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短視頻文案的內容在內容、部分句式上均具有一定的重複性,文案簡短、內容單一,亦未使用個性化的修辭方法,不構成文字作品,短視頻因同樣缺乏獨創性,應認定為錄像製品。


來源 | “上海高院”公眾號、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作者 | 李德耀




短視頻已成為大眾休閒消遣的重要途徑,

亦成為商家進行宣傳銷售的重要渠道。

與此同時,

與短視頻相關的著作權侵權糾紛

也呈現上升趨勢。

作為短視頻製作者,

隨意“套用”他人視頻

使用其畫面、文案

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又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呢?

近期,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以下簡稱青浦區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因商家“套用”他人短視頻引發的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回放


橙子公司(化名)在某視頻平臺註冊了賬號,粉絲量超100萬,商品銷量合計近90萬件。為介紹宣傳“美粒”(化名)品牌面罩及相關產品,橙子公司創作並錄製了多條短視頻,併發布在其賬號中。


後來橙子公司發現,栗子公司(化名)未經許可,為宣傳、銷售同類面罩產品,擅自使用了自己已發佈短視頻中的文案及配音,製作侵權視頻併發布在栗子公司的某視頻平臺賬號上。      


發現短視頻被栗子公司“套用”後,橙子公司隨即向青浦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栗子公司實施的行為分別侵犯了自己的文字作品(短視頻文案)及視聽作品(某視頻平臺短視頻)的著作權,並要求栗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橙子公司著作權,刪除侵權視頻並賠償橙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8萬餘元。


原告視頻截圖(來源:上海高院)
被告視頻截圖(來源:上海高院)


對此,栗子公司辯稱,橙子公司主張的相應文案系產品的使用方法和使用功能介紹,不具有獨創性,所以不構成文字作品。並且橙子公司創作的視頻僅依據視頻配音或演員的複述介紹產品的使用方法和佩戴方法,是使用手機在固定位置進行機械化的一次性拍攝,無場景變換,不具有獨創性,所以也不構成視聽作品。


人民法院裁判


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短視頻文案的內容在內容、部分句式上均具有一定的重複性,文案簡短、內容單一,亦未使用個性化的修辭方法,不構成文字作品,短視頻因同樣缺乏獨創性,應認定為錄像製品。栗子公司在其賬號發佈的短視頻中,使用了橙子公司的錄音,並將其與自錄視頻結合,栗子公司侵犯了橙子公司的錄像製作者權,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案件審理期間,栗子公司已刪除了案涉視頻,侵權行為已停止。綜合考慮案涉視頻的發佈時間、視頻錄製情況及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性質等因素,青浦區人民法院判令栗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2000元,並依法駁回了橙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裁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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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該案判決書

案號:(2023)滬0118民初30763號


法官說法


季秋玲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西虹橋(進口博覽會)人民法庭一級法官 


李德耀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西虹橋(進口博覽會)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本案的依法裁判,有效保護了短視頻創作者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功能,既尊重原創,又鼓勵創新,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百花齊放的營商網絡環境。


一、短視頻的法律含義


短視頻屬於視聽表達,著作權法將視聽表達分為視聽作品與錄像製品。從著作權法的視角出發,短視頻應定義為短時長的連續視聽畫面。視聽畫面是短視頻的直接的外在表達形式,決定了其作為著作權客體的屬性,即可能作為視聽作品或錄像製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視聽作品與錄像製品的區分


簡單來說,具有獨創性的短視頻構成視聽作品,而缺乏獨創性的則屬於錄像製品。從作品屬性的視角來說,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要素。視聽作品的認定標準,除了內容的獨創性外,還需考慮作品的表現形式,如畫面的編排、剪輯等,能夠體現創作者的個性和智力創造。從著作權屬性的視角來說,視聽作品屬於作品,作者對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而錄像製品不屬於作品,權利人僅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等權利。


本案中,橙子公司錄製的短視頻因其獨創性不足,不足以構成視聽作品,故認定為錄像製品。而栗子公司在其賬戶發佈侵權視頻的行為,侵害了橙子公司對其錄像製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來源:Pixabay)


三、短視頻的獨創性判定:看內容不看長度


視頻的長短並非獨創性評價的決定性標準。視頻的“篇幅”僅能反映其長度,正如文字作品的價值不取決於其字數一樣,短視頻的獨創性也不應以時長作為評判的唯一依據。即使是時長僅為1分鐘的短視頻,只要體現了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和安排,充分表達了創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就具備成為作品的潛力。


實踐中,短視頻獨創性的認定可以參考視聽作品,視聽作品是個人美學觀點和智力創造的結晶,涉及劇本的改編、場景的安排、演員的指導、拍攝角度與距離的選擇、光線明暗的把握、後期的剪輯與編排以及加入蒙太奇等特技效果等。而本案中的商品宣傳短視頻,因其未使用個性化的拍攝技巧,亦未能體現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和安排,則應認定為錄像製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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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原題 | “套用”來的短視頻,侵權了嗎?
面來源 | Pexels  編輯 | 張巧雨 呂怡寧 丁易簡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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