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將他人視頻製成AI換臉模板,法院判了
“AI換臉”引發的人格權侵權問題一直受到廣泛關注。
6月2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兩起涉AI換臉軟件侵權的案件進行合併審理並宣判,據瞭解,這也是北京首次對此類案件進行判決。
廖女士和吳女士均是在全網擁有衆多粉絲的國風短視頻模特。二人發現,未經其授權同意,其出鏡的多段視頻被製作成一款換臉軟件中的模板。用戶通過使用該模板,便可以生成與原視頻近似的換臉視頻。
兩案原告認爲,相關軟件的行爲不僅侵害了其肖像權,還侵犯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因此要求被告北京某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使用了原告出鏡的視頻,通過深度合成技術替換成他人面部,再上傳至涉案APP作爲模板供用戶使用。這一行爲不構成肖像權侵權,但侵害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被告公司最終被判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廖女士、吳女士精神損失各500元,賠償廖女士財產損失1500元、吳女士經濟損失1000元。
擔任本案審判長的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孫銘溪表示,儘管無法從最終展示給普通用戶的視頻中識別出具體人物身份,但在隱蔽的機器處理環節中,被告已經獲取並處理了原告的個人信息,特別是敏感的人臉信息,構成了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的侵犯,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爲何涉案行爲不構成肖像權侵權?
孫銘溪法官解釋道,換臉模板視頻不具有肖像意義上的識別性。“在類似案件中,如侵權人直接使用包含個人面部形象的內容,公衆能夠一眼識別出視頻中的人物,這顯然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爲。然而,換臉軟件的運營者主要關注的是視頻中的妝容造型等,用戶使用這類軟件的目的也並非扮演特定角色,而是追求美麗的妝容和造型,這與傳統意義上使用明星或名人肖像形象有着本質區別。”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原告所拍攝的此類視頻中投入的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包括妝容、髮型、服飾、動作、燈光等, 在沒有經過相關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這些要素,屬於對他人的勞動投入“搭便車”,相關權利人可以基於勞動創造投入、競爭性利益等其他請求權基礎來維權。但原告沒有主張相關權益,因此,法院只能依據原告所主張的肖像權和個人信息權益來進行案件處理。
孫銘溪法官認爲,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需要準確劃分作品上的權利人、權利類型,以此來更好地規範授權行爲,促進數據要素市場、新型文化市場規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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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日報、北京互聯網法院
審覈:劉洪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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