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彈弓獵捕82只麻雀,一饞嘴男子獲刑7個月

據“順義法院”微信公衆號6月5日消息,爲滿足口腹之慾,北京順義一男子黃某使用彈弓非法捕獵野生麻雀82只。日前,順義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黃某因犯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同時被判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用24600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案情顯示,2023年7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黃某以食用爲目的,在北京市順義區某村河邊,使用彈弓非法狩獵麻雀82只,狩獵後將麻雀去頭、脫毛放置於自家冰箱中。經鑑定,涉案動物爲麻雀,覈准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82只麻雀的整體價值共計人民幣24600元。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黃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爲目的,非法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黃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故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罰。此外,公訴機關對黃某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其行爲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生態環境,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最終,順義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犯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並沒收扣押在案的彈弓、鋼珠等作案工具;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黃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用24600元,並在區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判決宣讀後,被告人黃某表示不上訴。


順義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張伊表示,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運輸陸生野生動物罪是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該條規制的是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爲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爲。


“麻雀雖小,但卻和其他鳥類一樣,對維持生態平衡和物種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她說,類似黃某這種爲了獵奇、滿足口腹之慾就大量獵捕麻雀的行爲,不僅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隨意獵食野味,還會大大增加動物疫病傳播風險,這種行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所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會和黃某一樣構成犯罪。保護野生動物,要從身邊做起,從小事做起,共同維護好我們自然和諧的美麗家園。



編輯/劉茜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