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包房公主與會所存在勞動關係嗎? | 勞動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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嬌(已故)於2019年9月進入畢節悅娛樂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的伯爵娛樂會所KTV從事包房公主職務。上班期間,丁嬌受公司工作人員梅瑾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管理,從事公司經營範圍內的業務,工資由梅瑾個人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
根據伯爵會所工作總羣聊天記錄顯示,2020年7月31日凌晨1時34分,嬌正在查房存酒。後搭乘欣無號牌二輪電動車在七星關區冷水洞公園紅綠燈與康駕駛的大衆牌汽車發生車禍,造成宋欣和嬌死亡。2021年3月26日,畢節市七星關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認定丁嬌與畢節悅娛樂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之規定,
本案中,悅娛樂有限公司作爲有限公司、丁嬌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工主體,涉案伯爵娛樂會所KTV,屬於公司經營會所。嬌自2019年9月進入涉案會所工作以來,從事的工作爲KTV包房公主,負責對外招攬客源,預定包房,爲客人提供服務,該服務屬於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工作期間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和工作人員梅瑾管理,工資由梅瑾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因此,丁嬌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之規定,一審判決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上訴人悅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近親屬丁嬌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事實及理由:上訴人與梅瑾沒有任何法律關係,且證據顯示,自2020年4月起丁嬌就沒有領取梅瑾發放的工資。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丁嬌受上訴人規章制度的約束,嬌根據個人意願決定是否到被上訴人務工,務工費用按日結算,在達到一定條件後務工費用發到丁嬌的銀行賬戶。丁嬌的自拍照及其朋友圈,完全繫個人行爲。公主看房表、工作總羣聊天記錄、與周的聊天記錄、微信號截圖均不能認定丁嬌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因爲丁嬌到公司務工本身就是有償的,其據公主看房表上所載明的公主看房費爲400元一天,該筆費用爲包房公主一天的服務費,是在丁嬌服務是所產生的服務費,該筆費用採取的結算方式爲按日進行結算,而按日取酬並非勞動關係的特徵,所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即使認定雙方有關係,頂多也就是僱傭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對於工作總羣的問題,是因爲公司爲維護經營場所的正常秩序,對丁嬌在進行服務時知曉其服務的狀況,但不能以此而認定存在勞動關係。被上訴人提供的通話錄音,僅能證明被上訴人在丁嬌發生事故後與周、周瑾商談事故相關事宜的問題,但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二審法院認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近親屬丁嬌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伯爵會所是上訴人經營管理的場所,被上訴人所舉“伯爵會所工作羣”的微信聊天記錄足以認定丁嬌系該工作羣的一員,梅瑾負責發放工資,該羣成員須遵守公司規定。該聊天記錄與被上訴人所舉丁嬌銀行交易明細及丁嬌朋友圈內容相印證,足以證明丁嬌爲上訴人提供勞動、受上訴人管理、上訴人爲其發放工資,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上訴人一審庭審稱丁嬌在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個月前已經在上訴人辭職、與上訴人解除勞動關係,即上訴人認可丁嬌在發生交通事故一個月以前與其存在勞動關係。“伯爵會所工作羣”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管理人員明確要求羣成員遵守公司規定,梅瑾也在羣裏告知羣成員提供賬號及身份證名字以便發放工資,由此可見上訴人訴稱工作總羣是爲了維護經營場所正常秩序以讓丁嬌知曉其服務狀況、其與丁嬌不存在勞動關係及梅瑾與上訴人無任何法律關係的上訴理由與“伯爵會所工作羣”的微信聊天記錄不符,且該聊天記錄顯示,丁嬌2020年7月31日仍在羣內發工作信息,上訴人關於丁雪嬌已於發生交通事故一個月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主張亦不成立。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勞動法行天下  (2021)黔05民終4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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