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已成為大眾休閒消遣的重要途徑,
亦成為商家進行宣傳銷售的重要渠道。
與此同時,
與短視頻相關的著作權侵權糾紛
也呈現上升趨勢。
作為短視頻製作者,
隨意“套用”他人視頻
使用其畫面、文案
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又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呢?
近期,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以下簡稱青浦區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因商家“套用”他人短視頻引發的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回放
橙子公司(化名)在某視頻平臺註冊了賬號,粉絲量超100萬,商品銷量合計近90萬件。為介紹宣傳“美粒”(化名)品牌面罩及相關產品,橙子公司創作並錄製了多條短視頻,併發布在其賬號中。
後來橙子公司發現,栗子公司(化名)未經許可,為宣傳、銷售同類面罩產品,擅自使用了自己已發佈短視頻中的文案及配音,製作侵權視頻併發布在栗子公司的某視頻平臺賬號上。
發現短視頻被栗子公司“套用”後,橙子公司隨即向青浦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栗子公司實施的行為分別侵犯了自己的文字作品(短視頻文案)及視聽作品(某視頻平臺短視頻)的著作權,並要求栗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橙子公司著作權,刪除侵權視頻並賠償橙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8萬餘元。


對此,栗子公司辯稱,橙子公司主張的相應文案系產品的使用方法和使用功能介紹,不具有獨創性,所以不構成文字作品。並且橙子公司創作的視頻僅依據視頻配音或演員的複述介紹產品的使用方法和佩戴方法,是使用手機在固定位置進行機械化的一次性拍攝,無場景變換,不具有獨創性,所以也不構成視聽作品。
人民法院裁判
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短視頻文案的內容在內容、部分句式上均具有一定的重複性,文案簡短、內容單一,亦未使用個性化的修辭方法,不構成文字作品,短視頻因同樣缺乏獨創性,應認定為錄像製品。栗子公司在其賬號發佈的短視頻中,使用了橙子公司的錄音,並將其與自錄視頻結合,栗子公司侵犯了橙子公司的錄像製作者權,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案件審理期間,栗子公司已刪除了案涉視頻,侵權行為已停止。綜合考慮案涉視頻的發佈時間、視頻錄製情況及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性質等因素,青浦區人民法院判令栗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2000元,並依法駁回了橙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裁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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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該案判決書
案號:(2023)滬0118民初30763號
法官說法
季秋玲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西虹橋(進口博覽會)人民法庭一級法官
李德耀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西虹橋(進口博覽會)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本案的依法裁判,有效保護了短視頻創作者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功能,既尊重原創,又鼓勵創新,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百花齊放的營商網絡環境。
一、短視頻的法律含義
短視頻屬於視聽表達,著作權法將視聽表達分為視聽作品與錄像製品。從著作權法的視角出發,短視頻應定義為短時長的連續視聽畫面。視聽畫面是短視頻的直接的外在表達形式,決定了其作為著作權客體的屬性,即可能作為視聽作品或錄像製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視聽作品與錄像製品的區分
簡單來說,具有獨創性的短視頻構成視聽作品,而缺乏獨創性的則屬於錄像製品。從作品屬性的視角來說,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要素。視聽作品的認定標準,除了內容的獨創性外,還需考慮作品的表現形式,如畫面的編排、剪輯等,能夠體現創作者的個性和智力創造。從著作權屬性的視角來說,視聽作品屬於作品,作者對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而錄像製品不屬於作品,權利人僅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等權利。
本案中,橙子公司錄製的短視頻因其獨創性不足,不足以構成視聽作品,故認定為錄像製品。而栗子公司在其賬戶發佈侵權視頻的行為,侵害了橙子公司對其錄像製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短視頻的獨創性判定:看內容不看長度
視頻的長短並非獨創性評價的決定性標準。視頻的“篇幅”僅能反映其長度,正如文字作品的價值不取決於其字數一樣,短視頻的獨創性也不應以時長作為評判的唯一依據。即使是時長僅為1分鐘的短視頻,只要體現了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和安排,充分表達了創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就具備成為作品的潛力。
實踐中,短視頻獨創性的認定可以參考視聽作品,視聽作品是個人美學觀點和智力創造的結晶,涉及劇本的改編、場景的安排、演員的指導、拍攝角度與距離的選擇、光線明暗的把握、後期的剪輯與編排以及加入蒙太奇等特技效果等。而本案中的商品宣傳短視頻,因其未使用個性化的拍攝技巧,亦未能體現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和安排,則應認定為錄像製品。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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