫保憑證,在多家醫院虛假就醫、購買藥品,並將部分藥品出售獲利,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



必被捉:藥品追溯碼使藥品倒賣行為無處藏身





為防範藥品倒賣行為,今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在銷售藥品時,必須按要求掃碼後方可進行醫保結算。賣藥必掃碼,買藥請驗碼,所有藥品的追溯碼都會被記錄、追蹤,參保者轉賣醫保藥品就相當於在藥盒上貼上了自己的身份證,賣出去的每一盒藥,在醫保大數據監控下,都會原原本本成為賣藥人違法犯罪最直接的證據,無所遁形!

我們每個人都有守護自己健康的權利,更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倒賣藥品”“醫保套現”行為的出現,是對道德和法律的嚴重挑釁。所以,朋友們,請不要再向藥販子賣藥了,更不能將手中的“救命藥”變成藥販子的“搖錢樹”,萬不可為一點蠅頭小利去觸犯法律,最後得不償失後悔莫及。我們也鄭重告誡還有此牟利想法的不法分子,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藥品追溯碼就是每盒藥品的“電子身份證”,具有唯一性。一盒藥品的追溯碼,只應有一次被掃碼銷售的記錄,若重複出現多次,就存在假藥、迴流藥或藥品被串換銷售的可能。2024年4月以來,國家醫保局全力開展醫保藥品耗材追溯信息採集應用工作,取得顯著進展。在此,我們還提醒所有朋友們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自己和家人們的健康,在買藥用藥時拿起手機,使用國家醫保局微信公眾號或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按照下方的步驟掃描藥品追溯碼,瞭解藥品的“前世今生”。

第一步:進入“國家醫保局”微信公眾號主頁,點擊服務藥品追溯信息查詢,進入查詢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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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國家醫保局”微信公眾號消息對話頁,點擊醫保服務→藥品追溯信息查詢,進入查詢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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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在“藥品信息查詢”頁面,可掃描藥品包裝盒上的二維碼或條形碼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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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的結果將分為四種情況。


情況1:“未查詢到產品銷售信息”,建議等兩天再次掃碼,如還未出現,說明售出機構未掃描該盒藥品上的追溯碼,可向售出機構或有關部門反映。


情況2:“查詢到僅有1次銷售信息”,如確為本人購買的,說明該藥品合法合規。


情況3:“查詢到僅有1次銷售信息”,如非本人購買,說明該藥品此前已被出售過,極有可能為“迴流藥”“串換藥”或假藥,消費者可舉報並拿著銷售小票和藥盒向售出機構索賠。


情況4:“查詢到有2次及以上的銷售信息”,說明該藥品此前已被出售過,極有可能為“迴流藥”“串換藥”或假藥,消費者可舉報並拿著銷售小票和藥盒向售出機構索賠。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使用醫保部門以外的軟件或APP掃描藥品追溯碼,得到的信息並不是該藥品的醫保銷售結算信息,不適用於上述方法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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