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預付式消費維權:最高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的法律解讀|iCourt


王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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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這一消息瞬間在朋友圈刷屏。其中很大原因在於,預付式消費已經成爲多數人常用的消費模式,而這一消費模式所滋生的亂象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不斷地引起大家的關注,如 2023 年就有一兆韋德、梵音瑜伽、全力以赴籃球學院等知名品牌先後爆雷,大量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2024 年 3 月 12 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 2023 年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報告》就指出,目前我國預付式消費領域存在經營者違規辦卡、拒絕開具憑證、消費者維權難度大等六大問題。

筆者在日常工作中也做過不少關於在預付式消費過程中遭遇商家違約乃至跑路後如何維權的法律諮詢,因此在該徵求意見稿出臺後,筆者也第一時間進行了閱讀和研究,並結合自身經驗對該司法解釋進行解讀,以供讀者參考。



徵求意見稿的出臺背景


綜合來看,這一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近年來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頻發。預付制消費已經在健身、美容美髮、教育培訓、零售等生活領域十分常見,但由於欠缺有效監管,經營者通過各種方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屢見不鮮,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由此造成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日益增多,司法機關也亟需相關的裁判規則來劃分各方責任,統一裁判尺度。

第二,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立法缺失,需要司法解釋先行補位。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 年通過後,經歷了 2009 年、2013 年兩次修正,但關於預付式消費的規定並無變化,未就經營者的違法行爲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有鑑於此,2012 年 9 月,商務部發布《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對預付式消費規範之不足,但這一管理辦法內容較少,作用也相當有限。南方週末公衆號在 2024 年 4 月 7 日發佈的《國資背書,脫離監管,爆雷還能獲利:一張卡在南京的流行與崩盤》一文,也反映出該管理辦法並未滿足實際監管的需要。與此對應的是,一些地方立法已經了走在前面,比如深圳市在 2024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關於預付式消費(預收款經營)就有許多創新性的規定。在這種背景下,由於全國性立法尚未更新,通過司法解釋滿足解決糾紛的現實需求則成爲一種可行的方案。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爲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政策導向。在 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經注意到預付式消費中的諸多問題,並在當年發佈的《關於爲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法發〔 2022 〕 35 號)第四條明確指出:

“加強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經營者以打折、低價吸引消費者預存費用、辦卡消費後,不兌現承諾,隨意扣費、任意加價、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後未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導致雙方對合同內容產生爭議的,可依據交易習慣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認定合同內容。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營業卻不通知消費者退款,導致消費者既無法繼續獲得商品或者服務也無法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對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經營者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 2023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指出, 2022 年的工作重點之一是出臺促進消費 30 條,嚴厲整治“霸王條款”、消費欺詐、預付式消費陷阱等行爲,依法保護新零售業態、新個體經濟,支持、規範社交電商等多樣化經營模式,促進增強消費信心。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專門針對於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本質上仍然是這一政策導向的延續,也體現出最高人民法院對現實問題的關切。



徵求意見稿的基本框架


這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一共有 32 個條文,去除第 1 條適用範圍(限制在生活消費領域)以及第 31 條預付卡範圍(排除多用途預付卡)、第 32 條附則外,剩下的 29 條大致可以分爲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第二條至第七條,主要解決訴訟主體的問題,包括原告主體(第二條持卡人至第三條監護人),以及被告主體(第四條名義經營者、第五條商業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第六條商場場地出租者、第七條清算義務人和幫助逃債人)。

第二部分是第八條至第十條,分別解決合同解釋(第八條)、格式條款效力(第九條)以及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效力(第十條)的問題。

第三部分是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主要解決消費者在預付制消費合同轉讓(第十一條)、變更(第十二條可拒絕經營者單方變更)、解除(第十三條消費者基於經營者違約的解除權、第十四條消費者基於自身合理原因的解除權、第十五條消費者七日內無理由退款)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問題。

第四部分是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主要解決實體責任的具體分配和計算問題,包括退款、利息、已消費價款、贈送商品或服務如何處理等具體問題。

第五部分是第三十條,主要解決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特別規定了經營者具有提供其控制證據的責任。



