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紀委之眾,忽叩香格里拉大酒店某室之門。
須臾,門啟,見一男子,僅浴巾裹其股下,神色倉皇。瞥見紀委,驚懼交加,雙腿頓失力,頹然墜地。
紀委諸人,魚貫而入,但見室中香風拂面,一妙齡女子橫臥榻上,容顏慵倦,床頭赫然置現金若干,熠熠生輝。
此番景象,紀委一一如實記錄,不遺涓滴。原來那癱地之男子,正是紀委欲繩之以法的梅州市委原常委、副市長晏擁軍者也。而榻上女子,乃晏擁軍召來行苟且之事之娼妓。
公元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之上,一紙判決赫然在目,乃梅州市委原常委、副市長晏擁軍一案之終審定論。
晏擁軍者,生於一九七一年,曾幾何時,亦是風華正茂,仕途坦蕩。自廣州團市委副書記起,歷荔灣區區長、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等職,一時風頭無兩,名噪嶺南。然則,權柄之下,人心易腐,晏擁軍終未能免俗,墮入貪嗔痴慢疑之深淵。
據中山市中院之判決,晏擁軍之罪,一曰貪汙,二曰受賄。其貪汙之事,乃於二零零六年四月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間,利用團市委副書記之職,巧取豪奪,非法佔有公款二十四萬元。而受賄之實,則自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五年,晏擁軍於荔灣區委宣傳部長、副區長、區長及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憑藉手中之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九十三萬七千餘元、美元一萬、英鎊兩千,其中半數以上,竟為商人郭某所付之嫖資。
郭某何人?廣州十三行國際旅行社之總經理也。此人精明強幹,善觀風向,於二零零九年,主動請纓,願為晏擁軍之“私人生活秘書”,意在攀附權貴,謀一己之私利。晏擁軍聞之,心中暗喜,二人遂成狼狽為奸之勢。
自此而後,郭某盡心竭力,為晏擁軍打理一切“日常花費、吃飯、喝酒、賭博、嫖娼之事”。據郭某供述,六年之間,他為晏擁軍安排開房多達三百餘次,其中涉及嫖娼者,二百餘次。地點多在廣州海航威斯汀酒店,一次住宿費即高達一千二百八十元,而嫖資更是昂貴,一次三千,質素佳者則需五千,更有甚者,晏擁軍時常要求雙姝侍奉,其費用之巨,令人咋舌,總計逾七十萬元。
郭某為晏擁軍尋覓之“小姐”,多是通過其情婦介紹,或為在校女學生,或為模特,皆年輕貌美,風情萬種。公訴機關所呈之證據中,有四名“小姐”之證言及辨認筆錄,字字句句,皆述說著那段不堪回首之往事。
晏擁軍在偵查階段供述,其與郭某等人常於酒店開房打牌,牌局之餘,郭某便安排女性提供性服務,次數之多,竟達二百餘次,每次嫖資皆由郭某承擔,少則三千,多則五千。晏擁軍亦坦言,郭某之所以如此盡心,一則二人性情相投,關係甚篤;二則郭某看重其仕途前景,欲藉此機會與之交好,以求日後關照,利於其企業之發展。
果然,晏擁軍於二零一四年任廣州市荔灣區委副書記、區長之時,便為郭某謀得荔灣區多寶路六十二號地塊臨時停車場之經營權,郭某之投資因此大獲其利。中山市中院對此指控予以認定,認為晏擁軍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
此案審理過程中,晏擁軍之辯護律師,雖力陳晏擁軍接受郭某安排之嫖娼應僅屬違紀行為,並對嫖娼次數提出異議,然法院認為,嫖資乃財產性利益,依法可認定為受賄犯罪中之財物。且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開房費用乃郭某行賄之款,唯嫖資之數額,據郭某證言與晏擁軍供述,均證實為二百餘次,每次三千元,故從低認定,嫖資共計六十萬元。
綜觀此案,晏擁軍受賄數額與某些大貪相比並不算多,然其將受賄所得三分之二用於嫖娼,實乃驚世駭俗之舉。中山市中院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一審判決,晏擁軍因貪汙罪被判刑三年,受賄罪被判刑五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七十萬元。此案一出,世人皆嘆,權欲迷人眼,貪念毀前程,晏擁軍之沉淪,實乃前車之鑑,警鐘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