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波案二審改判5年,馮波堅決不服|案外律師:深感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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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日,曾引發廣泛關注的馮波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度law”從馮波辯護人劉長律師處瞭解到,來賓中院判決馮波犯詐騙罪、幫助僞造證據罪,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期從一審時的十年,改判爲五年,罰金從三十五萬減爲十萬。


“宣判時分,馮波拒絕站起來聽取宣判結果,表示堅決不服。”劉長律師表示,“雖然改判,但這依然是打折的正義,我們會根據馮波及其家屬的意願,決定是否啓動申訴。”


“我們當庭表示絕對不服,法庭枉法裁判,申訴到底。”馮波的家屬告訴“法度law”。


馮波是廣西務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於2012年、2013年、2015年擔任劉強名下組織桂林北京商會(下稱“商會”)的法律顧問,費用爲每年2萬元。


202212月,劉強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審維持原判。


查機關統計,馮波爲商會代理的14個民事案件中的兩個被定性爲詐騙案。這14個案件中,法律服務年之外的案件,馮波收取的費用爲2000元/個。


2022年11月,馮波被提起公訴。控方認爲,馮波受到劉強直接指揮,積極參加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夥同劉強、秦虹霞等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馮波幫助劉強僞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


一審時,馮波爲自己作無罪辯解,稱自己沒有參與過放貸,更不知道劉強及其組織有虛假合同、催債等行爲。


馮波還提到,自己作爲律師,受律所指派爲商會提供法律服務,和商會不是勞動或勞務關係,不受劉強的管理和指揮。


劉強、秦虹霞曾當庭作爲證人作證,明確馮波不是劉強的員工,只是委託關係,馮波沒有參與過放貸、催收等。


北青深一度曾報道,案件證據中,直接指向馮波犯罪的,是公安機關對馮波和劉強等人的訊問筆錄。馮波說其中很多不是他的真實意思,並稱自己受到了變相刑訊逼供。


來賓市公安局出具《情況說明》稱,民警在訊問時沒有對其打罵。但在指定居住場所的同步錄音錄像已被覆蓋,無法提供。


2023年3月,馮波因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幫助僞造證據罪,被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馮波提起上訴稱,自己是職務行爲,不接受劉強的指使。其提供法律服務、擬定合同、參加訴訟等是一名執業律師的法定工作,依法享有豁免權。一審法院不能正確對待律師執業豁免權,將上訴人定性爲劉強組織成員且是積極參與者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去年8月7日,該案二審在來賓中院第二次開庭時突發“8.7安檢門”事件。作爲馮波的辯護律師,劉長和王昊宸被以“該案重大敏感”爲由,遭到異於常規的安檢,被禁止攜帶自用電腦入庭辯護等,並在半小時後被通知庭審結束。


因被剝奪辯護權,劉長和王昊宸在網上直播,爲馮波進行公開辯護,提出案件存在的程序違法、馮波稱遭受刑訊逼供等問題。


此後,來賓中院院長就該院在保障律師訴訟權利方面存在的工作失誤向辯護律師致歉,並表示該院已決定對本案繼續開庭審理。


今年5月15日,馮波案進行了前述宣判。這一天,也是我國第一部《律師法》通過28週年的日子。


二審判決書顯示,馮波與劉強組織的關係是基於擔任商會法律顧問的合同關係或法律事務而產生,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馮波自願加入並接受劉強組織的領導和管理,馮波的行爲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但在關於馮波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問題上,來賓中院認爲,根據《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點規定,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仍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馮波實施的相關代理行爲不屬於律師正當的履職行爲,而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的詐騙行爲。


關於馮波是否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的問題,來賓中院稱“馮波主觀上有幫助僞造證據的直接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幫助僞造證據的行爲。之後,馮波又協助以該虛假證據作爲關鍵證據騙取法院出具調解文書,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情節嚴重”。


對於馮波案的二審結果

前檢察官、北京市京哲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龔華律師告訴“法度law”

平心而論,當下司法環境中,劉長、王昊宸兩位辯護律師經歷“8.7安檢門”事件、網絡直播辯護、推動二審開庭、啓動排非程序,連續庭審十八天,辯護戰場上打得非常漂亮,馮波律師自我辯護有理有據,同樣精彩,最終改判減掉一半刑期,已屬十分不易。


但龔華律師也表示,對馮波案二審判決仍感到失望,對律師職業前景至少喪失了一半希望。據悉,馮波律師和他母親、妻子更是悲憤交加,拒絕起立接受宣判。他們是有骨氣的人,是大寫的人,向他們致敬。


“在律師法頒佈28週年的日子,我們沒有等來依法維護律師正常執業的法院判決,十分遺憾。執業道路佈滿荊棘,我們肝膽相照,且行且珍惜。”龔華律師說。

前檢察官、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魏景峯律師向“法度law”表示

首先,對二審法院給馮波去黑還是值得稱讚的。因爲這涉及全體律師的執業安全問題,今天也是我國第一部律師法通過28週年的日子,這份二審判決也無意之中體現了對律師法的尊重。


魏景峯律師說,很多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而近年來企業涉嫌犯罪的案例非常多,定黑惡勢力的也不少。而律師作爲法律顧問,一般僅提供法律服務,與所謂的黑惡勢力緊密度很低,並不知道也不參與黑惡勢力的比如常見罪名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不能以律師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爲就輕易認定是黑惡勢力的參加者,而應考慮律師與涉黑惡組織的緊密度。


其次,二審判決也存在商榷的地方。比如,從套路貸司法解釋出臺後,司法實踐中存在擴大打擊的情況。套路貸並不是一個法定的罪名,與其關聯最多的罪名是詐騙罪。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行爲人非法獲利。那麼在民間借貸中,如果雙方對所謂的砍頭息等情況存在一致的合意,此時不能認爲是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因此也不存在騙的成分。


在認定具體犯罪時,如果一個行爲根本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就不能借助“套路貸”的概念使之構成犯罪。縱使關於套路貸的司法解釋也說的很明確,“‘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顯然,司法解釋並沒有將“套路貸”表述爲“相關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而是表述爲“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言下之意,一部分“套路貸”只是一般違法行爲,而不是說任何“套路貸”都構成詐騙罪。



作者|趙果

版權來源|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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