徵求意見稿如何解決消費者維權難題


通過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可以看出,其特點十分鮮明,主要是爲了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降低消費者的維權難度,具體包括:


1.消費者可以向多個主體進行追責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消費者除了實際經營人/特許人外,還可以向名義經營人、被特許人、商場場地出租者、清算義務人和幫助逃債人追責。尤其是該規定明確消費者可以向名義經營人、清算義務人和幫助討債人追責,對於整治當下預消費合同領域的亂象,能夠起到積極作用。其中的清算義務人,按照民法典第 70 條規定,則包括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


2.消費者可以對合同債權進行轉讓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 11 條的規定,消費者能夠自行轉讓預付式合同債權,僅需在完成債權轉讓後通知經營者,就可對經營者發生法律效力。且受讓人除了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按原合同兌付商品或提供服務外,還可要求經營者提供預付卡更名、修改密碼等服務。如後續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受讓人僅需證明自己是合法持卡人,就可以自身名義進行起訴。


3.保障消費者的消費質量


由於預付制合同是消費者付款在先,經營者履約在後,極易引發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在收款後提高價格、降低質量,因此徵求意見稿第 12 條特別規定,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單方變更合同,並且可以要求經營者按原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4.消費者享有廣泛的合同解除權


徵求意見稿一共規定了三種合同解除權:

一是可以在七天內無理由退款。但該條末尾有一句但書條款“但消費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後支付預付款的除外”。筆者認爲該但書條款很可能破壞該條的整體功能,因爲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註明“已充分了解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來限制消費者權利。爲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筆者建議刪除該但書條款,給予消費者七天的冷靜期和反悔權;

二是消費者可基於經營者的違約行爲解除合同,該條採取列舉+兜底的方式,基本囊括了預付式消費領域中常見的經營者違約行爲;

三是消費者可基於身體健康變化等合理原因,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與經營者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這實際上是情勢變更在該領域的運用。


5.消費者可基於經營者的欺詐行爲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因爲經營者的欺詐行爲,消費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55 條的明文規定,而徵求意見稿在第 27 條予以重申和細化。該條亮點在於,列舉了幾種常見的欺詐行爲,尤其是把預付式消費中常見的先收款後跑路或惡意逃避退款等套路明確定性爲欺詐,有利於消費者更好的維權。


6.明確管轄限制條款無效


在許多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往往會約定發生爭議由某某仲裁委或其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這些管轄機構通常離消費者距離非常之遠。而實踐中,法院往往對該條款進行形式審查,不認爲該約定是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從而認定該約定有效,這實際上極大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而徵求意見稿第九條認定排除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格式條款無效,無疑是有利於消費者通過訴訟維權的。

但應指出的是,該條約定並不明晰,究竟是僅指協議中明確約定排除消費者住所地管轄的條款無效,還是通過約定某仲裁委管轄或經營者所在地法院管轄來間接排除消費者住所地管轄的條款都屬無效,仍然存在爭議,有待進一步明確。


7.降低消費者舉證難度,由經營者提供相關證據


實踐中消費者尤其是一些老年消費者,欠缺證據意識,往往不注重簽訂合同或索要收據,而經營者又刻意不提供合同文本、消費信息等資料,導致很多消費者維權時只有一張會員卡,其他材料盡付闕如,最終因舉證不足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而徵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有提供其控制證據的責任,如拒不提供的,則按照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這對消費者維權來說顯然更加便利和合理。



總結


通過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此次最高院公佈的司法解釋希望通過相關規定,來降低消費者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從規定內容來看,這個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實現。但該司法解釋並未完全明確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也未能明確規定消費者可以就近選擇管轄法院,因此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維權仍然存在困難。而目前許多地方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十分關注預付式消費糾紛問題,已經推進相關地方立法並加大監管力度,可以作爲救濟途徑的補充甚至是首選。因此在發生相關糾紛時,律師除了考慮通過訴訟途徑幫助消費者維權外,還應當充分了解當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指導消費者通過行政手段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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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王亞棟,西南政法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現爲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爲民商事爭議解決,主辦過多起大額、複雜民商事案件,專注於爲客戶尋求最好的爭議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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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徐熠鍚丨執行編輯:宋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